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解读(1).ppt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于19951995年年3 3月月1818日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议通过,自19951995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这是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全面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新时期。的新时期。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一、立法宗旨一、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适用本法本法.”.”由于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的特殊性性,“,“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三、法律地位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四、主要内容解读四、主要内容解读1 1、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性质与方针 从我国教育的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性质出发,出发,教育法教育法总则第总则第5 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教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的目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的途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 2、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一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的原则 (二二)继承和吸收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的原则 (三三)教育教育公益性公益性原则原则(四四)教育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原则(五五)受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原则(六六)帮助帮助特殊地区和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的原则(七七)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原则(八八)鼓励鼓励教育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原则原则 (九九)推广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原则(十十)奖励突出贡献奖励突出贡献原则原则3 3、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等四个等级)。(2)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制度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4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1 1)办学条件)办学条件(2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3 3)校长条件)校长条件(4 4)财产归属)财产归属5 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1 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2 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是指在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1)(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2)获得奖学金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贷学金的权利.(3).(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证书的权利.(4).(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利.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的义务 (1)(1)遵守法律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法规的义务.(2).(2)养成良好品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德的义务.(3).(3)努力学习的义务努力学习的义务.(4).(4)遵守其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他制度的义务.6 6、教育法教育法实施实施(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办法“国家建立以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的体制。”构建了我国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 1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处理办法.2 2、挪用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理办法。案例案例11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亲属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职守罪两项罪名.(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教育法第第727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结伙斗殴结伙斗殴,寻寻衅滋事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案例2 2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局文件,连续吵闹连续吵闹1 1个多小时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关山派出所依照照教育法教育法第第727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将郑某传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并对其治安拘留1414天处罚天处罚.治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警告,罚款罚款,拘留拘留等等.2 2、侵占校舍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教育法第第7272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侵占学校及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教育法第第7373条规条规定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而不采取措施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近年来,关于校舍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例如:校园内非法摆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进行放牧,种植作物种植作物,打场打场,堆物堆物,取土取土,等等.这些行为均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因此此,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处理办法(五)关于办学(五)关于办学,招生招生,考试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定及处理办法1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责任认定.3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责任认定.(六)关于教师(六)关于教师,学生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定及处理办法案例案例3 3无证学校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场地不达标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法人资料缺,办学条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学许可证.然而然而,主办想先开学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再补办.2004.2004年年9 9月在开学初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教育法教育法规定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否则即为违法办学.有些人不有些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些是有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学,这些都属这些都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要予以撤消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于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2006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第十届全国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义务教育法从义务教育法从20062006年年9 9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义,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2020年前的年前的1818条到今天的条到今天的6363条,新的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对照质的飞跃。对照19861986年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 有许多突破与亮点。有许多突破与亮点。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心和灵魂。第一,本法第第一,本法第1 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保障受教育者权利、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权利的确认:权利的确认:第第4 4条条 凡具有中华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一般是指一般是指6-146-14岁或岁或7-157-15岁的儿童少年;岁的儿童少年;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适龄少年;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权利的体现)权利的体现 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按时入学;按时入学;免试入学;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就近入学。、权利的保障、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保障入学,全面普九)通过义务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主要义务:设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保障。适龄儿童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义务:按:主要义务:按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义务:协助、督促:主要义务:协助、督促 学校和教师:学校和教师:主要义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主要义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免试入学。免试入学。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组织和个人:主要义务:禁止招用童工主要义务:禁止招用童工适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权利的发展、权利的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明确同时明确“实施义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第2 2条)条)特征:特征:强制性;强制性;公益性;公益性;统一性;统一性;免费性免费性 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原法:原法:“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新法:新法:“义务教育实行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管理的体制。”(第(第7 7条)条)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6 6、2222、3232、4545、8 8、5252条):条):促进均衡发展的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县级以上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保障家庭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律明确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法律明确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学校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学校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平学校的办学水平,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平学校的办学水平,其核心在于其核心在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学条件的均衡办学条件的均衡:按照办学标准建设学校按照办学标准建设学校,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经费投入的均衡:按照标准编制和执行经经费投入的均衡:按照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费预算;向薄弱学校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师资队伍的均衡师资队伍的均衡:严格执行编制标准,向农严格执行编制标准,向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长、教师合理流动。不得办重点校、重点班,确保师资、生源不得办重点校、重点班,确保师资、生源的均衡。的均衡。五、义务教育的学校五、义务教育的学校 1 1、学校设置规划、学校设置规划(第第1515条条)规划的依据:(规划的依据:(1 1)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量和分布状况;(2 2)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3 3)新建)新建居民区学校的建设居民区学校的建设 2 2、学校建设、学校建设(第第1616条条)符合办学标准符合办学标准 符合选址要求符合选址要求 符合建设标准符合建设标准 不能擅自降低或更改标准不能擅自降低或更改标准 3 3、学校建设的评判标准学校建设的评判标准(1 1)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2 2)确保学生和教职)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工安全。4 4、法律规定的几类特殊学校设置、法律规定的几类特殊学校设置(第第17-2117-21条条)特特点:设置成本比一般学校高;招生对象特殊;点:设置成本比一般学校高;招生对象特殊;根根据需要设置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学校(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接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接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班班)()(第第1818条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第第1919条条)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第第2020条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第第2121条条)、学校安全(、学校安全(23-2423-24条)条)中小学幼儿园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管理办法由由 1010个部委联合签发:个部委联合签发:20062006年年6 6月月3030日公布,自日公布,自20062006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树立树立“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制度:1616项制度;项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加强教职工管理:加强教职工管理:不得聘用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和“其他不适合从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禁止性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禁止性规范:(1 1)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2 2)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校的性质;(3 3)不得聘用)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和和“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人”;(4 4)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学生随班就读;(5 5)不得开除学生;)不得开除学生;(6 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7 7)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学资料以)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学资料以谋取利益;谋取利益;(8 8)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六、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六、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教师队建设,维护教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教师队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统一。