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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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 全行政许可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 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具有决策 权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 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 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 决策的。第六条上述违反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 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 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 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 要领导责任。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 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 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 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 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 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 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 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 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 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 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第十四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 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 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第十五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 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六条责任人对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 关或县政府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 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