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31∕T 025.2-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市政公用工程(雄安新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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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31∕T 025.2-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市政公用工程(雄安新区).pdf
ICS 13.020.10 Z 00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Xiongan New Area quality indication system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DB1331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DB1331/T 025.22022 2022-06-27发布 2022-07-01 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通通 告告 2022 年第 5 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关于发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筑工程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的通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会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于 6 月 27 日联合发布了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筑工程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详细目录见附件)。本通告可通过中国雄安官网()“政务信息”中进行查询,标准文本可从标准图书馆网站(http:/www.bzsb.info)中下载。附件:批准发布的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目录。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2 年 6 月 27 日 1 前 言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雄安“政”字202125 号)的要求,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成立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有关标准和国内外文献,深入调查雄安新区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目标和建设需求,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研究、分析和总结工程实践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供水;5 排水;6生活垃圾;7 燃气;8 供热;9 电力;10通信。本标准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补充或修改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邮编:300074;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 99号 C座 401;邮箱:)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投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安透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2 郑兴灿 李鹏峰 孙永利 李劲遐 隋克俭 王金丽 江 淮 张德跃 高文学 赵惠中 郑 苇 苗庆伟 葛铜岗 熊水应 邸增强 耿安锋 周 丹 林 蔓 赵欣萍 户英杰 张 超 朱 浩 张 岳 尚 巍 刘 静 张秀华 陈 轶 杨 敏 郭亚琼 张文安 高 波 马换梅 王 硕 林建芬 梅 峰 魏远栋 吴国庆 霍 林 宋美芹 高 栋 蔡立艮 张松涛 范聪剑 韩玉龙 孙永跃 周家中 主要审查人员:莫 罹 司绍林 许 萍 白丽萍 吴健萍 齐承英 张 勇 汪长征 I 目目 录录 1 总则总则.1 2 术语术语.2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6 4 供水供水.8 4.1 一般规定.8 4.2 水源保障.8 4.3 输配控制.9 4.4 净水节水.9 4.5 智能管理.10 5 排水排水.11 5.1 一般规定.11 5.2 污水源头管控.11 5.3 污水管网增效.12 5.4 污水处理与资源化.12 5.5 污水系统精细运维.13 5.6 村镇污水收集处理.13 5.7 雨水系统源头减排.14 5.8 雨水系统过程控制.14 5.9 雨水系统末端保障.15 5.10 雨水系统运行维护.15 5.11 超标降雨应急对策.16 5.12 城市水体空间布局.16 5.13 城市水体亲水安全.17 5.14 城市水体功能指标.17 5.15 城市水体运行维护.17 5.16 智能管理.18 6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18 II 6.1 一般规定.18 6.2 源头管控.19 6.3 分类收集.19 6.4 高效运输.19 6.5 处理处置.20 6.6 智能管理.20 7 燃气燃气.22 7.1 一般规定.22 7.2 气源保障.22 7.3 输配供应.22 7.4 终端应用.23 7.5 智能管理.23 8 供热供热.25 8.1 一般规定.25 8.2 热源供应.25 8.3 供热输配.25 8.4 用户热计量.26 8.5 智能管理.26 9 电力电力.27 9.1 一般规定.27 9.2 供电保障.27 9.3 输配高效.27 9.4 应急保障.28 9.5 智能管理.28 10 通信通信.29 10.1 一般规定.29 10.2 网络设施建设.30 10.3 数据传输保障.30 10.4 智能管理.31 III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32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33 附:条文说明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雄安质量”工程标准体系要求,指导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市政公用工程高质量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雄安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1.0.3 本标准所述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供水、排水、生活垃圾、燃气、供热以及用于保障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稳定运行的电力、通信工程等。