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doc
-
资源ID:69524059
资源大小:22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2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doc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治理方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令第99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治理方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任 李 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供水治理,保障开发区生活、消费和各项建立的正常用水,维护用户、供水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施行城市供水条例方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开发区建立开展局负责开发区供水的监视治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展处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用户是指自来水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第四条开发区供水鼓舞多元化投资运营,鼓舞网站别离治理。供水运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并直截了当效劳到户。供水运营单位能够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建立治理第五条供水建立工程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展。第六条供水建立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供水建立工程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标准,并积极采纳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第七条供水建立工程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立开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材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第八条自来水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水设备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开发区供水行业开展和治理的要求。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水设备,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设计,并应向供水运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立开展局批准的供水管道设备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根本内容:(一)供水治理设备设计说明;(二)用水负荷分布及计量装置的方式;(三)开发区建立开展局批准的工程扩大初步设计。供水运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供水运营单位发觉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立开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给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视其施行。第十条用户供水设备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开发区建立开展局组织供水运营单位中间验收,主要材料、设备要提供产品合格证。第十一条用户接口位置由供水运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立开展局批准。供水合同签订后,由供水运营单位施行接口,接口位置及建立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1、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含公建)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需具备分层计量功能)。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立工程的收费标准向供水运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立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工程,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水运营单位将供水管线建立到楼栋内首层地面以上10cm。计量仪表由供水运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2、单一业主用户(不含公建),由供水运营单位将供水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内一至两米并建计量表井,计量仪表由供水运营单位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井及井内仪表设备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3、公建用户由建立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立工程的收费标准向供水运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立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工程,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水运营单位将供水管线建立到楼栋内首层地面以上10cm。计量仪表由供水运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4、临时用水用户由供水运营单位 将供水管线接至建立工程拨地红线内一至二米(特别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建计量表井,计量仪表由供水运营单位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中建井及井内仪表设备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计量表井以下管线设备由建立单位负责建立。第十二条因工程需要,供水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同意。施工造成原设备破坏的,由工程建立单位负责修复。第三章 运营治理第十三条用户应在用水(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与供水运营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水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水运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用户在签订供水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能源可供证明;(三)建筑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四)给水管网竣工图(用户接收点内)。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水运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水源前与供水运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用户应在用水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水运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水运营单位将依照供水合同终止供水。第十五条用户要求临时停水,应提早15日书面通知供水运营单位 ,并办理停供手续。供水运营单位届时检查供水设备并切断水源。用户停顿用水后,要求恢复供水,应在用水前15日向供水运营单位提出恢复用水申请、办理手续并交纳接口费用,供水运营单位负责按照用户的用水时间接通供水管线、恢复供水。第十六条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迁入,在用水情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水运营单位 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30日前办理。原用户拖欠水费,需补齐水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用户用水情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与供水运营单位 重新签订合同;第十七条凡在开发区内迁址的用户,应重新签订供水合同。如旧址使用不满五年,且新址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原用水量的,不再交纳供水设备配套费;如新址用水量大于原用水量,需交纳超出部分的供水设备配套费。如旧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已与其他用户办理了用水过户手续的,应重新交纳新址的供水设备配套费.停顿用水超过90日,又未办理停水手续的用户,供水运营单位可依照供水合同撤除其供水设备。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第十八条供水运营单位不得无故停水。因供水设备计划检修需停水的,供水运营单位应提早7日书面通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缘故临时需要停顿供水的,应提早3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水,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水后尽快告知用户。第十九条用户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水源和私自拆装水具。第二十条用户不得占压计量设备,对占压计量设备而妨碍表计核查及维护维修的,而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加改正的用户,其当月水费依照合同按历史最高用水量核收。第二十一条自来水公司的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司泵工、设备管道维修工上岗前应接受培训,获得上岗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从事水消费和水质化验的人员,应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定期体检。第四章 设备治理第二十二条开发区供水设备实行分级治理。1、单一业主用户(不包含公建),供水运营单位与用户的治理分界点为计量表井下口,计量表井以下设备由用户治理;计量表井及以上设备由供水运营单位维护、维修、治理,其中表井内设备及计量仪表的维护、维修、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含公建),供水运营单位与用户的治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阀门,治理点及以上设备由供水运营单位维护、维修、治理(包括计量仪表的定期校验和更换),治理点以下设备由用户自行治理。3、供水运营单位与公建用户的治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阀门,治理点以下设备由用户自行治理; 治理点及以上设备由供水运营单位维护、维修、治理, 其中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4、临时用水用户,以计量表井为界,计量表井以下设备由建立单位自行维护、维修及治理,计量表井及以上设备由供水运营单位 维护、维修及治理,其中计量表井及井内设备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供水设备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各类闸阀及消防设备、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备。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在上述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平安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平安防护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和构筑物,不得施行埋设线杆,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供水平安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在上述开发区供水设备平安间隔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灌木和草坪,应经开发区建立开展局批准。因供水设备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去除在供水设备平安间隔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各类设备、物品,供水运营单位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在施工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动用、改装、损坏供水设备,不得私自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取水。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截了当装泵加压。第二十八条 因总体规划需要,需迁移或穿越供水管线、附属设备的,或威胁供水平安的工程施工工程,施工部门经开发区建立开展局批准后到供水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制定出平安可行的施工方案后方可施行。工程竣工后,由供水运营单位负责检查验收。第二十九条 任何施工单位和用户内部的供水系统均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运营单位申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连接。对用户自管的给水系统发生严峻跑冒滴漏现象及严峻危及供水水质的,供水运营单位应予以停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第三十条用户新建、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所需供水水压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高位水箱或其他加压设备。第三十一条市政消防栓和用户表井内的无表防险是专用消防设备,日常处于铅封状态,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遇有火险时,用户方可使用并应及时通知供水运营单位做相应处理。第五章用水费用第三十二条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其水费标准应按最高类别计算或在供水合同中商定。第三十三条用户用水需交纳以下费用:1、供水设备配套费:指用于共用供水设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该项费用在签订供水合同时一次性交纳。2、临时用水押金:指临时用水户应按占用供水设备的数量和大小交纳用水押金。停顿用水后,供水设备完好的,退回押金。3、计量水费:指用户每月按照表计用水量交纳的费用,每月按合同商定的时间一次交清。4、防火预备费:指用户每月按入户无表消防的口径交纳防火预备费。5、小区工程建立费:指用于小区水网建立的费用。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一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供水运营单位、用户应恪守供水合同,违背合同商定的应承但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备的;(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备造成严峻危害的;(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止供水运营单位 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运营活动的。第三十六条用户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开发区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公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治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