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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度xx区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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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度xx区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方案.docx

    20xx年度xx区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方案一、环境质量监测(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1 .概述20xx年,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围绕持续改善全区河道水质的 目标,以水污染防治计划、第八轮生态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为重点, 开展市考断面、进出水断面、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断面、市 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断面以及区各级河道水质监测,结合水质自 动监测,为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估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保障。2 .监测范围20xx年,对全区市考河道共计10个断面开展监测;对进出水5 个断面、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3个断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信息公开2个断面开展监测;根据局内部管理要求,本年增加xx区 进出水断面复测;完成局下达的其他应急类地表水监测任务。3 .监测项目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共24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1),其中重点监测项目11个,包括:水温、pH 值、溶解氧、高镒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 挥发酚、石油类、总磷和总氮;一般监测项目13个,包括:氟化物、下半年监测1次。4 .专项监管任务执法监测(1)涉重企业重金属监测a.监测任务对xx区企业001排放的重金属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废水中六 价格、总密、总镶,废气中铅酸雾。b.监测点位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铜为总排口),废气排放口。c.监测频率以上指标均为下半年每季度监测1次。(2)废水委托运营监测a.监测任务对上海真北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等9家废水处理设施委托运 营的企业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 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等。b.监测点位企业废水总排口。3.监测频率每年监测1次。(3)锅炉烟气监测a.监测任务对本区64家单位使用的161台燃油、燃气锅炉进行监测,其中 部分锅炉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以监测时现场环境条件为准)。b.监测点位锅炉烟气监测点位为排放口。c.监测频率每年监测1次。(4)印刷企业VQCs排放监测a.监测任务对区内上海大诚印刷有限公司等环统名单以外的29家印刷单位 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好。b.监测点位VOCs治理设备排气筒排放口。c.监测频次每年监测1次。(5)汽车修理企业VOCs排放监测a.监测任务对区内59家汽车修理单位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 非甲烷总烧、苯、苯系物。b.监测点位VOCs治理设备排气筒排放口。c.监测频次每年监测1次。(6)餐饮业油烟气监测a.监测内容对区内餐饮单位排放的油烟气进行抽测,具体名单另行下达。b.监测点位油烟净化器后端。c.监测频次每年监测1次。(三)移动污染源监测和监管20xx年本区移动源污染监测和监管主要包括:在用柴油车路检路 查与入户检查工作、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的监督检查工作和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监测、油气回收联网在线监控 及油品质量抽查工作。1 .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检查工作(1)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 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 维修等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 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 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开展OBD检查和车用尿素质量及 使用情况检查。时间点位:20xx年路检路查工作由局污染防治科安排,秋冬季大 气污染防治攻坚期工作安排时间为10月29日到11月1()日,地址为 绥德路祁连山南路。工作方式:现场采取联合执法模式,由环境监测人员配合公安部 门共同开展工作,由公安部门拦车,环境监测人员采用林格曼黑度法 或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该车尾气排放情况,采用林格曼黑度法进行检测 时需采集全过程视频,至少拍摄车牌号码及排放黑烟情况。若检测超 标,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环境监测人员应做好车辆原始记录, 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该车检测报告(报公安部门);若检测合格, 予以放行。年度至少完成800辆次机动车拦截检测,并加大对前期违 法行为较多的车型的检查力度。采用林格曼黑度法进行复检时需采集全过程视频,至少拍摄车牌 号码及排放黑烟情况。对于6个月内出现2次遥测超标的车辆,由交 警部门予以处罚。(2)入户监督抽测按照双随机工作模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工作。使用检测仪器需 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要求。本区监测量不少于150辆次。(3)其他工作在入户检查工作中,被检测车辆若符合尿素和OBD检测条件的, 在开展车辆排放检测外,还应开展尿素和OBD检测。本区全年应完 成不少于30辆次的尿素检测和30辆次的OBD检测°应做好原始记 录,并上报检测结果。数据上报:每月15日前,将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检查工 作等上月监测数据报送至国家平台和市级调度平台。2 .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20xx年,本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工作抽测60台。秋冬季期间, 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加强 监督检查,每月抽查(测)固定在本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比例应 达到50%以上。超标检测报告及时报送局污染防治科。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本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共计5家。20xx年,依托上海市机动车 环保检测监管平台,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每周发布的管理提示,落实 专人抽查和复核可能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通过调取历史检验视频、图片、数据等方式,对本区内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联合执法大队开展现场 检查。4 .加油站油气排放监测对全区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 抽测。外环以内的加油站抽测比例不低于25%,外环以外(涉及外环的) 的加油站抽测比例不低于10% (上述抽测比例包含油气回收设施达标 情况及油气在线性能比对两项工作)。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7)中的规范 要求,重点针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中汽油加油枪高档气液比指标进 行抽测,抽测完成后出具监测报告。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油气回收 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电子版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四)辐射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下达。(五)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分 类监管要求,以建设单位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 发布的建设项目投产信息为依据,对开展事后执法监测的建设项目, 按照比例对其开展的自主验收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核验。(1)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对纳入上海 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建设项目,应当在 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半年内开展执法监测;对未纳入上海市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建设项目,应当在 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监测。(2)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应当在建 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监 测。三、应急监测应加强应急监测硬件能力建设,加快专业技术人员仪器应用能力 的培训和培养。增强技术储备,加强应急监测人员日常培训和演练工 作,加强应急监测仪器、人员防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以及定期检 查工作。应急监测程序:(1)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指令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 单位或指定地点,并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 染事故现场。(2)应急监测小组到达现场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对 现场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初步调查。现场监测负责人立即制定 现场监测方案,监测人员根据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按现场情况开展现 场快速检测或送实验室分析。(3)实验室相关分析人员在接到样品后,立即按有关要求进行 分析测试,分析结果尽快上报。(4)应急监测小组组长得到监测数据后,应结合现场调查和现 场监测的具体情况,立即编写事故监测评估报告,并上报指挥。事故 监测评估报告经应急指挥审定批准后,上报市、区生态环境局,并归 档。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仅向市、区生态环境局或市、区生态环境局指 定的部门报送,严禁向无关部门或人员透露监测结果和报告内容。硒、氟化物、珅、汞、铜、六价辂、镉、铅、锌、硫化物、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LAS)和粪大肠菌群。其他必测项目2项:电导率和浊度。4 .监测频率20xx年,参照上海市主要河道监测时间安排同步采样。5 .疏浚底泥监督性抽测按照市监测计划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 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五 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 (沪水务20xx 1109号)要求,做好疏浚底泥的监督性抽测工作。 