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经营管理】《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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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经营管理】《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doc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03-8-25 第四节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指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迫性的法律上的责任。违法行为同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没有违法行为,就无所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假如发生违法行为,也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能够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背了什么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藉机构和外藉人员)等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背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和行为标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为此依法承担产生的否认性后果。为了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治理相对人都能自觉履行烟草专卖法,恪守烟草专卖行为标准,烟草专卖法以第七章设定了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借助国家强迫力为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提供强迫性保证。它毋容争辩地向人们展示:在烟草专卖行政治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诸方面之间,是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示范作用为先导,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为后盾,并以其强迫力来调整互相间行政和法律关系的。这是烟草专卖法设定法律责任的本质。为了正确区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我们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1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4依法受权的或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政的受权人的法律关系。在这个范围内,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诸方面共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去实现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律责任追查过程,对在烟草专卖行政案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实认和处分产生直截了当的、决定性妨碍的行为标准,称为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可分为确认原则和施行原则两部分。(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确实认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法的程序对行政违法行为追查法律责任,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责任法定原则。实行责任法定原则的本质,是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治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贯彻施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确认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必须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依照;(2)确认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认定;(3)凡经确认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都就应该、也必须追查其法律责任。2责任自负原则违背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构成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应对本人的违法行为独立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对有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追查应负的法律责任。亦即“谁违法,谁负责”。3按法定程序确认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追查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应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严格禁止使用类推的方法认定,以保证正确、适当、合理、合法地施行详细行政行为。4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相一致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体追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应视其主观成心程度、违背行政法律义务的情节轻重、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才能大小等加以区别对待,所施行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强度,应当与其违背的行政法律义务保持一致,同时也要留意不同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掌握好施行处分的分寸,即是说,贯彻这一原则,一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使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社会正义得以伸张弘扬,又使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从中遭到法制教育和惩办。(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施行原则1法定处分原则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行政违法人的行为是应予处分的行政违法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者不能确认的行为,则不受罚,也不能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在对行政违法人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严格掌握以下四点法定的处分原则:(1)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行政违法人才能受罚);(2)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处分;(3)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方式、幅度(或数额)和手段施行行政处分;(4)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处分手续后,才能施行行政处分。2数责并罚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了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且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应依照其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法律责任后再合并施行行政处分。数责并罚,依法应遵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程序规则去施行。对情节明显细微者,仍应贯彻“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而不宜使用数责并罚原则。3一责并罚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管只有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法律、法规规定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处分方式的,则应区别法律规定的本质内容去确定如何施行行政处分。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施行并罚的,则没有选择余地,必须施行并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严格规定必须施行并罚的,则可依照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的后果,有选择地决定是否施行并罚。总之,在追查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掌握施行单独处分或者一责并罚的原则。4从重处分原则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尽管只违背了一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构成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情节严峻、手段恶劣,符合从重处分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处分幅度内依上限施行行政处分,称为从重处分原则。施行从重处分原则的关键是必须掌握行政违法人应予从重处分的违法事实。事实是处分的依照。5分别处分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背同一法律、法规规定,共同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违法人,实行分别立案、分别处分,称为分别处分原则。分别处分,一是便于区别对待,二是能够防止和防止互相间产生的消极妨碍。在施行处分的顺序上,能够按先重后轻的方法办理,如此有利于行政处分顺利施行。6一事不再罚原则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已遭到行政处分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照同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处分行政违法人;或者,对应受行政处分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或者重复施行行政处分。这两种行政处分限制措施,都称“一事不再罚原则”。违犯这个原则,分别处分、重复处分,滥施处分的,都属行政违法。三、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品种及施行条件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背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否认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需要追查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诸方面。(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品种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是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治理相对人必须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而设定的。法定的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可按如下方式分类。1警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对违背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行政违法人所作的一种戒备式责备,称为警告。这里所称的警告,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的精神,在烟草专卖行政处分规定中,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消费企业的专卖治理而专门制定的一条行政处分规章(见烟草专卖行政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它适用于烟草制品消费企业消费不合格烟草制品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依照这条规定,对消费企业给予警告或者令其停产整顿。2罚款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治理和行政执法也不例外。在烟草专卖法设定的法律责任中,罚款,也是主要的行政处分措施之一。罚款分为定额罚款和比例罚款两种方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违法人施行罚款的行政处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途分方式,应适用定额罚款的必须适用定额罚款,应适用比例罚款的则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其上、下限不能失之公允。值得留意的是,不能不实在际地把罚款比例定得过高,使被处分人无承受和支付才能,以致于行政处分无法落到实处,行政处分决定书形同一纸空文,结果行政处分措施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了。