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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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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doc

    统计法根底知识考核知识点第一章 统计法根本征询题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任务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进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材料和统计征询意见,实行统计监视等活动的总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治理活动。2.职能:信息、征询、监视。3.任务:统计的根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进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材料和统计征询意见,实行统计监视。(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进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一项法定的根本任务。 (2)为各级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材料和统计征询意见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二项法定的根本任务。 (3)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转状态实行统计监视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三项法定的根本任务。二、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1.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治理统计工作、进展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2.特点:统计法作为标准统计活动的法律标准,与其他类别的法律标准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别性和复杂性。这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2)标准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标准: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标准由有关机构以方法、规定等方式发布施行,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的行为,保障统计材料的精确性、及时性。精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过失,也不存在成心提供虚伪数字的现象。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三、统计法的表现方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标准。五、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行政治理方面的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六、地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点立法权的地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地点施行的统计行为标准。七、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标准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第二节  统计法的根本原则一、统计法根本原则的概念:是统计法根本精神的表达,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标准,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标准起统率作用的准则。二、统计法有哪些根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主要内容: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治理体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材料应当依法统一治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主要内容: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主要内容: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材料,受法律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受法律保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回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主要内容: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材料的制度;统计材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征询效劳工作。第三节  统计治理体制一、我国统计治理体制的开展演化 1.统计治理体制的概念:是国家对统计工作在机构、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和工作关系等方面进展治理的体系和制度。包括行政治理体制和业务治理体制两个方面。它涉及到各级统计局及乡、镇统计员的设置、权限、互相关系和工作程序、活动方式等征询题。2.我国统计治理体制的开展演化 二、我国现行统计治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统计法第四条对我国现行统计治理体制造出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治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依照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开展的根本情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开展情况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开展概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逐步得到恢复,统计法制建立也走上了健康开展的道路。在统计立法、执行及普法宣传教育方面都有了非常大的开展。(一)我国统计立法工作:统计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标准的行为。统计立法工作包括中央立法和地点立法两个层次。中央立法工作:1983年12月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井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展了严重修正。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统计法施行细则,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施行。200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由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6月15日发布施行。2006年2月1日重新修订并发布施行。依照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另外,国家统计局还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规章,如,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方法、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等。此外,铁道部、公安部、卫生部等部委依照本系统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本部门的统计规章。地点立法工作: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先后公布了地点统计法规及政府统计规章。地点统计法规和规章的公布和施行,完善了统计法律体系。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根本构成了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和统计规章等齐全配套,各层次的标准彼此协调,不互相抵触的有机体系;各项统计法律制度所标准的内容根本上覆盖了统计工作中发生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既包括了统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了有关程序方面的标准要求。(二)我国统计执法情况: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统计法规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标准性文件的公布施行,标准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奠定了根底。各级统计部门在执法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和构成了比拟健全的统计执法工作制度、案件查处制度及执法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包括检查制度。通过这些执法检查,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树立了统计法的权威。(三)我国统计法制宣传情况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省、区、市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使一切有接受教育才能的公民都能理解统计法。针对县、处级以上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通过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的方式进展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对各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采取培训班、研讨班等方式组织他们进展系统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对一般的统计人员,则把普法教育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结合起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公民的统计法制观念和统计法律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恪守统计法的自觉性,为依法统计制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统计法根底知识考核知识点第二章 统计调查治理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一、统计调查的概念和分类:政府统计调查,是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施行的统计调查。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1)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根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工程。(2)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3)地点统计调查,是指地点人民政府依照需要批准施行的地点性的统计调查。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迫性。二、民间统计调查1.概念:指除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点统计调查以外,利用统计方法进展的社会调查。2.特点:民间统计调查除具有一般统计调查所具有的特征以外,与政府统计相比,还有以下特征:(1)自愿性,(2)时效性三、涉外调查的内容及治理1.涉外调查的概念: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展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赞助或与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其他方式合作进展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2.涉外调查的内容:(1)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委托、赞助国内调查机构进展的社会调查活动。 (2)涉外机构委托、赞助国内调查机构进展的社会调查活动。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和港澳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境内机构所进展的社会调查活动。 (4)外资调查机构、中外合资调查机构和中外合作调查机构进展的社会调查活动。 (5)中国境内伪外资企业、外方占控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申外合作运营企业进展的社会调查活动。3.涉外调查治理的内容:两个禁止:一是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截了当进展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二是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未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展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两项审批:一是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历认定制度;二是国家实行涉外社会调查工程审批制度。第二节  统计调查工程一、统计调查工程的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施行的统计调查。每一调查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工程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二、统计调查工程的品种:国家统计调查工程、部门统计调查工程、地点统计调查工程、临时性调查三、国家统计调查工程的拟定及审批:国家统计调查工程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严重的国家统计调查工程,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工程,由国务院受权国家统计局审批。四、部门统计调查工程的拟定及审批:部门统计调查工程,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点人民政府审批。 五、编制统计调查工程的原则:(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施行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材料的,不得重复调查。(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材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截了当进展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按照统计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施行。