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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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视治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视治理,保证建立工程质量,依照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预拌混凝土消费、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视治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依照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通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纳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省建立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施行统一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施行监视治理。受建立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监视机构)对预拌混凝土详细施行质量监视治理。第五条 对企业消费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展调查取证,并依照查实的情况进展处理。第二章 根本要求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消费企业(下称企业)应获得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消费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的不得消费销售。第七条 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计量认证并获得计量合格证。实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备案。第八条 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展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进展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治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第十条 企业应设立质量治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治理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一)依照产质量量要求,制定原材料、消费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操纵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纳适宜的方法对质量治理体系过程进展操纵,采纳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展测量,评价持续改良质量治理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到达筹划结果的,应采取实在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治理;(四)对实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展审查确认,监视检查实验室消费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别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展操纵治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第三章 消费过程质量操纵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操纵标准(GB/T50164)、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0204)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现行有关标准、标准操纵消费过程质量。第十二条 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操纵,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恪守国家有关标准、标准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依照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依照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第十四条 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应进展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功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商定。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立)单位、企业,共同在预拌混凝土消费地点进展,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第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功能进展统计分析,指导消费,操纵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消费质量水平。第十六条 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操纵发车间距,并应依照气平和混凝土功能的不同,操纵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第十七条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商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考前须知等书面材料。第十八条 企业提供应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应满足设计和标准规定的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的要求。其中企业自留试块取样必须按标准要求执行,并进展标养。28天的试块强度报告和产质量量保证书应一起提供应使用单位;施工现场应实行见证取样,按规定留取浇筑混凝土时的试块,不得以企业制造的混凝土试块代替施工现场制造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第十九条 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企业应当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操纵材料和每车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质量操纵材料按开盘次数提供,内容包括: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混凝土消费配合比;混凝土初凝时间。第二十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建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依照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标记、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供货后30天内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有抗渗或特别要求的混凝土,提供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第五章 监视治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对企业的消费活动施行动态监视检查与治理,主要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消费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二)企业制定的质量治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消费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转;(三)企业的质量治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其职责;(四)质量操纵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材料是否按规定归档;(五)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标准、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认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标准的要求;(八) 实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展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九)检测材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十)人员资历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十一) 其它必要的内容。对监视检查中发觉的咨询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展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催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誉档案;对违背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消费活动施行监视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企业消费现场进展检查,必要时,可抽查企业消费过程的相关材料和数据等;(二)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材料;(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样检验;(四)发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咨询题时,当场责令改正;(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超出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消费活动的;(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进展预拌混凝土消费或检测的;(三)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四)出具虚伪检测报告或实验室主任签认提交的混凝土消费配合比、质量治理部门确认后输入搅拌站配料操纵系统的混凝土配合比与提供应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三者之间存在不符的;(五)转移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为搜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材料的;(六)质量治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消费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转,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好、签字手续不全、材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咨询题的;(七)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咨询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八)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视治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峻后果的;(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妨碍消费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湖北省建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09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