1.0.4 本标准编制按照源头、过程、末端和管理全链条统筹的总体思路,遵循安全、高效、低碳、生态、智慧的基本原则,立足工程建设需求,以安全为基础、以高效为核心、以低碳生态为指导、以智慧为目标的高质量定位,可为实现雄安新区市政公用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科学指引。1.0.5 雄安新区市政公用工程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文件、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雄安新区 Xiongan New Area 指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中规划范围包括雄县、容城、安新三县行政辖区(含白洋淀水域),任丘市鄚州镇、苟各庄镇、七间房乡和高阳县龙化乡,规划面积 1770平方公里。2.0.2 供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由水源、取水设施、供水厂、输配管网、终端用户及相应的运行管理组成的整体。2.0.3 分质供水 diverse water supply 根据用户的不同水质需求,选择适合的水源,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通过管网系统向用户供水。2.0.4 分区计量 district metering area(DMA)是指通过截断管段或关闭管段阀门的方法,将管网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并在每个区域的进出水管上安装流量计,对各个区域入流量与出流量进行监测。2.0.5 排水系统 sewage system 由污水系统、雨水系统、城市水体及相应运行管理组成的整体。2.0.6 污水系统 wastewater system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涵盖污水从收集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2.0.7 雨水系统 stormwater system 下渗、蓄滞、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管理及预警和应急措施等。3 2.0.8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collection rate of urban residents sewage pollutant 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的比例,可按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污染物总量(以 BOD5计)与城镇居民生活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总量(以 BOD5计)的比值计算。2.0.9 村镇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村镇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村镇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清洁、洗浴及厕所产生的污水。2.0.10 降雨污染 stormwater pollution 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是城市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2.0.11 生态流速/流量 ecological flow velocity/quantity 维持城市水体最基本生态功能或水质保持功能,避免水体黑臭的最低流速/流量。2.0.12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2.0.13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含有机质、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2.0.14 家庭厨余垃圾 household food waste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2.0.15 餐厨垃圾 restaurant food waste 4 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2.0.16 其他厨余垃圾 other food waste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2.0.17 城镇燃气 urban gas 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建筑采暖制冷、工业企业生产以及燃气汽车的气体燃料。2.0.18 燃气系统 gas system 由气源、供气管网、终端用户、监控软件及相应的运行管理构成的整体。2.0.19 居民生活用气 gas for domestic use 居民家庭炊事、制备热水等使用的燃气。2.0.20 调峰 peak shaving 解决用气负荷波动与供气量相对稳定之间矛盾的措施。2.0.21 燃具 gas appliance 以燃气作为燃料的燃烧用具的总称,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等。2.0.22 用气设备 gas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驱动的较大型燃气设备,如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燃气热泵、燃气内燃机、燃气轮机等。2.0.23 供热系统 heating system 由热源、供热管网、终端用户及相应的运行管理组成的整体。2.0.24 城镇供热设施 urban heat supply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热力生产、输配和使用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装置。