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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术语、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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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术语、条文说明).doc

    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12.15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术 语1第三章  建设用地5第四章  建筑间距11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14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20第七章  城市绿地和景观26第八章  环境卫生设施31第九章  防灾设施32第十章  地下空间利用34第十一章  建筑高度控制35第十二章  建筑节能及新能源利用36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以上的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凡在市、县城以上的城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术 语2.1 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2.2 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2.3 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2.4 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2.5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6 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2.7 平面扫略角有效日照时段内,太阳入射光线与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夹角。最小扫略角主要取决于窗宽及墙厚,计算公式:扫略角=arctan(墙厚/窗宽)。2.8 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2.9 日照阴影范围在日照标准日(冬至日),建筑物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段(9:0015:00)内投射在地面的阴影范围。2.10 视觉卫生间距为减少遮挡居民视线,保障居民隐私空间,而规定的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卫生距离。2.11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2.12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2.13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14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对待。2.15 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2.16 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有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2.17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2.18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2.19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五类。2.20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2.21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2.22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2.23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2.24 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2.25 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2.26 道路绿化是指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绿地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各种边角空地的绿化。道路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2.27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2.28 城市湿地公园是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2.29 城市夜景灯光是指建(构)筑物轮廓夜景、道路桥梁照明、公园广场灯光、滨河绿地夜景灯光以及广告照明、城市雕塑照明等。2.30 夜间景观是指在夜间,通过自然光和灯光塑造的景观,简称夜景。2.31 夜景照明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2.32 光污染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2.33 避震疏散场所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划分为以下类型:(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通常可选择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3)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第三章  建设用地3.1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3.2 民用建筑分类3.2.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2.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3.3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城 市县级城镇(含独立工矿区)新城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2000150015001000高层居住建筑3000200025001500高层公共建筑5000300040002000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建筑退让间距要求的。3.4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3.3规定。混合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应满足该建设用地主要使用性质的指标要求。3.5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构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组 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6 居住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得突破下表规定:建 设 类 型(类气候区)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低层住宅30351.001.104-6层28301.501.707-9层22251.802.0010-18层18202.002.2019层16183.003.50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2、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有采光的半地下层的建筑面积按一半(1/2)计算。3、对于风景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重要街区,容积率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来控制。3.7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3.8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3.9 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3.10 公共设施用地按照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人口(万人)502050520用地比例()12.0109人均用地(/人)10.09.08.03.11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应相对集中。3.12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5千米,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千米,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组团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小城镇的市场应集中布置,不能沿过境公路两侧布置。3.13 文化娱乐设施应集中设置。市级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5千米,区级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居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1千米,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3.14 市级、区级体育设施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体育活动场地和相应设施。3.15 医疗卫生设施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必须按相关规范留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3.16 大学、专门学院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3.17 社会福利设施必须满足相关的日照、绿化率等规范要求。3.18 工业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容积率一类工业用地1二类工业用地0.7三类工业用地0.53.19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3.20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仓储项目用地的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分类容积率普通仓库用地单层0.5多 层0.8危险品仓库用地0.53.21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 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箱桶装仓库。503.22 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3.23 危险品仓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按照相应的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管理。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3.24 堆场用地应当与公路、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3.25 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且物流仓储用地不能少于两个出入口。3.26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3.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表3.3 用地性质一类居住二类居住三类居住四类居住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体育用地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建筑类别R1R2R3R4C1C2C3C4C5C6C7MWTSUG普通住宅××××××××公 寓×××××××别 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 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表3.3(续)用地性质一类居住二类居住三类居住四类居住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体育用地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建筑类别R1R2R3R4C1C2C3C4C5C6C7MWTSUG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 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 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注: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第四章  建筑间距4.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视觉卫生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4.2  刚察、天峻、兴海、同德、贵南、泽库、河南、玛沁、甘德、久治、班玛、达日、玛多、玉树、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县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全省其他地区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4.3 全省旧城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执行4.2条。4.4  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遮挡建筑冬至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4.5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h)×R式中:L=建筑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遮挡建筑高度,h=被遮挡建筑居住窗台距室外地面高度, R=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4.6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见表4.6。