(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进展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操纵。(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展可行性论证,保证实在可行,注重调查效益。(6)统计调查需要分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统计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恪守的技术性标准。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恪守的技术性标准,即统计调查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统计制度,是指狭义的统计调查制度。2.分类: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部门推荐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地点推荐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内容及分类1.概念: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所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方式或部门标准方式发布,在统计工作中共同恪守的准则和依照。2.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3.分类: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迫执行的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治理部门共同制定.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经济类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根本建立大中小型工程划分标准,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沿海和内地划分标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等。部门统计标准: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迫执行的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能够依照本部门的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有习惯本部门治理需要的统计标准,如消费部门有产质量量的标准,建立部门有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等。部门统计标准必须在国家统计标准的根底上作补充性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其他统计标准: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一、统计调查方法的概念:指的是搜集调查对象原始材料的方法,也确实是调查者向被调查者搜集答案的方法。二、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展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施行。经济普查每5年进展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施行。三、抽样调查:指依照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展观察,获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四、重点调查:是指采纳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展监视检查。重点抽查,可分为重点地区抽查、重点行业抽查,又是重点统计指标抽查。五、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的概念及施行步骤:1.概念:定期全面统计报表,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展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2.施行步骤:统计报表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查文件、统一规定的表格方式、统一规定的指标内容、统一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以基层统计的原始记录为依照,自下而上地逐级提供统计材料的一种调查方式。六、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合法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识,即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治理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统计调查的治理,标准统计调查活动,国家统计局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制定了国家统计调查证治理方法,关于净化统计调查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平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加强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治理,是标准统计调查活动的必定要求。2.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治理,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提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家统计调查的顺利进展。 3.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治理,有利于政府统计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强化对统计系统的内部治理,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坚持和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二、统计调查证件治理的主要内容1.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用处: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身份的专用证件。2.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品种:国家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普查员证。 3.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范围:凡纳入国家编制治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以及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可发给国家统计调查。凡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以及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可发给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可发给普查员证。 4.国家统计调查证应载明的事项:国家统计调查证,在明显位置标明了发证机关及其编号、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有效期限、本人所在单位名称及其发证日期等事项。统计法根底知识考核知识点第三章 统计材料治理第一节  统计材料治理概述一、统计材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联性二、统计材料治理的概念:是指依法对统计材料进展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工作的总称。三、统计材料治理的原则:“谁组织统计调查,谁治理统计材料”四、统计材料治理的根本规定:统计材料的治理,实行统一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1)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点统计调查,其统计材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治理。乡、镇一级统计材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进展统一治理。(2)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协调内的,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同意其将统计调查对象扩大到管辖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材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治理。(3)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构成的统计材料,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依照运营治理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所构成的统计材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治理。第二节  统计材料的审核和保管一、统计材料的审核1.统计材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2.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二、统计材料的保管1.保管统计材料的范围2.保管统计材料的机构和职责3.保管统计材料的方法第三节统计材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材料提供的目的:二、统计材料的公布1.统计材料的定期公布制度统计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材料定期公布制度”由此确立了统计材料的定期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统计材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材料的时间根本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材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群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目前,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材料已经逐步构成制度,这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开展情况等。2.公布统计材料的权限:(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3.统计材料公布的程序:统计材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4.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登载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第四节  统计材料的保密一、国家机密的必备条件和密级: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平安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材料分为绝密、机密、机密三级。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必要机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平安和利益遭受特别严峻的损害。 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机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平安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机密级,是指国家的一般机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平安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二、单项调查材料的概念:是指未通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 三、国家机密统计材料保密治理的根本制度  四、对私人、家庭单项调查材料保密的规定: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材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漏。五、商业机密的范围及其法律要件:商业机密的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作为“商业机密”法律要件有四点:(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有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六、进犯商业机密的方式及责任 认定是否进犯商业机密,主要看获取商业机密的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属于进犯商业机密: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机密。 二是非法获取商业机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同意别人使用该项商业机密。 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违背商定,违背权利人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同意别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机密。 四是第三人明白前述的违法行为,也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机密。由于第三人不是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的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因而,第三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披露该商业机密,才承担责任,否则不负责任。一旦进犯“商业机密”,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统计法根底知识考核知识点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统计机构的设置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统计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2.部门统计机构:指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它不仅要完成部门统计调查任务,还要完成国家和地点统计调查任务。3.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材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治理制度。