5 2.0.25 供热热源 heat source 将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的能源形态转化为符合供热要求的热能形态的设施,简称为热源。2.0.26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2.0.27 电力系统 power system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统一整体。2.0.28 直流输电系统 DC transmission system 将交流电力经整流器变换城直流电输送至受电端,再用逆变器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送到受端交流电网的输电系统。2.0.29 通信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由信源(发端设备)、信宿(收端设备)和信道(传输媒介)及相应的运行管理组成的整体。2.0.30 通信网络安全 communication cybersecurity 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2.0.31 智能管理 intelligent management 基于不同管理对象,通过物联网、5G、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完成信息采集、数据通信、综合分析处理和可视化展现等功能,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统筹协调、智能决策、优化调节调控、高效管理。6 3 基本规定 3.0.1 市政公用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验证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3.0.2 供水系统涵盖水源保障、输配控制、净水节水和智能管理等内容。3.0.3 供水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3.0.4 应结合不同用途,合理构建多水源供给和分质供水方案,保障供水安全、高效、稳定。3.0.5 排水系统涵盖污水系统、雨水系统、城市水体和智能管理等内容。3.0.6 排水应遵循保护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0.7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涵盖源头管控、分类收集、高效运输、处理处置和智能管理等内容。3.0.8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防止二次污染,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水平。3.0.9 燃气系统涵盖气源保障、输配供应、终端应用和智能管理等内容。3.0.10 燃气系统应遵循满足用户使用需求,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原则。3.0.11 供热系统涵盖热源供应、供热管网、用户热计量和智能管理等内容。7 3.0.12 供热系统应遵循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3.0.13 电力系统涵盖供电保障、输配高效、应急保障和智能管理等内容。3.0.14 电力系统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清洁环保、灵活高效的原则。3.0.15 通信系统涵盖网络设施建设、数据传输保障和智能管理等内容。3.0.16 通信系统规划建设应遵循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可持续发展原则。3.0.17 市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与气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统筹协调的风险应对机制,应对风险快速响应,提升风险预警、预控与应急处置能力。3.0.18 供水、排水、生活垃圾、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的数字化档案,应覆盖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全过程,采用与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云平台、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等现代信息耦合技术,及时动态更新档案数据。8 4 供水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供水系统相关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4.1.2 供水应满足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具有连续不间断供给的能力。4.1.3 宜建立供水系统全过程精细化运行管理方案,保障稳定达标、全过程节水与节能降耗。4.1.4 应优化配置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严格控制管网漏损率,全面普及节水器具,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创建节水型新区。4.1.5 供水应强化多水源切换过程中的水质保障,选用优质管材应对多水源切换需求,制定有效可行的多水源切换预案,保障输配过程水质安全,确保末梢水水质。4.1.6 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4.1.7 供水厂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设置物理隔离,且保证隔离措施安全有效。4.1.8 供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4.1.9 供水系统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4.2 水源保障水源保障 4.2.1 应充分利用南水北调水、水库水等地表水源,满足新区经济、社会用水需求,供水保障率不应低于 97%。9 4.2.2 饮用水源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相关要求。4.2.3 应建立多水源互补、水源互联互通的供水格局,保障水源供给能力和供水品质。4.2.4 供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4.3 输配控制输配控制 4.3.1 供水输配系统应统筹供需关系变化与水量水质波动特征,保障管网输配安全稳定高效。