监测范围为“一河一策”涉及底泥清淤整治河道,监测项目为土壤 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中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规定的11项指标。监测名单由生态建设 科根据区河长办提供的当年疏浚河道清单另行制定。(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 .概述20xx年,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围绕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的目 标,以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八轮生态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 务为重点,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监测,加强各类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力度,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2 .监测点位20xx年,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点2个,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国控 点1个,市控点1个(根据事权上收要求,国控点和市控点分别由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总悬浮颗粒物 区控点1个,降水市控点1个;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测点3个;区 域环境降尘手工测点2()个。3 .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应统一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xx )、环境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1995)及修改单、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等标准方法。(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监测点:必测总悬浮颗粒物。(2)降水测点:降水量足够时,逢雨必测pH值、电导率和降 水量3项。每月第一场降水分析硫酸根、硝酸根、镀、钙、镁、钠、 钾、氯和氟等9项离子。凡第一场降水量不足以进行全分析的,顺延 至下一场降水。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的降水监测数据应进行阴阳离子 平衡检验。(3)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监测点:必测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 物。(4)手工降尘监测:监测项目为降尘。4 .监测频次(1)降水测点:按要求保证监测周期和监测频率。(2)手工降尘测点。每月监测1次(受疫情影响的月份和点位 除外)。(三)声环境质量监测1 .概述20xx年,本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以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 声和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为主。目前本区已完成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 子站建设,20xx年起本区的功能区噪声将按照市监测中心统一要求采 用自动监测。随着交通禁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禁鸣效果的监测转入常规监督监测。20xx年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日期、频次见下表,本区参照执行。监测内容频次(次/年)监测日期数据上报日期区域环境噪声26月、9月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交通噪声26月、9月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功能区自动全年监测工作完成后噪声监测5个工作日内机动车鸣号率26月、9月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2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20xx年,本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4个)。区域环境噪声监 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 至次日凌晨6:00。3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20xx年,本区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9个,机动车/非机动车禁 鸣效果监测点5个,监测时段与道路交通噪声同步。区监测站应做好 与交巡警联合进行的主要交通干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的抽、 检查监测工作。道路交通噪声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时段白天为 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次日凌晨 6:00 o4 .功能区噪声监测20xx年,本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3个。功能区噪声监测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24小时昼夜不间断监测,对于在连续监测过程中所 产生的不可预计的突发性影响,应在备注中加以情况说明。功能区噪 声监测要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 据不符合噪声监测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二、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一)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沪环监测20xx113号)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区管排污单位开展具体检查。自行监测技 术检查及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与排污许可证例行检查统筹安排实 施。根据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分类监管原则,固定污染源分为“重 点监管对象” “一般监管对象”及“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实施不同 的监管频次。重点监管对象,对包括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在内的所 有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监管对象,对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进行全覆盖 检查;对其他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 的原则,至少选取不低于一般监管对象总数的20%组织开展自行监测 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简易监管对象,根据局管理的具体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二)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1 .固定污染源重点监管对象执法监测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及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由局污染防治 科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区监测站负责落实局污染 防治科的要求,根据排污许可和其他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对固定污染源 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遵循原则:(1)对超标情况应结合局污染防治科及执法大队的 整改要求,在整改完成后再次开展执法监测;(2)有专项监管任务 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相关监测;(3)根据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检查 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固定污染源 及排口开展执法监测;(4)包括上述三项执法监测任务在内,原则 上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主要排放口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测。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监测要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排污许可证确定监测项 目;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监管对象,按照适用的排放(控制)标 准确定监测项目。执法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除遵照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外, 还应遵照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要求,做好采样记录、签字确认等工 作,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开展执法监测的,监测人员应现场填写记 录单,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执法机构。具体名单由局污染防治科另行下 达。2 .固定污染源一般监管对象执法监测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分类监管要求确定一般监管对象。由局污 染防治科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每年至少对一般监管对象总数的10% 开展一次执法监测,监测要求参照重点监管对象执法监测。具体名单 由局污染防治科另行下达。3 .环统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等执法监测(1)废水监测a.监测任务对排放工业废水的5家环统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企业进行监测。 监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悬浮物、总磷、总氮等。b.监测点位企业废水总排口。c.监测频率对其中列入环统名单的4家企业,下半年每季度监测1次。其他 企业每半年监测1次。(2) VOCs 监测獴监测任务对区内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上海东旺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佩达电子 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外嘉光 光电器件有限公司、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穆尔电子元器件(上 海)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排放的VC)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非甲 烷总好。b.监测点位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 VOCs治理设施进口、出口进行监测。其他单位在VOCs治理设施出 口进行监测。c.监测频次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半年 至少开展1次监测。其他企业每年监测1次。(3)颗粒物监测a.监测任务对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外嘉光光电器件有限公司2家 单位排放的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颗粒物。b.监测点位治理设施出口。c.监测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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