与社会教育的统一。、校长的任职条件、校长的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具有教师资格;具任职资格: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般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 5年以上;身心健康。年以上;身心健康。()()任职条件:任职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主。2 2、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核、选拔、任用义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核、选拔、任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法定职能部门。教育学校校长的法定职能部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有任期的聘任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有任期的聘任制。3 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 1)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工资报酬权;工资报酬权;进修培训权;进修培训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管理权。(2 2)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正确教育引导学生;正确教育引导学生;关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益;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素质4 4、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规范、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规范 平等对待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性差异,因材关注个性差异,因材施教;施教;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5 5、教师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教师资格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义务教育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义务教育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不再分小学、中学系列。度,不再分小学、中学系列。评审制将改为评聘制。根据教育评审制将改为评聘制。根据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师职务比例评聘符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师职务比例评聘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职务。合规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职务。6 6、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由政府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由政府全部负责;全部负责;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民族地区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贴。7 7、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流动、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培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师培训;培训;应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和教应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和教师合理流动。师合理流动。七、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七、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第第3 3条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定基础。1 1、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 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身心发展特点;要面向全体学生;要面向全体学生;必须做到教书育人,将德、智、体、美等必须做到教书育人,将德、智、体、美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点是重点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践能力;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和谐发展。2 2、落实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落实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改革高中招生改革考试制度,改革高中招生办法。办法。对学校和教师的要求对学校和教师的要求 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基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本质量要求;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质量。3 3、关于学校德育的规定、关于学校德育的规定 把德育放在首位;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教学之中;把德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活把德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活动中;动中;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4 4、关于课外活动的有关规定、关于课外活动的有关规定 必须按规定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间;学校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学校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式的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八、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八、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教科书的教科书的编写依据编写依据是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是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教科书的教科书的编写要求编写要求是: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是: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的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定人员不得参与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定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的教科书的定价定价 定价机制:政府定价定价机制:政府定价基准价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基准价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部门按微利原则确定。部门按微利原则确定。零售价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出版部门按零售价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出版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照基准价确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九)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九)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1 1、保障主体、保障主体(第(第4444条)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义务都是义务教育的保障主体。教育的保障主体。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各级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2 2、保障要求、保障要求:全面保障(第:全面保障(第4242、4545条)条)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预算应当单,预算应当单列,应均衡安排,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列,应均衡安排,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教职工编制标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经费应当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校舍义务教育经费应当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做到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做到“三个增长三个增长”。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3 3、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规定、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规定(第(第4343条)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和调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和调整;制定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以满足教育教制定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为依据,而不能以财政状况为依据。学需要为依据,而不能以财政状况为依据。省级政府可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本省级政府可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本地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地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标准应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高于普通学校。4 4、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其他规定(第、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其他规定(第46-5046-50条条)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义务教育付规模,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义务教育。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话义务教育。话义务教育。鼓励向义务教育捐赠,设立义务教育基金。鼓励向义务教育捐赠,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摊派费用。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十、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十、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 1、违反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规定 (1 1)地方政府编制和执行义务教育预)地方政府编制和执行义务教育预算违法:没有按照算违法:没有按照“四个标准四个标准”编制预算、编制预算、预算不单列,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预算不单列,不能及时足额拨付;(2 2)没有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没有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三三个增长个增长”;(3 3)没有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没有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4 4)没有安排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安排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补助生活费。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补助生活费。2 2、未履行举办者义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未履行举办者义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定职责定职责(1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设置规划的;(2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3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时维修、改造的;(4 4)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的;(5 5)划分重点校非重点校,人为加大义务教)划分重点校非重点校,人为加大义务教育的不均衡;育的不均衡;(6 6)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3 3、妨害义务教育实施、妨害义务教育实施(1 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 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4 4、未履行采取措施组织入学防止辍学的法定职、未履行采取措施组织入学防止辍学的法定职责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的追究方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的追究方式 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义务教育引咎辞职的情形实施义务教育引咎辞职的情形:(一)未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一)未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导致大面积儿童失学、辍学的;年入学,导致大面积儿童失学、辍学的;(二)未按照规定核拨义务教育经费,(二)未按照规定核拨义务教育经费,导致办学困难,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导致办学困难,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下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下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因政府管理缺位、不到位等,导(三)因政府管理缺位、不到位等,导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的法律责任 1 1、学校违规收费的、学校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责令学校退还所收费用;对直责令学校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政处分。2 2、学校以、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谋取利益品或者服务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