4.3.2 新区供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满足区域供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和供水安全性需求。4.3.3 应通过管网建设质量控制、DMA 分区计量、管网系统数字化运行等措施提升供水效率,降低管网漏损率,供水管网漏损率不宜高于 5%。4.3.4 供水管网应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钢管、不锈钢管、新型复合管等优质管材,提高管网质量,降低管网漏损率。4.3.5 供水管网应设置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入侵;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4.3.6 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的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冻措施。4.3.7 二次供水设施应采用挡板、挡墙、沙袋等涝水防护措施,重点区域增设强排设施,保障降雨期间二次供水设施安全。4.4 净水节水净水节水 4.4.1 供水厂出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河北雄安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体系要求。10 4.4.2 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的相关规定。4.4.3 应强化建筑内供水管道优化设计与运行,避免长时间停用滞水导致末梢水水质下降。4.4.4 新区应普及分户智能水表,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分户计量,满足供水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要求。4.4.5 公共建筑应全部选用节水型器具,新建的宜采用一级水效的节水器具,已有的宜通过更新改造逐步普及节水型器具。4.5 智能管理智能管理 4.5.1 供水系统主要节点应监测水质、水量、水压,通过实时数据采集、传输、分析,提升系统监控预警、节水管理和安全运行水平。4.5.2 供水厂安防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 及相关标准要求。4.5.3 二次供水系统作为供水系统的重要环节宜委托专业机构运行管理,保障末梢水水质满足相关要求。4.5.4 应建立应急供水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和专业团队,构建合理可行的应急管理策略,保障供水安全。4.5.5 新区应统筹城镇供水系统一体化建设,强化城镇供水分区之间设施的共用共享。4.5.6 应建立供水系统水源到龙头全流程、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的数字化档案系统。4.5.7 应建立供水系统智能化管控平台,具备信息获取、数据分析、运行调度、监控预警、辅助决策、部门联动、应急管理等功能。11 5 排水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应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城镇污水和雨水,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泥有效处理处置,促进资源回收利用,防治积水和内涝灾害,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5.1.2 应统筹污水系统、雨水系统和城镇水体,新建区域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逐步改造为分流制。5.1.3 应按照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的总体目标要求,开展污水系统规划建设。5.1.4 宜广泛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积极应用经过验证评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5.1.5 宜采取污水处理厂全流程精细化管控策略,确保稳定达标兼顾节能降耗,并保障水质安全性。5.1.6 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不应排入污水管网,应采取措施处理达标后回灌、排入雨水管网或排入河道。5.1.7 村镇生活污水宜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全利用,结合新区规划要求和建设时序,因地制宜选用村镇污水收集处理利用模式。5.1.8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应急管理多级保障单元,应与防洪设施安全、有效、合理衔接。5.1.9 应优化雨水的源头减排、过程调蓄、净化设施布局,并充分利用公共设施、自然坑塘洼地水体等调蓄空间,构建多级雨水系统。5.2 污水源头管控污水源头管控 5.2.1 污水系统应注重源头收集效能,合理预留接驳口,确保生活污水应收尽收。12 5.2.2 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区域不应设置化粪池,原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建设时序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是否取消化粪池。5.2.3 居民小区、商区等污水排口宜设置隔油池、拦截网等油污毛发去除装置,防止堵塞排水管网。5.3 污水管网增效污水管网增效 5.3.1 应建立健全管网质量管控机制,全过程管控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5.3.2 污水管网在设计充满度下的最小流速不应低于 0.6m/s。5.3.3 应加强污水管网日常监测,定期开展巡查养护,确保污水管网的输送能力和污染物收集效能。5.4 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 5.4.1 应根据人口流动、昼夜变化、季节降雨等多重影响因素导致的污水水质水量变化,优化工艺设计、设备选型和运行管理策略,确保稳定达标兼顾节能降耗。5.4.2 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考虑受污染雨水排入对水质水量的影响,包括分流制系统调蓄池分流雨水、合流制系统截流雨水。5.4.3 再生水用于河道补水前,宜通过尾水湿地等生态缓冲措施进行生态涵养,提升再生水生态安全性。5.4.4 再生水回补城市水体等与人体可能接触的区域时,宜关注再生水中的新兴污染物、病原微生物等指标。5.4.5 地下、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统筹工程成本、占地要求、环境效益、运维需求等要素,采用投资省、占地少、可靠性强的工程技术方案和安全高效的精细化运行管理策略。