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69528045
资源大小:18.50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2年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治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改良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照之一。 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恪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实行考勤登记应依照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方式。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勤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 第六条被考勤人员必须本人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人代替。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病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单位正职领导由考勤小组)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考勤治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考勤的治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休假、请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场,按以下规定享受公休假: 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到达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公休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依照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详细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依照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中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依照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场,可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依照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顿工作进展治疗或疗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操纵,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缘故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别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休假根本程序是: 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按工作人员的治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治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其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病假 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以下标准计发: 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上述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往常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榜样、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1·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全年出满勤者,年终按规定发给满勤奖。未按规定进展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