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docx
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特 种设备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和应用。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 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全文,赞赏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 鼓励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警政,防止和减少事故,保 障保证老百姓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 的燃煤、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 舶以及煤矿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不适用本 条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事务主管部门立法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全国特种设 备的安全监察全权负责,县以上地方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条例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 员证书,方可方可从事相应的防冲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节能教育和培训,可以保证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 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 者安全不其他环境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章检验检测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新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 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提供贷款 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用到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 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抽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检验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验人员;(二)鉴定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 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建设。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抽样、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 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条例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 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市场监管考核办法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学历证书,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教育工作。检测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测检测工作,须要必须在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全科,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公德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涉及检验检测专业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 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职员应当客 观、公正、尽快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 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主管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 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检验 鉴定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成功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 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值班人员不得从 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个人身份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 种设备。第四十八条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知悉特种设备区 县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 验检测检测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管理条例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 览馆、公园等公众群聚特种设备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或者取得 的涉嫌举报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 使以下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其他有关值班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专事违 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区县检验检测机 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记事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范要求的或者 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情况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规章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防护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者未经许可特种设备从事相应活 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核准,并在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产、 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 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司法机关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 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 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 并应当自受理申请期内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 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应书面向申请人解释理由。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 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 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特种设备规 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条例,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 下又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 管理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适时经验,并经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技术人员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执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对特种设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制订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者特种设备防雷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证件。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文章内容、发 现的问题及补救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与安全负责监察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拒绝申请书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政府部门对特 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 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违规行为特种设备 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主要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废止停止使用或 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 已过期。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警政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 事故隐患违章行为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 设备安全政府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行 政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须要当地政府和其他有 关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特种设备安全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 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防雷状况,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危险品质量安全状况;(二)压力容器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热水器状况;(四)其他能够公布的情况。第六章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主要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双重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 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高空滞留100人以下并且时间 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农机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导体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受困100人能以上并且时 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第六十三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经济损失 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第六十四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 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 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相关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 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战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 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 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财务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之 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恰当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 次爆炸。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才,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 即启动事故预案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重 大损失,交通事故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事故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严重事故报告, 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形,立即向所在地联邦政府报告,并逐级上交事 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上报事故情况。对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应当部门管理工作立 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管理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 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重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核查。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调查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当局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 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第六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农牧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政 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工作。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的事故下级调查处理工作,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原因应当对发生事故的部 门进行分析,并根据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测评对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技术标准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的,应当及时订定或者修订。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电子元 件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或者其他罪的新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各种类型游乐 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消耗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财务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的,由特种设备督促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 品销售,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 法律主管人员和其他单独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非法经营杀人罪或者其他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 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 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 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 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加工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 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 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未遂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 罪、订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交通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十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配备、 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农业机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 交还技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重复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限期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2021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特种设备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 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 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展开的安全监察。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 行检验检测在工作中,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压力容 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关 键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行政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 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对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 进特种设备节能节能环保应用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采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 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管理和节能投入。国家责任险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 能力。第九条任何单位违犯和对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特种设备系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吴达礼等有关部门 举报。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洗过程, 未经国务院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控管检验要求的,由撤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 安装、改造、关键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评议检验,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撤销制造、安装、改造基层单位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烟 花爆竹活动压力容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其他主管人员和的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新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的要求进行充装 活动的,撤废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 验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未能手续的;(二)不再符合客观条件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其要求 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标准本条例条例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 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置换或者监督 检验报告的。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特种设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21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在或者投用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一律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新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 农业机械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控制器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 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防护检验合格 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转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遭遇异常情况,仍未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消防器材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 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没有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破密措施或进行进 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暂未取得生产却未许可的单位生产的 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或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 使用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 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添加 未给与报废,并向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下属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执照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 行和例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实施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 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 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21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未曾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 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并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 训的。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 位,由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处4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北欧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 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 究罪责:(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相关人士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述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包括负责人 处室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 律的,依照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 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尚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 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施予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注 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管理办法规定的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关 于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其他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新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危急情况之一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与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上述检验检测工作的;(二)检测在或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或者用能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职能部门,并立即向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鉴别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测检验测试结果、鉴定结 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所 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 格;对检验检测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鉴别检 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推定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 应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专事检验检测人员 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 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 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 验教育工作检测工作故意烦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教育工作,不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的, 由特种设备市场监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职员 安全监察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撤职;触犯刑律的,依照刑 法关于收贿罪行、乱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 可、核准、登记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不许从事特种设备的专攻生 产、使用或者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防雷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条例规定的条 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防雷生产、使用违法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条件的 规定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抽样检测结果、鉴定结 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检测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依照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成功进行检验检测的;(六)发现有存在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 种设备违反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大面积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迟报、漏报、滥用职权或者谎报事故的;(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补救的。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专业机构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管理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拒 不接受,由特种设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罪名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下属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勒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其相应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借助于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 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压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相当于 0. I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相等于0. 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 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 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IMPa(表压),且 压力与容积的阻力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 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 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 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阻 力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 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双重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 者粉末的管状设备,党务工作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0. I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电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 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介质,且公称 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 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作出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 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机电设备升降并 水平移动钻头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等同起重量大于或者等 于0. 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It,且大幅提升高度大于 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固定式电动葫芦等。(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木棍牵引箱体等运 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 牵索道等。(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对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 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订明传输数据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偏低高于或者等于2m的航天器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 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和与安全交通设施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 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第一百零二条特种设备审批程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 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制度监察举报 安全,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和检验违法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需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 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工业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如下简称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 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 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监督管理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经部则门许可,始得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制度管理制度和责任 制度。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所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 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 经安全特种设备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监管机构鉴定, 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特种设备操 作方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压力容器新产品、新部件、 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作出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危险品的制造、 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须从事 相应的活动。左列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市场条 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技术;(二)有与消防器材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扩建的生产条件 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售后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等文件。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 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矿工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 动。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 委托、的依照本条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