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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故事:清朝“审转复核制度”的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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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故事:清朝“审转复核制度”的特点.docx

    清朝伸转复核制度的特点审转复核制度作为清朝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发挥 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其精密的设计,展现出统治者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以 及对实现正义的理想追求。然而,清朝冤案的大量出现,却让后人对其严密繁复 的司法制度有了审视目光。“审转复核制度”的运行关于清朝"审转复核制度的定义,张晋藩在中国法制通史中如是描述: 刑事案件的逐级向上申报,构成了上一级审判的基础,清代的法律术语叫做伟 转徒刑以上(含徒刑)案件在州县初审后,详报上一级复核,每一级都将 不属于自己权限的案件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 终审。由此可见,审转复核制度其本质是监督程序,是针对特定案件的强制 上报复核程序。审转复核程序依据清代的审级划分运作,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清代 的审级分为四级:第一审级为州县,第二审级为府,第三审级为臬司,第四审级 为总督、巡抚。清代统治者赋予了不同审级相应的司法权限,除了州县审级为初 审范畴外,其余审级均为复审。根据清代的审级设置,自州县至省级都拥有一定的司法裁判权,具体来说, 州县负责各类案件的初次审理,并且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凡军民词讼,皆须 自下而上陈告。"由此可见,州县审级是清代诉讼程序的起点,“万事胚胎始于州 县,一座座州县府衙不仅是清代诉讼程式的起点,也是清王朝统治的缩影;除 被判处笞、杖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外,被判处徒、流、死刑的重案,要在经过州县 审理并形成初步意见后,转送上级继续审理。府作为州县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主要是对转送的案件的相关司法文书进行书 面审核,如无异情,则作出与县审无异之批语;若遇到翻供与不当,一面要向 上详报给臬司、督抚,一面发回原审州县重审或者遴选他员覆审。臬司是清朝省级机关中专门负责司法的机构,正所谓“外省刑名,遂总汇于 按察使司,而督抚受成焉,臬司受理转送案件后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主 要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核。督抚作为清代省级最高行政长官,有权对不涉及人命的徒刑案件作出最终判 决,而涉及人命的徒刑案件及军、流案件,经督抚复核后需上报刑部复核。审转复核制度的历史从前文可以看出,清朝审转复核制度严密繁复,除了体现统治者控制官员 裁量权力的意图,也反映了''慎刑的传统思想,冀以防止或减少冤案的产生。这样严密繁复的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并最终止于 清末改革。其实,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案件上报的雏形,即端狱制度,据相关文献记 载: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割,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 狱成,有司漱于公。即国君的族人若犯有死罪,交付执行官将其绞死,若国君 的族人犯有刑罪,针刺或刀害I,也告诉执行官予以执行,国君的族人不适用宫刑。 案件处理后,要向国君汇报。汉唐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案件上报的范围和程序,据唐狱官令记载:“诸 犯罪,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送州推断。若官人犯罪,具案录奏,下大理寺 检断,审刑院详其罪,议定奏闻,听敕处分。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其应州 断者,从别敕。即犯罪,杖刑以下由县判决;徒刑以上,则送交州推问、断罪。 若官吏犯罪,则备办案卷,记录上奏,交付大理寺检法断罪,审刑院仔细地辨析 罪行是否妥当,商议确定后上奏,等候诏敕处分,若有不当之处,则根据具体情 形驳回纠正,应该由州审断的,则依照别敕处理。宋元则基本延续了唐代的相关做法,按照罪行轻重决定案件的最终审判级别, 元典章规定:应有重刑,司、县略问是实,即合解赴各路、州、府推问, 追勘结案。"至此,"审转复核制度”历经秦汉萌芽、唐宋元的发展已基本趋于完善,清朝 则在前人的基础上,对审转复核制度进行了完善。“审转复核制度运行低于预设的原因清朝的“审转复核制度继承前朝历史经验,并愈发精密繁复,清末的考察 司法制度报告书就明确指出:"我国旧制最繁原虑案有冤抑,故多设审级以 备平反。但是,根据史料记载及近代相关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清代冤案层出不穷, 如载入史册的晚清四大冤案,被学术界当作研究素材的雍正年间的涂如松杀妻案 (该案因最终沉冤昭雪,在湖北官场演化为一场政治风波而被称为湖北第一奇 案,虽穷乡僻壤黄童白叟无不知之)、光绪年间的梁宽杀妻案等。让人不免疑 惑,为何在如此严密的审转复核制度之下,冤假错案还能通过层层审级,最终 铸成铁案,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司法制度是根源,表面严密的“审转复核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暴 露出了各种症结弊端,现具体论证如下:“审转复核制度”中的文牍主义由前文所述可知,一方面,“审转复核制度"启动于州县,且州县在初审中对 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谓之未成之狱贵乎隔越,既成之狱贵 乎初情;另一方面,正如清人所言:万事胚胎,皆在州县,至于府司院皆已定局面,只须核其情节,斟酌律例,补苴渗漏而已。