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doc
-
资源ID:69365725
资源大小:98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images/hot.gif)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2年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doc
GB 18099-2000 前 言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等效采纳结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法规ECE R91(1993年6月生效)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324,FECETRANS505,Rev.1Add.90,15 July l993)。与ECE R91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为与GB 4785在技术要求上一致,未规定几何可见度最小角,以及SM1、SM2类灯的几何可见度图示要求。 为使试验更精确、公正,增加了4.3.2.3“除基准轴线方向外”一句。依照实际需要,未采纳法规2.4对格线内区域均匀性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轿车质量监视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欣、轩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功能 GB 18099-2000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side-marker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和O类挂车使用的各品种型的侧标志灯。2 援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援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讨论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功能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功能要求(idt IEC 809:1992)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以下定义,GB 4785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侧标志灯 从车辆侧面观察,说明车辆存在的灯。4 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侧标志灯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便遭到振动,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4.3的要求。4.1.2 侧标志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有关规定。4.2 对光源的规定4.2.1 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应符合GB 15766.1的有关规定。4.2.2非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的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其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4.3 配光功能4.3.1 侧标志灯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cd)侧标志灯类型SM1SM2最小发光强度基准轴线方向4.00.6几何可见度最小角范围内(除基准轴线方向外)0.60.6最大发光强度25.025.0 关于多光源灯: 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其最大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值。4.3.2 每一侧标志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发光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4.3.2.1 SM1类侧标志灯在图1所示的每一测量方向上,SM2类侧标志灯在图2所示的每一测量方向上,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最小值。图中度数是与h-h,v-v线所成的水平角和垂直角。4.3.2.2 侧标志灯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不得大于表1规定的最大值。4.3.2.3 关于SM1和SM2类侧标志灯,检验机构在进展检验时,除基准轴线方向外再任意选择5点测量即可。5 试验方法5.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5.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5.2.1 关于非灯泡更换式灯,应在13.5V或28.0电压下进展测量。5.2.2 关于灯泡更换式灯,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 15766.1规定的该类型灯泡的基准光通量下进展测量。5.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功能趋于稳定。配光测试的间隔应保证应用间隔平方反比定律。5.4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应在10至1°范围内。5.5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向不得大于15。5.6 H=0°和V0°的方向与基准轴线重合(在车辆上,它是垂直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线,并指向要求的可见方向),并通过基准中心。5.7 多光源灯的配光测量5.7.1 关于非灯泡更换式或其他光源: 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检查配光功能。实验室能够要求制造厂提供此种灯具所需的特种电源。5.7.2 关于灯泡更换式光源: 当装用批量消费的灯泡进展测试时,在13.5V或28.0V时,其发光强度应在表1规定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并按GB 15766.1-1995中第5章规定的所使用灯泡的光通量偏向予以修正;或者,能够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5.8 检查色度特性光阴源的色温为2856 K,即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推荐的光源A。但关于非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检查色度特性时应将光源电压置于13.5V或28.OV。6 检验规则6.1 侧标志灯不同型式的断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6.1.1商品名称或商标;6.1.2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6.1.3使用的灯泡类型;6.1.4侧标志灯的构造、形状。6.2 检验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配光功能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同意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量。6.3 侧标志灯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6.4 申请认证的侧标志灯应进展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6.5 型式检验6.5.1 侧标志灯同一型式的断定要求见6.1。6.5.2 关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应提供:6.5.2.1 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能够有别于消费用图)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的详细的特性构造,并说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6.5.2.2 样灯2只(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应包含灯泡)。6.5.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6.5.4 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展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3的规定。6.6 产品一致性检验6.6.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随机抽取的样灯来断定其产品的一致性。6.6.2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6.6.3 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3的规定。但配光功能的最小值放宽至规定的80,最大值为规定的120。6.6.4 抽样方案和断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GB 18099-2000 前 言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等效采纳结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法规ECE R91(1993年6月生效)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324,FECETRANS505,Rev.1Add.90,15 July l993)。与ECE R91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为与GB 4785在技术要求上一致,未规定几何可见度最小角,以及SM1、SM2类灯的几何可见度图示要求。 为使试验更精确、公正,增加了4.3.2.3“除基准轴线方向外”一句。依照实际需要,未采纳法规2.4对格线内区域均匀性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轿车质量监视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欣、轩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功能 GB 18099-2000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side-marker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和O类挂车使用的各品种型的侧标志灯。2 援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援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讨论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功能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功能要求(idt IEC 809:1992)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以下定义,GB 4785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侧标志灯 从车辆侧面观察,说明车辆存在的灯。4 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侧标志灯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便遭到振动,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4.3的要求。4.1.2 侧标志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有关规定。4.2 对光源的规定4.2.1 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应符合GB 15766.1的有关规定。4.2.2非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的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其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4.3 配光功能4.3.1 侧标志灯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cd)侧标志灯类型SM1SM2最小发光强度基准轴线方向4.00.6几何可见度最小角范围内(除基准轴线方向外)0.60.6最大发光强度25.025.0 关于多光源灯: 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其最大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值。4.3.2 每一侧标志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发光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4.3.2.1 SM1类侧标志灯在图1所示的每一测量方向上,SM2类侧标志灯在图2所示的每一测量方向上,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最小值。图中度数是与h-h,v-v线所成的水平角和垂直角。4.3.2.2 侧标志灯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不得大于表1规定的最大值。4.3.2.3 关于SM1和SM2类侧标志灯,检验机构在进展检验时,除基准轴线方向外再任意选择5点测量即可。5 试验方法5.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5.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5.2.1 关于非灯泡更换式灯,应在13.5V或28.0电压下进展测量。5.2.2 关于灯泡更换式灯,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 15766.1规定的该类型灯泡的基准光通量下进展测量。5.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功能趋于稳定。配光测试的间隔应保证应用间隔平方反比定律。5.4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应在10至1°范围内。5.5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向不得大于15。5.6 H=0°和V0°的方向与基准轴线重合(在车辆上,它是垂直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线,并指向要求的可见方向),并通过基准中心。5.7 多光源灯的配光测量5.7.1 关于非灯泡更换式或其他光源: 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检查配光功能。实验室能够要求制造厂提供此种灯具所需的特种电源。5.7.2 关于灯泡更换式光源: 当装用批量消费的灯泡进展测试时,在13.5V或28.0V时,其发光强度应在表1规定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并按GB 15766.1-1995中第5章规定的所使用灯泡的光通量偏向予以修正;或者,能够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5.8 检查色度特性光阴源的色温为2856 K,即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推荐的光源A。但关于非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检查色度特性时应将光源电压置于13.5V或28.OV。6 检验规则6.1 侧标志灯不同型式的断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6.1.1商品名称或商标;6.1.2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6.1.3使用的灯泡类型;6.1.4侧标志灯的构造、形状。6.2 检验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配光功能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同意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量。6.3 侧标志灯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6.4 申请认证的侧标志灯应进展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6.5 型式检验6.5.1 侧标志灯同一型式的断定要求见6.1。6.5.2 关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应提供:6.5.2.1 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能够有别于消费用图)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的详细的特性构造,并说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6.5.2.2 样灯2只(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应包含灯泡)。6.5.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6.5.4 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展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3的规定。6.6 产品一致性检验6.6.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随机抽取的样灯来断定其产品的一致性。6.6.2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6.6.3 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3的规定。但配光功能的最小值放宽至规定的80,最大值为规定的120。6.6.4 抽样方案和断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