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docx
崇明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防疫、救灾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应对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 范本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区级救灾物资是指区财政安排资金,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购置、储备和 管理,专项用于本区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并梃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第三条区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按照政府会计 制度和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区应急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会商,组织落实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重大事项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第五条中央、外省市、市级调拨及社会捐赠给崇明的各类救灾物资,如物资使用完毕 后移交本区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负责回收,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管理, 后续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区级救灾物资执行。第六条援助物资需交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的,转交部门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办好移交手续,后续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区级救灾物资执行。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七条本区参照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方式,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 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采购及储备,所需 经费报区政府审批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物资储备购置预算经批准后,应按照批准的预 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第八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区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后商财政局,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所需经费按照 本区预算动态调整的规定执行,按规定可实行采购简易程序。第九条承储单位对区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管理储存费用由区级财政安排。在区级救灾物资实物储备的基础上,探索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第十条承担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及库点(以下统称“承储单位”需做好区级 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对物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举措,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第十二条承储单位的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区域应环境整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鼠、防雷等措施,周边无污染 源、危险源,避开低洼水患区。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 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出入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 施设备。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区级粮食 物资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运用先进适配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 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承储单位根据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 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财政局。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对各类救灾物资实行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相关账务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10年以上。(一)救灾物资堆放应当整齐,并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 剂等。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挂牌,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二)做好救灾物资的出入库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相关账务记载内 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账实相符。(三)建立专门的保管总账、分类保管账等,实行专账管理。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 库、回收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并且及时更新。相 关账务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五条承储管理单位应对入库入储物资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 管期间,承储管理单位应定期盘点物资数量并按品类、批次等进行质量抽检。因进行破坏性 理化指标检测致使抽检物资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流程申请报废。第十六条承储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并抄送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包括各库点物资出入库情况和质量情况等。因火 灾、水淹、霉变、鼠害等突发情况导致影响救灾物资保障能力的,应由管理单位及时处理并 将相关情况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报告。第十七条承储管理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各类救灾物资,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轮换出库的各类救灾物资可用于救助、 捐赠或援助等,探索实物置换、委托轮换和其他市场化轮换方式。第十八条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承储单位及时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区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区级财政。 对经批准报废和过保质期的救灾物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物资更新计 划。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物资更新计划及时完成救灾物资更新工作。第十九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内容包括现有库存情况、出入库情况、回收情况、报废情况等。第三章调拨管理第二十条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费应由申请单位向区委区政府、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运应急委)提出书面申请。区委区政府、区城运应急委根据受 灾区的书面申请,结合突发事件影响的需要,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区级救灾物资动用 指令。区粮食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单位发送调运出库的通知,同时抄送区应急局、区 财政局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其他形式(微信、短信等)按上述程序进行操作,后 补书面手续。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乡镇应先动用本镇救灾物资,在本镇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 且来不及采购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应由申请单位向 区委区政府、区级议事领导小组或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区 委区政府、区级议事领导小组或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受灾区的书面申 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区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区财政局和受灾乡镇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调拨机制,接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通知后,应当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迅速到位。接到调运通知后,及时按要求组织区级救灾物资调运。第二十二条运输要按照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 保价。运送成套的救灾物资时,应做到多个配件同车运输。第二十三条物费运达后,申请单位应对承储单位发来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存在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城运应急委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第二十四条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对其他地区应急响应援助物资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承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承储单位接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通知后,应及时完成救 灾物资发运工作。区内救灾物资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运输,向外区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费 由物资领取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如需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的,需在本乡镇救灾物资全部使用完毕, 物资采购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使用。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将自有救灾物资储存管理及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区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在紧急情况下,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调度,调 拨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自储救灾物资。第四章使用和回收第二十七条申请使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回收管理经费,主要为区级救灾物资的回收、 包装、运输、消杀、洗涤等经费。笫二十八条发放使用区级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区级救 灾物资,更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区级救灾物资。第二十九条区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局共同确定后商区财政局。区级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 动用或者可回收的,由使用单位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及时交还至承储 单位。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由使用单位组织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 放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如使用完毕后有剩余,也应及时交还至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对 入库入储物资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管期间,承储单位应定期盘点物 资数量并按品类、批次等进行质量抽检。因进行破坏性理化指标检测致使抽检物资破损影响 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报废。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区级救灾物资管理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接受各方监督。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未经区应急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擅自动用区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解除合同并收回其他储备物资,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区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承储 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发放区级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 亲厚友、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乡镇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本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并安排专人 管理。各乡镇应具有专门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及救灾物资管理台账,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 应急局将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并对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