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QQJC 0001S-2013 清原满族自治县佳诚食品厂 麻辣豆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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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QQJC 0001S-2013 清原满族自治县佳诚食品厂 麻辣豆卷.doc
Q/SOM ××××××××Q/QJC清原满族自治县佳诚食品厂企业标准 Q/QJC 0001S-2013 代替Q/QJC 0001S-2010 麻辣豆卷2013-08-28发布 2013-09-28施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佳诚食品厂 发布1Q/QJC 0001S-2013前 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构造和编写编制。本标准食品平安指标根据GB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代替Q/QJC 0001S-2010。本标准与Q/QJC 0001S-2010麻辣豆卷的主要差异: 修正了前言; 核查补充了标准性援用文件; 在范围项,增加了原辅料的详细名称和消费工艺。 修正了理化指标中的水分、铅、总砷的指标,删除了羰基价指标。 修正了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和微生物指标。 增加了入库检验。 增加了方式检验的详细条款。本标准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佳诚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锡荣。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QJC 0001S-2010。III麻辣豆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麻辣豆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粉碎、熟制、 成型 ,拌入调味料食盐、味精、绵白糖、干麻椒粉、芝麻、植物油等辅料,经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麻辣豆卷。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1445 绵白糖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类、豆制品检验GB 5009.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1761 芝麻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GB/T 23183 辣椒粉GB 2805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3 要求3.1原辅料3.1.1 大豆:应符合GB/T 1352标准规定。3.1.2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标准规定。3.1.3 味精:应符合GB/T 8967标准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标准规定。3.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标准规定。3.1.6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标准规定。3.1.7 辣椒:应符合GB/T 23183标准规定。3.1.8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标准规定。3.1.9 消费用水:应符合GB 5749标准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色 泽呈黄褐色组织形态形态完好、无破损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霉变、无异味、无杂质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项 目指 标食盐(以NaCI计)/% 6.0水分/% 40蛋白质/% 14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 0.25铅(以Pb计)/(mg/kg) 0.5总砷(以As计)/(mg/kg) 0.5表2 理化指标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750大肠菌群/(MPN/100g) 40致病菌(系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3.6 消费过程应符合GB 14881标准规定。3.7净含量偏向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用目测、品味、鼻嗅方法进展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方法进展。4.2.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进展。4.2.3 蛋白质按GB/T 5009.5规定方法进展。4.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进展。4.2,5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进展。4.2.6酸价、过氧化值按 GB/T 5009.37规定方法进展。4.2.7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3规定方法进展。4.3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入库检验 原料、辅料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或经查验供方提供的食质量量平安合格证明文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5.2 批次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消费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kg样品进展检验。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应经消费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工程: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5.4.1 正常消费时每半年进展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也应进展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消费时;c) 原辅料产地、供给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消费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质量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展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视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工程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工程。 5.5 断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展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断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6.1 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标准规定。6.2 包装6.2.1 产品采纳符合GB 9687标准要求的包装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包装。6.2.2 外包装采纳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害物品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抛掷。6.4 储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阴凉、枯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