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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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解读.doc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咨询责的暂行规定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咨询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峻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妨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妨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从目前看,前六种情形根本涵盖了应当咨询责的情形。此外,随着实践开展,可能会出现新的应当咨询责的情形,为防止由于没有咨询责依照而无法实行咨询责,暂行规定还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妨碍等渎职行为的”。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如此的规定,一方面能够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晰地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咨询责,以促使其以最大限度约束本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予以了明确,有利于防止咨询责的随意性。 这位负责同志还表示,暂行规定还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方面出现的咨询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暂行规定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的规定相衔接。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等界定为咨询责对象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确定咨询责对象是实行咨询责的前提和根底。为了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保持干部监视治理工作的统一性,暂行规定第二条将咨询责对象界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为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咨询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治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妨碍,因而,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咨询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的方式分为五种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在深化调查研究的根底上,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责令公开抱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咨询责方式。但是关于某个需要咨询责的情形应当对应采取哪种咨询责方式没有作详细规定。主要考虑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的情形比拟复杂,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其后果和妨碍可能差异非常大,假如详细规定某种应当咨询责的情形对应某种咨询责方式,目前难以完全做到科学、合理。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采取哪种咨询责方式,在详细咨询责中,可由咨询责决定机关依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托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来把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为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咨询责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暂行规定借鉴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纪处分后果的规定,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相衔接,分别规定了咨询责后的评优评先限制、任职限制以及如何安排、使用等咨询题。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被咨询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并不是不能接着使用,只是按照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能够在适当岗位承担一些相应的工作任务。 这位负责同志还表示,为了严格标准被咨询责领导干部任职限制期满后的使用咨询题,暂行规定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假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被咨询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咨询责决定不服可申述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为保障被咨询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对被咨询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服咨询责决定的,应当如何进展申述作出了详细规定。 暂行规定还指出,被咨询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述期间,不停顿咨询责决定的执行。 实行咨询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咨询责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要妥善处理好实行咨询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一方面,实行咨询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咨询责,咨询责后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咨询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咨询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在实行咨询责后,是否追查党纪政纪责任,应当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而,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实行咨询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分的衔接做了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遭到咨询责,同时需要追查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咨询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分都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追查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分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如何标准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分以外的其他责任追查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这位负责同志表示。 人民日报 ( 2009年7月15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