由此可见,州县在初审过程 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判词就成了“审转复核制度运行的文牍基础,而且,审 转复核制度运行恰恰依靠的就是各级司法文书的流转。但是,就"审转复核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看似严密的层层审转实际 上是走过场,审转程序中存在着严重的文牍主义。首先,有学者研究发现,清代篡改官方文书的情形并不鲜见,只是被揭发坐 实的不多,最为典型的就是光绪年间的梁宽杀妻案,该案在刑科题本的公开叙述 与初审官员个人日记中的记载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对杀人案的主观认定就有较大 不同,刑科题本中叙述的梁宽杀妻,其主观"并非有心杀害。而根据该案的初审 官员杜凤治在个人日记中的记载,梁宽杀妻显然是谋杀:“梁宽供事实因其嗜好 吸食鸦片,欠债累累,债主赖正义牵其牛抵债,其欠债多多,如何还得了, 只有一计,杀死自己老婆,诬控赖正义杀死,如此不仅可免除旧债,尚可讹诈赖 姓多银。由此听信谗言,作出杀妻之事。其次,审转程序始于州县的制度安排,使得初审的州县官员的文书撰写水平 直接关乎着案件能否顺利审转,因此,初审官员为了能够使得司法文书顺利通过 审转,往往采用剪裁、浑括等手段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选择性记叙,从而达到 顺利通过审转程序之目的。然而,这一手段在实务中却被频繁突破底线地运用,晚清四大冤案之杨乃武 葛毕氏案就是由此产生的:在初审中,余杭知县刘锡彤裁剪掉了杨乃武亲友出具 的杨乃武十月初五不在县城,何由交给砒毒不在场的证明,直到京控时被捅出, 才传唤相关证人作证。最后,过于强调“狱贵初情的司法操作经验,使得上级官员过于依赖州府的 初审文书,而不愿费心审,加之较为严苛的追究制和相对落后的刑事勘验技术, 使得清朝官员在初审阶段明知有冤假错案,但为了一己仕途,不愿意及时改正, 甚至固执己见,通过篡改、捏造等手段,极尽''锻炼弥缝之事,最终铸成了证 据链完整、事实逻辑清晰毫无破绽的冤假错案。而上级审转官员,则因害怕错 案连坐等司法责任,在处置明显不当的案件时,往往将错就错,极力将冤案坐实 做细,上下共谋,以冀规避司法责任。不当的追究制度使审转复核官员成为“共谋”清代司法制度十分严密,要求"县令在执法时,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四百三 十六条基本法律条文(律),又要遵循一千九百个左右补充案例(例),而这两 种法律条款还可能互相矛盾。这对地方官员的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都要求极高, 且错案追究也及其严苛,动辄得咎,以州县为例,州县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都一直冒着风险,即因程序上的失误或者适用律典的错误而受申斥或降级。(费 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一旦地方官吏 在处置案件时,遇到两难境地或者因自身水平不够而错判的情形,他们就将错就 错,坚持乃至修饰自己的结论,推动其顺利通过审转程序,以保住自己的官位。古代通常会运用连坐制度来治理社会,强化中央集权。在司法体系中亦是如 此。审转程序上的各级官员,一旦出现错案,均要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因为这样 的制度及配套体系设计,当自州县审转而上的案件出现问题的时候,官官相隐的 情况就成为了 合情合理一般的存在。以清朝湖北的涂如松杀妻案为例,涂如松被控杀害妻子杨氏,案件经自州县 至刑部、皇帝核准,耗时六年,在确定涂如松有罪拟执行斩刑的时候,因其妻杨 氏重现人间,最终涂如松得以昭雪。杨氏重现人间这一关键事实其实早已存在, 但是时任两广总督的迈柱却在下级通报抓获杨氏后批道:虽据麻邑详报拿获杨 氏,真伪未确。并要求将案犯解省审理。而巡抚吴应栗认为杨氏已获,上奏 皇帝请求将相关案犯暂停处决。这又是为何?因为涂如松杀妻案在逐层审转到皇帝之后,参与覆审的官员都成为拴在一根 绳子上的蚂蚱,一旦案情出现变动则都会受到牵连。因此在发现杨氏尚还活着时, 此前的官员骑虎难下,只能将错就错。本案的昭雪实际上也是偶然的,因为如果 不是新任巡抚吴应栗此前没有为该案背书,即使杨氏重现人间,恐怕依然会像迈 柱等人坚持的那样,杨氏被说成是随便找来的妓女。正是"审转复核制度的诸多 积弊,加上严苛的、不当的错案追究制,造成了这起影响深远、牵连广泛的冤假 错案。“上下请示制度致使审转复核沦为形式清代“审转复核制度''中的"上下请示制度,指的是上下官员之间存在的正式 或非正式的信息沟通机制。由于审转复核制度规定,州县初审官员的相关判决、 司法文件进入审转程序后,若有不当之处,是会被驳斥的。因此,下级官员在作 出拟判之前会通过私人途径等征求上级官员的意见,从而使得上级官员的处理意 见体现在初审拟稿之中,尽管这种共谋很难留下书面的记载,但是相关清史研 究学者还是发现了相关证据,在稀见清知府文档中就记载了几封道光三十年 的信函。基层官员因为断案存在疑虑,就通过知府请示臬司的幕友,其中两封信 摘要如下:致臬宪幕庭陈 六月二十六日兰卿先生大人阁下,本月初十日曾布一函,并将普定潘易发戏杀案稿仍呈左 右,谅已早邀青照。第为日已久未蒙掷下,诚恐限期过迟,更烦费手,明知阁下 案牍纷繁,曷敢琐琐奉渎。惟弟等素承不弃,实赖俯赐指南,并将专函再恳,务 祈重劳清神,即将前稿复核指示,抑或已与廉访商酌妥叶,即可仍照原稿缮发之 处亦祈示知,以便遵办。复臬幕陈七月初六日兰卿先生大人阁下,顷奉还云承示潘易发之案,顿开茅塞,感纫之至,现已 饬县照缮矣。由此可见,面对复杂案情,知县向知府求助,而知府又向上求助于臬司的幕 友,而幕友的意见则最终成为知县定案的根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知府面对 知县的拟判,自然不可能驳斥,毕竟这体现了臬司幕府的意见,由此之后的审转 复核也就沦为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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