5.4.6 宜通过内部能源回收、外部能源利用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能源自给率。13 5.5 污水系统精细运维污水系统精细运维 5.5.1 污水系统应建立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精细化运行管理方案,并定期开展运行效能评估。5.5.2 排水管网关键节点宜在线监测水位、水量等理化指标,并结合实际需求配置水质、毒害气体等在线监测设备,保障运行效能兼顾系统安全。5.5.3 污水处理系统宜统筹线上线下两级管理模式,线下委托专业化的运维队伍开展运行维护,线上通过建立运行管理平台完成监控预警、运行评估、优化调控、应急处理等,平台宜与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相衔接。5.5.4 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全部实现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并合理开展资源化利用。5.5.5 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宜与厨余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协同处理处置。5.6 村镇污水收集处理村镇污水收集处理 5.6.1 村镇污水处理工程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5.6.2 村镇生活污水应统筹村镇特征、规划要求、建设时序等合理选择收集、处理、管理模式。5.6.3 村镇污水系统宜因地制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模式,选用适用于村镇特征的技术、设备和运行管理模式,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5.6.4 村镇污水处理宜采用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方式,降低污水收集处理成本和运行管理难度。14 5.6.5 村镇污水系统应制定城乡一体化的长效运维管理机制,由统一的实施主体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发挥设施环境效益。5.6.6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运行管理模式。5.7 雨水系统源头减排雨水系统源头减排 5.7.1 应依据排水分区性质与竖向高程,统筹径流总量、峰值、污染控制与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目标,合理布局源头减排设施。5.7.2 源头减排设施宜采取溢流排水方式,与市政排水设施有效衔接,减少进入管道的雨水水量及污染负荷,提升排水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保障能力。5.7.3 应根据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性质与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实施下沉式绿地率目标分解管控。5.7.4 应根据空间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确定透水性地面比例。5.7.5 应根据海绵城市工程项目特征,合理确定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控制指标(以 SS 计)。新建项目 SS 削减率不宜低于 80%,改扩建项目 SS削减率不宜低于 50%。5.8 雨水系统过程控制雨水系统过程控制 5.8.1 雨水调蓄设施单位面积调蓄深度宜依据源头污染控制目标选定,上限值不宜低于 8mm。5.8.2 过程雨水调蓄净化设施应具有削峰调峰和降雨污染控制功能,服务能力应覆盖新区建成区,调蓄的受污染雨水可排入污水处理厂或通过快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5.8.3 应强化水体、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与雨水排放系统的竖向衔接,发挥公共空间的弹性蓄排功能,提升系统排涝能力。5.8.4 应根据新区城市类型、汇水区性质、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及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15 5.8.5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起步区道路 1.0 h,起步区交通枢纽、下穿立交道路等重要地区 0.5 h,五个外围组团道路 1.5 h。5.8.6 应根据雨水排放系统的运维监控要求,在管网、雨水检查井、泵站等关键节点优化配置运行状态监控设备仪表,并与智能管控平台衔接。5.8.7 应鼓励将屋顶、路面、绿地、管道等收集的雨水处理并优先回用于生态补水或城市杂用。5.8.8 雨水检查井宜采用现场浇筑或预制式,井盖应采取加固和防护措施,具备防盗和防坠落功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5.9 雨水系统末端保障雨水系统末端保障 5.9.1 降雨污染快速净化设施宜以 SS 作为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并依据处理对象、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要求等合理确定 SS 排放浓度限值。5.9.2 应充分发挥新区河湖淀塘等蓝绿空间雨水蓄存功能,提升雨水系统末端蓄涝安全保障能力,兼顾雨水回用。5.9.3 应结合降雨特征和白洋淀水位实施适排措施,兼顾排涝安全和蓄水回用。5.10 雨水系统运行维护雨水系统运行维护 5.10.1 应强化源头减排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减小设施污堵、损坏等,保障设施景观、调蓄、净化等功能稳定发挥。5.10.2 宜建立雨水湿地运维管理制度,配置专业化运维人员,定期开展雨水湿地的巡查、养护与管理,保障湿地生态效能发挥。5.10.3 应将调蓄设施各组成单元的日常巡视、定期检查与维护修复纳入雨水系统日常运维管理范畴。16 5.11 超标降雨应急对策超标降雨应急对策 5.11.1 雨水系统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满足超标降雨条件下的快速退水需求,确保人身财产与公共设施安全。5.11.2 应建立应对超标降雨的应急管理体系,包括应急响应与信息公开机制、应急预案、跨部门协作、排险设施设备布局、应急人员配置等。