3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消费、运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加强烟草专卖治理的目的出发,能够责令其停产、停业和关闭所创办的工、商企业。这是保护合法消费、运营,取缔违法消费、运营,维护烟草专卖品正常消费、运营秩序,稳固和坚持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行政法律措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施行这类处分时,既要坚决,又要慎重。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4没收违法所得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消费、运营和运输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获得的非法盈利部分依法没收的行政处分措施,称为没收违法所得。施行这一行政处分措施时,要严格掌握和区分正常盈利和违法盈利的界限,只能没收行政违法人的违法盈利部分,对正常盈利则不能随意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后,如仍不能到达惩戒的目的时,还可依法施行并处的有关罚则,以加强行政处分的力度。5强迫收买违法运营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行政违法人在其违法行为遭到行政处分后,接着以所拥有的烟草专卖品非法从事消费、运营运输活动,采纳强迫手段将其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予以收买的行政处分措施,称为强迫收买烟草专卖品。强迫收买烟草专卖品应严格掌握两个界限:一是依法应当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对不属“必须”和“必要”的,一般以不强迫收买为宜;二是依法只能收买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对不属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或者其他商品和物品不能采取强迫收买的行政处分措施。6没收违法运营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严峻打击烟草专卖品消费、流通领域里的严峻行政违法活动,在追查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时,采取强迫手段将其据有的烟草专卖品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分措施,称为没收违法运营的烟草专卖品。没收烟草专卖品应严格掌握两个界限:一是依法应当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对不属“必须”的,一般以不没收为宜;二是依法只能没收违法消费、运营、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对不属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或者其他商品和物品不能采取强迫没收的行政处分措施。7责令停顿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人进犯别人烟草制品商标专用权,消费销售假冒别人烟草制品的产品及损害国家、企业和别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强迫手段,收缴其用于侵权的原、辅材料、工具、产品、半成品和其他用于侵权行为的物品,并明令禁止损害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行政处分措施,称为责令停顿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假冒烟草制品的侵权行为有以下两个根本特征:一是侵权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在本人消费或销售的同一种卷烟或类似卷烟上使用与别人商标一样或相近似的商标;二是所非法使用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已经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8撤消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人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经教育、处分不改的,依法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取消烟草专卖品消费、运营权的行政处分措施,称为撤消烟草专卖许可证。撤消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处分措施,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的精神,在烟草专卖行政处分规定中,为加强烟草专卖治理而制定的一条行政规章(见烟草专卖行政处分规定第十八条)。它适用于烟草的消费、运营、流通各个领域。凡行政违法人违背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经教育、处分仍不悔改的,可依照这条规定,撤消行政违法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撤消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最严峻的行政处分措施。行政违法人被撤消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即丧失烟草专卖品的消费、运营权,不得接着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消费、运营活动。9行政处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海关、人民法院和处理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政纪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称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共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适用这些处分的原则和程序可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烟草专卖法设定“行政处分”,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治理和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纪律,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10责令退还购置的被没收的烟草制品人民法院和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购置被没收的烟草制品,依法应责令如数退还。责令退还购置的被没收的烟草制品,是纠正行政治理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行政措施,应予坚决贯彻实行。(二)承担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查行政违法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对其施行行政处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予以追查并施行处分。这些条件是:1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背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烟草专卖法和其他烟草专卖行政法规、规章、命令、通告、通知等,对烟草专卖行政治理相对人必须恪守的行政法律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因而,当行政治理相对人违背了行政法律义务时,依法追查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就具备了最根本的先决条件。2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违法行为是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不管是否成心或者过失,都属于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都具备了追查其法律责任的条件,依法必须给予处分。行政违法人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时发生行政违法行为,才能够免予追查其法律责任并免受行政处分。3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必须是具有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才能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施行行政处分。这也是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有行为才能但没有到达法定年龄的自然人,或者虽已到达法定年龄但无行为才能的自然人,违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便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也能够视情节免于追查其法律责任。(三)烟草专卖行政处分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查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对其施行行政处分时,其行政处分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关系到其法律效力的产生咨询题。只有行政处分决定能产生法律效力,才能起到让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担否认性后果的作用。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分决定只能是毫无作用的一纸空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本条件有以下六点。1追查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施行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合法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追查法律责任,施行行政处分,其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做出,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违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任何行政处分内容的详细行政行为。否则,属行政违法。2享有烟草专卖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合法烟草专卖法对享有烟草专卖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因而,享有烟草专卖行政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都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合法地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权,不得超越,甚至滥用行政权。同时,各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组成一个强有力的、紧密的行政治理和行政执法体系,共同搞好烟草专卖治理和综合治理。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施行行政处分应当有法定罚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人做出详细行政行为,施行行政处分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为依照。行政违法人的行为虽属违法,但如没有法定罚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任意施行处分,更不能自以为是地自行“设定”或者“创设”处分“罚则”对行政违法人滥施处分。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程序施行行政处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违法案件,对行政违法人施行行政处分,是保障行政处分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程序合法应具备以下三点:(1)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的施行,各相关环节和关联的工序都必须是完备的;(2)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审理结案。其中,大、要案件的审结必须按规定履行呈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越权结案;(3)处分的方式和适用的罚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既要依法惩办,又要合理、合法。程序违法的主要危害性在于:由于程序上的违法,将导致行政处分实体上的违法,以致最终否认和推翻已经施行的行政处分。其结果是违法者逍遥法外,得不到依法应该给予的行政处分,而行政案件的本末也会被完全颠倒过来。5被处分的行政违法人应是具有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且主观上有成心或有过失的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违法人施行处分时,应确认被处分人是具有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且是因主观上的成心或过失造成事实上的行政违法的人。否则,不能对行政违法人施行行政处分。6违法人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或者能够惩办的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背行政法律义务,虽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应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或者能够追查其法律责任的,方可追查和施行行政处分。所施行的行政处分,应符合法定罚则的处分的方式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