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QDQR 0008S-2013 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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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QDQR 0008S-2013 大连乾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doc
Q/DQR大连乾日海洋食品企业标准Q/DQR 0008S2013代替Q/DQR 0008S-2010 即食海参2013 - 08 - 17发布2013 - 09 - 16施行大连乾日海洋食品发布Q/DQR 0008S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乾日海洋食品和大连工业大学结合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燕航、许毅、董秀萍。本标准属第二次修订。本标准代替Q/DQR 0008S-2010即食海参。本标准与Q/DQR 0008S-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新相关援用标准,并按要求增加部分援用标准; 删除范围及内容6涉及“食用说明”部分内容; 依照实际消费需要原料范围增加“盐渍海参、冻煮海参”; 依照实际产品情况,水发即食海参蛋白质由“3.5”改为“3.0”; 依照实际消费情况,将原标准中盐分指标由“2.0”改为“3.0”; 依照GB 2762规定,多氯联苯指标由“2.0”改为“0.5”; 增加“铅”、“镉”和“铬”的指标要求; 标志中增加执行标准GB 28050。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8年初次发布Q/DQR 008-2008即食海参;2010年第一次修订Q/DQR 0008S-2010即食海参。IQ/DQR 0008S2013即食海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新鲜海参,或以此为原料加工的冻煮海参、盐渍海参,经脱盐、煮制等预处理后,水发(或不水发)、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海参产品。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27304 食品平安治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GB 2805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215 盐渍海参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限定3 要求3.1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参采纳质量良好的海参原料,无腐烂,无变质。鲜活海参、冻煮海参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盐渍海参应符合SC/T 3215的规定。3.1.2 消费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及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淡褐色或深褐色,有光泽组织形态肉质组织正常,个体完好,无腐烂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 50蛋白质 /% 3.0盐分(以氯化钠计)/% 3.0铅(以Pb计)/(mg/kg) 1.0无机砷 (以As计)/(mg/kg) 0.5镉(以Cd计)/(mg/kg) 2.0铬(以Cr计)/(mg/kg) 2.0甲基汞(以Hg计)/(mg/kg) 0.5多氯联苯 /(mg/kg) 0.5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大肠菌群/(MPN/g) 0.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污染物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 兽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规定。3.8 加工要求消费人员、环境、车间及设备、消费设备及卫生操纵程序应符合GB/T 27304的规定。3.9 净含量偏向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 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受器官进展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进展。4.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进展。4.2.3 盐分按GB/T 12457规定进展。4.2.4 铅按GB 5009.12 规定进展。4.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展。4.2.6 镉按GB/T 5009.15 规定进展。4.2.7 铬按GB/T 5009.123 规定进展。4.2.8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进展。4.2.9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进展。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执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执行。 4.4 净含量偏向 按JJF 1070规定进展。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以同原料、同规格、同消费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进展。5.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消费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工程: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向、固形物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工程为本标准全部要求。5.3.2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也应进展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时;b) 正式消费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妨碍产质量量时;c) 正常消费每半年时;d)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消费时;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视机构提出要求时。5.3.3 断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断定为合格品。假设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展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6.1 标志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按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规定执行,标志应明晰、完好、结实。包装箱外表按GB/T 191规定执行。6.2 包装本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包装结实、紧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洁净卫生。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6.4 储存本产品应储存于洁净、枯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产品自消费之日起,0-4保存,保质期为3个月。速冻,在-18±2以下保存,保质期为12个月。Q/DQR 0008S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