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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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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docx

    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1982年版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 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 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 动就业训练。为周边地区提供就业岗位,并缴纳保 险。笫四十三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 时间和休假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第一百三 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不服管理和强令违章作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第一百三 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 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设施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第一百三 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牛.重大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严格遵循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第一百三 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 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第二百四 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 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司无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现 象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58 号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 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公司女工未安排禁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58 号第二十三 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 方面男女平等。公司岗位同岗同酬序号法规 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弓作2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9号第四十四 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 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 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 合存放。公司根据货物进行分类保管、分区存放2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管理哲行办 法财建20061369 号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 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 生的费用支山。公司不涉及。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 法财建20061369 号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 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 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 体办理有关手续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 法财建2006369 号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 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 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 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 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 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2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公司开展培训工作正常,安全培训工作 制度较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 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公司法人、总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利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定期 参加市区安全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1,并 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 的安全培训1,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 可任职。公司法人、总经理及安全管理管理人员 每年定期参加市区安全监局组织的安 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 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 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按该内容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 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 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按该内容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 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司法人、总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每年 定期参加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 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 证书。公司法人、总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每年 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 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齿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 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A)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按内容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按内容进行培训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 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二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 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费用有公司支付28注册安全工程师管 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1号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 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建立档案、活动真实29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罚款处罚暂行 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3号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 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 于迟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 属实的,属于瞒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另4、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没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情况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报的,属于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罚款处罚暂行 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3号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 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本年度未发生事故。3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4号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 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 定;(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司无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4号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 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 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公司无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4号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 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 行为;(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四)公告信息发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公司无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4号第三十七 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 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 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罚款以及对设备、设施、器材 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 返还罚款,解除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 强制措施。公司无行政复议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3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15号笫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 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 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 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 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15号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随患排除 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 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 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 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 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 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 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 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15号第二十二 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 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 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 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32安全生产事故陷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6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随患排查 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已建立较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6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年度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除患报告后,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 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 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杳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 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 业人员的隐患排杳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 体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安全 工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 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6号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 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 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 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 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事故3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F列基本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木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五)有加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 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 息准确;(A)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按要求进行了应急预案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七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 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公司应急预案已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制、 评审、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安监总局令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公司应急预案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序号法规 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 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 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 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 容。公司已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十一条牛.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 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衔接良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 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应急预案附件信息详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 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按正当程序进行评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应急预案有公司经理签署、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卜材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材料已提交并已审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二十九 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 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牛.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 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应急预案定期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三十一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 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 备案。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及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三十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 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 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应急预案相应的物资、装备配备良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88号第三十三 条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 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 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年度未发生事故。3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安监总局令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本年度未发生事故序号法规 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报告和处置办法第21号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 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 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 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 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21号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 本情况;(二)/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本年度未发生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21号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 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 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般事故、较大事故 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 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bl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于当日续报。本年度未发生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21号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本年度未发生事故3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 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 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1:作单位的,原特种作业人员离职时,公司未有扣留证序号法规 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第30号条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 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七 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 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公司没有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 作证情况36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目 录(试行)和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编制导则安监总危化(2007) 225号1.预防事 故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 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 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 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 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 电接地设施。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 材,防爆工器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 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 标志O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年度未发生安 全事故危险化 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 专篇编制 导则已更新37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 39全篇执行标准3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 急(2009) 73全文参考执行标掂3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 业安全管 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 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 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 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也 利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 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 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建立了各项制度,杜绝三违现象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山企业的安全生 产监督责任。国务院关于进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 业安全管 理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 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 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 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 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 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 业安全管 理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管理人员带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 业安全管 理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 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 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规定进行培训国务院关于进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 业安全管 理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 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 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 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开展标准化达标40关于危险化学品企 业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0) 186一、强化安 全生产体 制、机制建 设,建立健 全企业全 员安全生 产责任体 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 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闵位都有明确 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分工明确、责任到 人关于危险化学品企 业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0) 186号一、强化安 全生产体 制、机制建 设,建立健 全企业全 员安全生 产责任体 系2.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主动识 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 行为。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 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 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 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各项安全制度已经完备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58 号第二十五 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 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 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受特殊保护。公司女工未安排禁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58 号第二十六 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执行国家规定,无辞退情况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主席令笫33 号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 号第二十七 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 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 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 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包装物上标示清楚、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 号第二十八 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 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 事项。包装物符合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 号第二早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 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 号第三章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每周对客户回访,听取意见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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