5.11.3 应采取避免人员伤亡和灾后城镇正常生活快速恢复的应急处理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 内涝风险点应设置水位实时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2 应建立防涝预警预报制度并联网发布险情预警信息;3 防涝预警模式下,应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做好交通组织,并应及时采取排水除险措施。5.12 城市水体空间布局城市水体空间布局 5.12.1 城市水体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城市开发建设不应降低原有水体调蓄容量。5.12.2 应恢复和保持新区内河湖淀塘等景观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5.12.3 应采取生态修复和恢复措施构建河湖水系生态缓冲带,保证新区生态岸线全覆盖。5.12.4 河道规划建设宜保持河道自然弯曲程度,提升水系的自然性和多样性。5.12.5 城市河道宜建设为具有行泄安全、景观和谐、亲水生态等多重功能复合断面河道。5.12.6 应充分利用新区水网格局,构建具有多源水生态净化、水体水质保障功能的河湿循环系统。17 5.13 城市水体亲水安全城市水体亲水安全 5.13.1 应采取城市水体生态恢复与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众亲水安全,亲水性水体比例不宜低于 80%。5.13.2 应强化对水体及其补水的粪大肠菌群、余氯等卫生学指标的控制,确保亲水安全。5.14 城市水体功能指标城市水体功能指标 5.14.1 城市水体水质指标应满足不黑不臭、长制久清的基本功能要求。5.14.2 城市水体感官、气味等景观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保障水体的美学和观赏价值。5.14.3 应合理控制并长期跟踪城市水体水文属性、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学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生态补水应满足水体生态基流保障需求;2 生态水深应为沉水植物生长创造适宜条件,宜控制在0.30.6m;3 河道型城市水体应保障必要的生态流速,生态流速宜控制在0.21.5m/s;4 应长期观测生物多样性指标,可用沉水植物与浮游生物种类、覆盖面积及恢复程度表征生物多样性;5 宜长期跟踪观测水体中微量污染物变化,宜结合生物学指标综合判定新污染物的生态影响,必要时采取降低生态风险的控制措施。5.15 城市水体运行维护城市水体运行维护 5.15.1 应根据河湖长制与内涝防控及防洪要求,建立水体运维管理机制,确保水体充分发挥景观、排涝及亲水等功能。18 5.15.2 应定期检测评估水体底泥性状,合理实施生态清淤,控制内源污染,保持水生态环境质量。5.15.3 应根据植物季节变化特征与水环境质量需求,定期开展落叶清理与植物收割等运维工作。5.15.4 根据城市水体的监控需求,合理布局水体监测点位与设备仪表,并将设备仪表养护纳入日常运维管理工作。5.16 智能管理智能管理 5.16.1 新区排水系统应建立厂网河(湖)一体化的管理机制与智能管控平台。5.16.2 应建立与智能管控平台相结合的排水系统应急管理方案,并配备与区划特征、服务范围、响应时间需求等相匹配的人员、物资、设备,保障排水系统安全运行。6 生活垃圾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新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有效发挥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6.1.2 生活垃圾严禁混入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6.1.3 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严禁混收混运。6.1.4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和处置系统应统筹垃圾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施设备停机等因素,合理设置冗余度,保障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及时有效处理。19 6.1.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现状垃圾产生量及未来发展预测量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处置。6.1.6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噪声等,应采取控制设施,防止二次污染。6.2 源头管控源头管控 6.2.1 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四分法进行分类。6.2.2 应逐步普及餐厨垃圾分类收集,提升餐厨垃圾收运效能和资源化利用水平。6.2.3 分类收集的农贸市场垃圾,可就地就近处理,推进源头减量。6.2.4 满足物流环境要求的电商快件,不宜二次包装,推进源头减量。6.3 分类收集分类收集 6.3.1 应通过宣传、教育、指导、激励等方式,提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准确率。6.3.2 应建立垃圾分类长效机制,提高分类投放积极性和准确率。6.3.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覆盖新区全域,保障垃圾分类政策有效推行。6.4 高效运输高效运输 6.4.1 新区应根据服务面积和末端处理设施的位置合理配备运输车辆和转运设施。6.4.2 生活垃圾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分类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二次污染,减少人员接触,保障环卫人员职业健康。6.4.3 应采用密闭化的垃圾运输装备,保障运输过程无垃圾和污水泄漏。20 6.4.4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宜采用新能源车,减少碳排。6.4.5 生活垃圾中的其他垃圾,宜采用压缩方式转运,压实密度不宜低于 750kg/m3。6.4.6 分类垃圾中转设施应协同、集约化建设,减小占地、能耗和物耗,提高运输效率。6.5 处理处置处理处置 6.5.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宜集约化布局、联动运行,提高处理处置效率。6.5.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应与市容环境相协调。6.5.3 生活垃圾未经其他方式处理,不得直接采用填埋方式处置。6.5.4 市政污泥可与厨余垃圾协同发酵处理,或与其他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发电。6.5.