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彰化县政府社会处办理特定境遇单亲家庭福利措施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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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彰化县政府社会处办理特定境遇单亲家庭福利措施一.doc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福利措施一覽表特定境遇單親家庭定義說明依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一、配偶死亡。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谨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於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才能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才能,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編號建議申請福利服務項目適用情形申請或實施方式洽詢單位聯絡電話1特别境遇家庭生活扶助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才能,或雖有工作才能,因遭遇严重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四、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严重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严重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获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計畫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應填具申請表、調查表,並檢附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之印章及需附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42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青年醫療補助一、列為本縣低收入戶之家庭,並養育有未滿18歲之兒童及青年。 二、弱勢兒童及青年: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青年生活扶助資格者。(三)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內3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資格者。 (四)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青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严重傷病卡之兒童及青年。(五)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青年。 申請人應於評估及療育、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以下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二、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 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三、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四、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伙食費用收據正本。 五、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收據正本。 六、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23弱勢家庭兒童及青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本縣民眾假如家中遭受變故導致生活陷於困頓,針對戶內未滿18歲、無工作才能且未接受公費收留安置之兒童、青年,家長能够申請本項補助。備齊以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一、申請表及切結書。二、 最近3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三、 全家人口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四、 兒童及青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五、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存入兒童青年帳戶為原則)六、 相關證明文件。婦幼福利科7264150-07934兒童青年生活扶助一、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扶養者。二、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 力扶養者。以上這些家庭假如戶內有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青年,其本人無工作才能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留所安置者。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各類所得證明、財產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政(民政)課提出申請。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15托育津貼列為本縣低收入戶,且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之兒童。 由家長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托育津貼申請表、繳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以及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婦幼福利科72402496受雇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家庭總收入150萬元以下之家長,將未滿2歲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合格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兒中心照顧者。由家長準備相關申請文件,送交北區社區保母系統、南區社區保母系統或本縣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提出申請。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57非受雇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一、列為本縣低收入戶家庭之家長,未就業自行照顧未滿2歲之幼兒,因參加職訓或家庭遭遇變故,有臨時托育需求。二、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未就業自行照顧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由家長準備相關申請文件,送交北區社區保母系統、南區社區保母系統或本縣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提出申請。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58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列為本縣中低收入戶家庭,家中有年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且實際就托於已立案之本縣公私立托兒所之幼童98年度起分兩階段申請程序: 一、向鄉鎮市公所申請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身分認定證明。二、向托兒所申請補助款。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29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實際就托本縣立案公私立托兒所之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原住民幼兒。備齊以下文件交由托兒所代辦一、領款收據。二、印領清冊。 三、幼兒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四、幼兒繳費收據正本。 五、托兒所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310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補助一、凡實際就讀於本縣公、私立托兒所之滿5足歲未滿6足歲之經濟弱勢家庭幼兒。二、依法令核定緩讀並安置合法立案托兒所之學齡兒童。由公私立托兒所依據幼生治理系統製作請領清冊,並請受補助對象家長核章後,以公文函報本府婦幼福利科724024911幼兒教育券一、滿5足歲之幼兒。二、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者。各園所於審查無誤後,扣抵學費或轉發。婦幼福利科724024912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一、設籍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 (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備齊以下文件向社會處提出申請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兒童或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 四、發展遲緩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綜合報告書影本(依有效期限認定之)。 五、提供療育之單位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 六、提供療育單位於申請書上註明療育項目、治療日期,並由醫師、治療師或特教師於申請書上逐次核章。 七、自行負擔之療育費用單據正本。 八、緩讀證明書(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 九、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十、申請人如其療育費用或在宅療育費用未繳納,欲由提供服務之機構領取補助款,應檢附切結書及該機構之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十一、到宅服務評估表(由療育機構提供) 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2、076413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就讀公立托兒所托育服務補助就托於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之公立托兒所之身心障礙兒童及發展遲緩兒童。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診斷書(需由彰化基督教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署立彰化醫院或其他縣(市)政府認可得開立發展遲緩兒童診斷證明之醫院開立)及註冊收據等於以下時間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婦幼福利科7264150-076414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會面諮商提供本縣18歲以下兒童青青年在平安而中立的探視環境與其未同住之家長維繫親子關係。由法院通知社會處辦理。社會工作科723863815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針對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高風險家庭,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由以下2種途徑通報社會處:一、就業服務中心個案治理員、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教育人員等人員。二、相關社會團體或民眾。社會工作科7264150-077216彰化縣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營養補助列為本府低收或中低收入戶,且家中具有已經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之未滿1歲嬰幼兒。備齊以下文件向社會處提出申請:一、申請表。 二、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相關證明文件。社會救助科725084717急難救助一、本縣縣民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窘境者。 二、本縣縣民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缘故,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窘境者。 急難事故發生日期3個月內,備齊以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一、彰化縣接受貧苦民眾申請急難救助者家庭狀況調查表。 二、醫療院所診斷書及相關收據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其他相關資料。 社會救助科725084718低收入戶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備齊以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身分證與身障手冊影本 (學生證影本) 三、申請人印鑑 四、郵局存摺影本 五、財稅證明等相關資料社會救助科725084719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二、0至15歲以下之學齡階段身心障礙者,除特别缘故(家庭無力照顧、家暴、兒虐等)外,申請限以日間托育為主。如就學年齡未就學者應附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出具鑑輔會鑑定緩讀或住家自行教育記錄證明。三、接受本府安置於所簽訂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檢附以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政)課或民政課申請:一、申請表與切結書。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三、全戶及需列計人口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四、列入申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人口者之綜所稅稅籍證明。五、其他證明文件。身心障礙福利科7240250彰化縣政府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