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表 表 4.6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00.900.800.900.95注:表中0°方位为正南向,其它为偏东、偏西的方位角。4.7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及被条式低层、多层建筑遮挡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4.7中对应的日照标准系数执行。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表4.7序号城市、镇冬至日1小时间距系数冬至日2小时间距系数冬至日3小时间距系数1西宁市1.621.751.902大通(桥头镇)1.651.761.923湟中(鲁沙尔镇)1.621.731.894湟源(城关镇)1.631.741.905平安(平安镇)1.641.751.916乐都(碾伯镇)1.621.731.887民和(川口镇)1.611.721.878互助(威远镇)1.641.751.919化隆(巴燕镇)1.591.701.8510循化(积石镇)1.571.681.8311海晏(三角城镇)1.641.741.9212门源(浩门镇)1.681.781.9513刚察(沙柳河镇)-1.791.9514祁连(八宝镇)1.731.852.0215同仁(隆务镇)1.561.661.8116尖扎(马克唐镇)1.581.691.8417泽库(泽曲镇)-1.631.7818河南(优干宁镇)-1.611.7619共和(恰卜恰镇)1.601.711.8720贵德(河阴镇)1.591.701.8521贵南(茫曲镇)-1.671.8222同德(尕巴松多镇)-1.651.7923兴海(子科滩镇)-1.671.8224玛沁(大武镇)-1.601.7425甘德(柯曲镇)-1.571.7126久治(治青松多镇)-1.541.6727班玛(赛来塘镇)-1.511.6428达日(吉迈镇)-1.551.6929玛多(玛查里镇)-1.631.7730玉树(结古镇)-1.511.6531称多(周筠镇)-1.531.6732囊谦(香达镇)-1.471.6033杂多(萨呼腾镇)-1.511.6434治多(加吉博洛镇)-1.561.7035曲麻莱(约改镇)-1.581.7236格尔木市1.621.721.8837德令哈市1.681.791.9538乌兰(希里沟镇)1.641.761.9239都兰(察汗乌苏镇)1.601.721.8740天峻(新源镇)-1.791.9541大柴旦(大柴旦镇)1.711.831.9942冷湖(冷湖镇)1.771.902.0743茫崖(花土沟镇)1.741.862.034.8  高层建筑与其冬至日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及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需进行日照采光分析,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符合4.2、4.3和4.4条日照标准要求。4.9 日照采光分析应单独出具报告,且日照分析软件采用国家认证的软件,参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采用真太阳时计算;日照时段9:0015:00(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按连续计算;满窗计算,限定窗最大计算宽度为2.4米;计算精度1分钟;入射角度(平面扫略角)14度(光线与墙面的最小夹角)。4.10 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第4.5和第4.8条文规定控制,居住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有日照遮挡的按日照间距控制,无日照遮挡的在满足消防间距控制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第4.15条文规定的视觉卫生间距。4.1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对居住建筑有日照遮挡的,其间距按日照间距控制;对居住建筑无日照遮挡的在满足消防间距控制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第4.15条文规定的视觉卫生间距。非居住建筑(第4.4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控制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第4.15条文规定的视觉卫生间距。4.12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12规定。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 表 4.12 低层非居住建筑多层非居住建筑高层非居住建筑低层非居住建筑9m9m15m多层非居住建筑9m15m20m高层非居住建筑15m20m20m4.13 建筑之间(沿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沿街建筑除外)的山墙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 表 4.13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低层建筑6m6m13m多层建筑6m6m13m高层建筑13m13m13m4.14 沿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沿街建筑山墙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其间距。4.15 居住建筑的视觉卫生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居住建筑的视觉卫生间距 表 4.15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低层建筑12m12m15m多层建筑12m15m20m高层建筑15m20m20m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5.1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和道路、公路、河道、城市绿地、铁路、轨道交通、电力线、地下管线的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5.2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附图一),按建筑物日照间距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表5.2规定的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表 表5.2建筑类别离界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倍 数最小距离(m)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见附图一)低层0.54多层0.57.5高层板式 0.25塔式 0.2012次要朝向(见附图一)低层0.253按防火间距控制多层0.253按防火间距控制高层0.1256.56.5(二)相邻地块居住建筑已建或者已批准定位的,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退让距离。(三)带住宅的综合楼退界:应根据临近地面居住楼层的日照要求退界,同时应满足该综合楼日照、消防、防火、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四)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时(仅限于次要朝向),连接处可不按表5.2控制退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5.3  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以及建筑突出物,包括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活动遮阳、雨篷、挑檐等,均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5.4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0.7倍,且不得小于5米。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最小值不应少于3米。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5.5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5.6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含高层建筑裙房)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表5.6所示。 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 表5.6城市类别主干道(m)次干道(m)支路(m)大城市1064中小城市及州府、地区驻地镇853县政府驻地镇5325.7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表5.7所示: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 表5.7城市类别建筑高度(m)主干道(m)次干道(m)支路(m)大城市H5015101050H100201515H100旧城区25;规划新区30中小城市及州府、地区行委驻地镇H5012108H50151010县政府驻地镇H501086H50121085.8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小于15米、10米、8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5.9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65.8条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5.10 旧城区道路红线宽度过小,不能满足现有交通需求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适当加大,具体应根据已编制的规划或者城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退让。5.11 沿规划高架路(桥)、匝道、轻轨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边线的距离如表5.11所示。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表5.11类别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高架轻轨边线的距离(m)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其它建筑(交通站场除外)低、多层高层低、多层高层高架20301520匝道15251015轻轨25302020注: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高架、匝道和轻轨之间的间距控制。5.12 沿穿越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距离具体规定如下:1 国道、高速公路两侧不少于20米;2 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3 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4 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5.13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1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5.14 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5.15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5.15控制: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 表5.15建筑类别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m)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低层33多层45高层58155.16 建筑后退河道驳岸顶边线的最小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骨干河道后退不得小于20米;重要河道后退不得小于15米;一般河道后退不得小于10米。5.17 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小于表5.17.1的规定值。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 表5.17.1(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线路电压(KV)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m)3.04.05.06.07.0(二)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17.2的规定值。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表5.17.2(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线路电压(kV)11103566110220330安全距离(m)1.01.53.04.05.06.05.18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架空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5.18.1管线名称管线分类最小水平净距(m)地下管线给水管d200mm1.0d200mm3.0污水、雨水排水管2.5燃气管低压p0.05MPa0.7中压0.005MPap0.2 MPa1.50.2 MPap0.4MPa2.0高压0.4MPap0.8MPa4.00.8MPap1.6MPa6.0热力管直埋2.5地沟0.5电力电缆直埋0.5缆沟0.5电信电缆直埋1.0管道1.5架空管线电力10KV边导线2.035KV边导线3.0110KV边导线4.0电信杆线2.0热力管线1.0  架空管线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表5.18.2管线名称管线分类距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净距(m)架空管线电力线10KV及以下3.035KV110KV4.0电信线1.5热力管线0.65.19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6.1 公路、铁路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按照相关规范控制。6.2 铁路站前广场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车站专用场地最小用地面积指标,按照最高聚集人数每人一般不小于4.5平方米;(二)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以上的旅客车站,应当设立体站前广场;(三)特大型、大型车站的行包托取厅附近应当设置停放行包车辆的场地。6.3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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