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产生的残渣、炉渣、飞灰、污泥等残余物,应设置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6.5.6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的二噁英类浓度限值不应高于0.05ng-TEQ/Nm3。6.5.7 地下建设的环卫设施应采取防潮、通风、抗浮、防涝、防火等措施,确保建设和运行过程安全可靠。6.5.8 应设置应急储备设施,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安全。6.6 智能管理智能管理 6.6.1 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实时监控系统,评估垃圾分类投放效果和设备运行状态,保障环境安全。6.6.2 应实时监控收运车辆运行状态数据,智能管控生活垃圾收运过程。21 6.6.3 应实时监控分析生活垃圾场站运行数据,评估设备运行状态,保障场站转运、处理、处置等环节安全高效运行。6.6.4 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系统智能管理平台,推进生活垃圾智能化管理。22 7 燃气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1 燃气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统筹安全、技术、经济等要素,确保稳定供应、节约资源、绿色低碳。7.1.2 应配置稳定可靠的气源,选择合理的运行参数,配备完善的附属设施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用户正常使用。7.1.3 应设置满足调峰和应急需要的储气设施,并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需求确定储存量。7.1.4 应建立完善的燃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职工安全技能培训,配备必需的巡检设施、备品备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等。7.1.5 应建立以数据采集与日常监控为基础的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7.2 气源保障气源保障 7.2.1 气源选择应以长输管道天然气为主、LNG 调峰应急为辅、可再生天然气为补充,构建多气源保障的供应体系。7.2.2 宜将可再生天然气气源纳入新区能源发展战略及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立优先利用可再生天然气的机制。7.3 输配供应输配供应 7.3.1 燃气供应系统应覆盖新区全域,宜建立多源多向、互联互通的燃气输配网络。7.3.2 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确定燃气输配系统设施的保护和控制范围。7.3.3 燃气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的相关规定。23 7.3.4 纳入综合管廊的燃气管道应独立成舱,并设置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设备。7.3.5 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防震等防护措施,提高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7.3.6 燃气输配干线及关键配套设施应配置可存储信息的数字化标识,并动态更新标识内容。7.4 终端应用终端应用 7.4.1 新增燃气用户应配置具备数据监测和无线通信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装置,既有燃气用户应逐步推进智能燃气计量装置更新,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保障燃气供应效率。7.4.2 家用燃气用具应全面推广使用安全性用具,新建区域燃气用具宜符合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其他区域宜逐步提升节能型燃气用具的覆盖水平。7.4.3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居民用户燃具与供气管道之间连接应采用专用软管,软管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7.4.4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于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7.4.5 家用燃具和商业燃具均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7.5 智能智能管理管理 7.5.1 应对燃气管网主要节点的压力、流量、温度等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借助管理平台完成数据传输、动态分析和故障报警,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7.5.2 燃气系统的门站、应急调峰站、输配管网、调压设施等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检和维护,确保燃气系统安全稳定运行。24 7.5.3 燃气系统的监控和检测仪表应定期校准或维护,确保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7.5.4 应逐步建立集气源调度、用户管理、数据监控、地理信息、抢险应急处置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燃气信息管理平台。7.5.5 市政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应满足设施连续、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保障常态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基本生产能力要求。25 8 供热 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8.1.1 供热系统应满足消防、安全、绿色、防洪和抗震等要求。8.1.2 供热系统能源的选用应保障供给与利用过程的稳定可靠,经济可行、节能环保。8.1.3 应建立涵盖设备材料选型、施工过程、工程验收等全过程供热系统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机制。8.1.4 供热系统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