二、独立的统计机构的含义:独立的统计机构的含义:主要标志是:1、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2、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独立完成统计工作任务;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治理人财物。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必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必要性: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是依照我国统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规定的组织保证措施。我国多年的统计工作实践经历证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任务都比拟繁重,只有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才能及时精确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进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材料和统计征询意见,实行统计监视;才能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视的职权;才能保障统计材料的精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四、各级统计机构的职责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视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施行;(2)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根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3)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严重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4)依照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展治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根本统计材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进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视;(5)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治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6)检查、审定、治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根本统计材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的统计公报;(7)统一领导和治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8)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9)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材料。2.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根本统计报表制度;(2)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视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施行;(3)依照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展治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根本统计材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进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视;(4)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治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根本统计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的统计公报;(6)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根底工作建立,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展考核和奖励。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3.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消费、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视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施行;(2)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根底工作建立;(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根本统计材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运营治理效益的情况,进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视;(4)治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根本统计材料;(5)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展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依照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4.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根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视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施行;(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治理本乡、镇的根本统计材料;(3)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根底工作建立,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5.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职责:(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施行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视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施行;(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材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运营治理的效益,进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视;(3)治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根本统计材料;(4)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能够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第二节  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和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对统计人员的根本要求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是统计人员最重要、最根本的质量,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三、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按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视的职权;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材料;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材料的精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材料;4.统计人员有权揭露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统计人员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四、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1.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材料,精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材料或者编造虚伪数据的行为,应当回绝、抵抗。2.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材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材料,负有保密义务。3.统计人员进展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历一、实行统计从业资历制度的意义:国家统计局8号令公布了统计从业资历认定方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场施行统计从业资历认定制度。2007年5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历认定方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历认定方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场施行。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养,促进统计队伍建立.2.有利于标准对基层统计队伍的治理。统计从业资历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予以保存的行政许可工程,是法律给予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根底性的行政治理工作。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精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二、统计从业资历及其范围1.统计从业资历2.统计从业资历与统计专业职务的区别3.必须具有统计从业资历人员的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历,持有统计从业资历证书。已获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历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历证书直截了当从事统计工作。三、申请统计从业资历人员的必备条件:(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质量;(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行为人还必须通过统计从业资历考试并成绩合格。统计从业资历考试的科目为:统计根底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根底知识。四、统计从业资历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1.国家统计局:全国的统计从业资历认定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和治理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历认定工作的施行机关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历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能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历认定的有关工作。五、获得统计从业资历的程序:依照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历认定方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历认定的施行程序主要由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六、统计从业资历证书1.统计从业资历证书:是统计从业资历认定的施行机关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历证明文件。2.统计从业资历证书的使用:统计从业资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3.统计从业资历证书的治理:统计从业人员接着教育统计法根底知识考核知识点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1.广义和狭义的违法概念2.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3.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背统计法规定的行为。二、统计违法行为的品种及各品种的表现特征(一)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1.虚报、瞒报统计材料:虚报统计材料,是指行为人违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材料的行为。虚报统计材料的最根本特征是“实少报多”。瞒报统计材料,是指行为人违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统计数据报送统计材料的行为。瞒报统计材料的最根本特征是“实多报少”。2.伪造、篡改统计材料:伪造统计材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照,主观地编造虚伪统计数据或者统计材料并报送的行为。最根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篡改统计材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正已有统计材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在已有的统计材料的根底上进展非法修正。3.拒报统计材料:是指行为人违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展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4.屡次迟报统计材料:迟报统计材料,是指行为人违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材料的行为。屡次迟报统计材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二)地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材料或者编造虚伪数据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1.地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正统计材料、编造虚伪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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