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docx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根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 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 业活动进行检查,对执业表现做出评价,评定考核结果等次, 记入本人执业档案的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年度考核,教 育、引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依法、诚信、规范、尽 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 命。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 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山东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 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所在的基层法律 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限 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 期满后再予考核。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 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由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按规 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行政 区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与基层法律服务所 年度考核结果一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予以公告。第五章考核结果适用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司法行政机 关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先 树优人选优先推荐。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 依法依规正常执业。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监管教育。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由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由 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的,由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 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附件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考核年度:年)申报人:执业机构:申报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说明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如实填写并按时申报。二、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4至6月。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公正、客观出具考核意见。四、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 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留存归档。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在“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栏出具。六、需要由司法所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可以在“备注”栏填写。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和 专业学位参加工 作时间党派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居所地址邮编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号 (授予时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 (授予时间)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号 (颁发时间)开始执业 时间现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党代表情况年度 奖惩 情况受到何种行 政/行业奖励受过何种行 政处罚原因受过何种行 业惩戒原因党纪、政纪或 其他处分原因年度参加 培训情况履行会员 义务情况年度办理业务情况件收费万元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件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件办理非诉讼法理事务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自主)/件仲裁件调解案件件代写法律文书件解答咨询件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法律顾问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家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个,入群人数:人参加其他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情况个人总结(可另附)本人签名:(注明考核等次建议)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意见负责人:(章)年 月 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章)年 月 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章)年 月 日备注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等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负责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的初审工 作。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基层法律服务 所,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司法 行政机关负责。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的考核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 核于每年的四至六月集中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应当与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在本省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不 参加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参加脱 产学习、培训等活动,全年暂停执业的;(三)上一年度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因故 因病全年暂停执业的。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 内容:(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 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服从基层法律服务 所内部管理,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各 项工作任务的情况;(三)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 的教育培训、理论研讨等活动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 益活动的情况;(六)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 扬、投诉的情况,受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七)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的情况;(A)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党章和党内法 规、党的纪律,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九)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 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应当作为对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 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 业规范,出色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对党忠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服 务为民,在本地区威信高、形象佳、影响好,在本行业典型 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 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法律 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事迹突出 的;(四)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带头履行 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建设的;(五)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业务开展有特色、 有亮点,无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的;(六)考核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含同级 以上机关单位、社会团体)表彰奖励、表扬宣传的;或本人 撰写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的文章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 发表的;或个人开展执业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受到市 级以上新闻媒介宣传推广的;(七)考核年度任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的;或任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含同级以上机关单位、 社会团体)法律顾问的;或在行业协会任理事以上职务的。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 列标准的,评定为称职等次:(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和行业规范,较好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能够依法、诚信、规范、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 律服务,考核年度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当事人有效投 诉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 会公益活动的;(四)能够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积极参加司法 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的;(五)能够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 义务,较好遵守本所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 法律服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不超过 两件的;(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或者行业 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 的。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 人投诉被查实两件以上(含两件)的;(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四)参加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有其他违法违规、不履行会员义务行为,特别是 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欺诈、怂恿、诱导当事人通 过非正常上访等方式反映诉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上一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符合 基本称职等次标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 次。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基层法律服 务所提供下列材料:(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含上 一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 结);(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三)获得各类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的相关材料;(四)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五)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 的其他材料。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未满半年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 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管理办法,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 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考核意见和相关材 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完成“山东省基层法 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年度考核网报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提交的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 情况,完成初审工作,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在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与实 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 实,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 进行考核。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 准,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 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 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与实 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 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 新进行考核。考核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考核等次,可以征 求同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完成“山东省基 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年度考核网上审查、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后,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七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 期内逐级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核结果”栏注明考核等次, 加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因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应 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核结果”栏单独注明原 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样式由山东省 司法厅统一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