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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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小型化工消费企业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小型化工消费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水平,落实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和区县平安消费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北京市平安消费条例和相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化工消费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平安消费治理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第三条 企业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平安消费法和相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关于消费运营单位平安保障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好平安消费工作。 第二章 企业平安消费治理 第四条 企业必须获得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消费。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具备与消费运营活动相习惯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依法经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考核合格。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构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消费运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平安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平安消费检查制度; (三)设备设备平安治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治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装备和治理制度; (六)平安消费奖励和惩处制度; (七)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隐患整改制度; (九)危险化学品储存平安治理制度; (十)特种作业治理制度; (十一)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治理制度; (十二)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治理制度; (十三)其它保障平安消费的治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依照消费工艺特点和产品的危险性,制定岗位平安操作规程。 第十条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展平安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 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展再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平安检查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平安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平安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立工程应依法进展设立前的平安审查、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企业对平安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和完成时限,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设备治理制度,对设备定期进展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寿命进展更新报废,严禁超期使用老化、陈旧设备。 第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部位的平安装置和连锁不得随意拆卸和解除,声、光报警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六条 平安间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平安间距10米,一、二级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平安间距12米,甲类消费车间、储存设备应在此根底上增加2米; (二)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相距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相距5m,厂外道路(路边)l5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相距30米; (三)甲、乙类消费车间、储存设备与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相距25米; (四)甲类厂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应与架空电力线保持 1.5倍杆高的间隔。 第十七条 危险爆炸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甲、乙类厂房应使用轻质屋盖和墙体作为泄压面积; (二)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甲类厂房应采纳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下不应设地沟; (三)甲、乙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 (四)爆炸危险场所应选择相应的防爆设备,并施行整体防爆; (五)作业场所平安出口不应少于2个; (六)甲乙类消费厂房内设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时其储存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七)可燃气体可能泄漏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八)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配电应采纳TN-S系统。 第十八条 企业的化工装置、设备、设备、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并按规定定期进展检测检验。 (一)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备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二)具有易燃、易爆气体消费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的排气筒的避雷设备,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构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三)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毫米金属管道或穿插间隔小于100毫米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结合设置; (四)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应依照消费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化工消费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重点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第二十条 对严重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应将严重危险源向属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平安警示标志。重要部位、重要设备设备、严重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依照消费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报属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首先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小时内向区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截了当向区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发惹事故后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三章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第二十五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通过文件、会议、公告、媒体等各种方式,将各级政府关于平安消费方面的决策、指示、部署和要求,传到达企业,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知晓。 第二十六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建立本地区企业平安消费信息库,全面掌握企业平安消费情况。信息库包括企业的根本情况、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消费工艺、操作规程、严重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和员工平安教育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平安执法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二)查阅企业各种平安消费方面的材料、台帐、记录等,并将检查结果做记录; (三)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关键岗位 操作人员进展询咨询,并将询咨询结果做记录; (四)现场检查。以消费车间或消费单元为单位进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记录; (五)向企业指出本次检查发觉的隐患及其依照,提出详细整改意见; (六)依法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八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对企业进展平安检查时,可按照以下检查内容进展。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平安消费责任制 l、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责任制; 2、分管负责人平安消费责任制; 3、平安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 4、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 5、职能部门平安消费责任制。 (二)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以下平安消费规章制度 l、平安教育和培训制度; 2、平安消费检查制度; 3、设备设备平安治理制度; 4、危险作业治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装备和治理制度; 6、平安消费奖励和惩处制度; 7、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隐患整改制度; 9、危险化学品储存平安治理制度; 10、特种作业治理制度; 11、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治理制度; 12、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治理制度; 13、其它保障平安消费的治理制度。 (三)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平安操作规程 检查各种平安操作规程,检查修订情况。 (四)检查企业平安记录和台帐情况 l、平安会议记录; 2、平安检查记录; 3、隐患整改记录; 4、平安培训记录; 5、事故记录; 6、危险源及严重危险源治理记录; 7、平安治理台帐;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9、平安评价报告; 10、有关设计材料与图纸。 (五)检查企业平安消费检查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平安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平安检查活动,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 (六)检查企业组织制定并施行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报区县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查企业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瞒报、漏报过危险化学品事故。 (八)检查企业平安治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装备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专门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九)检查企业平安教育培训情况 l、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否通过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检查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检查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作业人员是否经平安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检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4、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展专门的平安教育和培训; 5、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平安教育培训; 6、新职工入厂是否经三级平安教育培训。 (十)检查企业严重危险源治理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标精确定严重危险源并建立严重危险源登记档案;严重危险源是否已报区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十一)检查企业建立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 l、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是否经设立平安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是否经平安设备设计审查; 3、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是否经平安设备竣工验收: 4、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试消费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十二)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知应会情况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化学品的根底知识,是否掌握有关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是否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要素,是否掌握事故应急措施。 (十三)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情况 l、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是否由专人治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进展核查登记;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有明显的平安标志: 3、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存放,是否实行“五双” (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双本帐记录); 4、消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由专业消费企业定点消费; 5、消费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平安标签;是否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 (十四)检查作业现场 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小型化工消费企业,指的是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