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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行政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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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行政法ppt课件.ppt

    莱茵河多瑙河德国国会大厦德国总理府德国行政法n德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n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n一、德国行政法概念一、德国行政法概念n 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机关之行政职能,以及与此有关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机关之行政职能,以及与此有关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n二、德国行政法的特点二、德国行政法的特点n1.1.公私法二元化公私法二元化n德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大陆法系的共同特点,即具有明确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德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大陆法系的共同特点,即具有明确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处理公法纠纷和私法纠纷适用不同的实体法。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处理公法纠纷和私法纠纷适用不同的实体法。n2.2.成文法多于判例法成文法多于判例法n法国是个成文法国家,但他的行政法却是判例法。而德国,行政法也是成文法国是个成文法国家,但他的行政法却是判例法。而德国,行政法也是成文法。这是德法两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区别。但这一特点只是说明成文法在法。这是德法两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区别。但这一特点只是说明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有主要地位,并不能说明德国只有成文法。德国行政法中占有主要地位,并不能说明德国只有成文法。n3.3.程序实体合一化程序实体合一化n德国有发达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比如现行的德国有发达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比如现行的19761976年制定的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但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并非单纯的程序,他同时包括我们所理解的行政但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并非单纯的程序,他同时包括我们所理解的行政实体问题。很多实体问题,在德国也是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和调整的,实体问题。很多实体问题,在德国也是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和调整的,比如行政处分的构成条件和国家责任的问题等。德国的行政法,程序与实体比如行政处分的构成条件和国家责任的问题等。德国的行政法,程序与实体是合一的。是合一的。n 4 4、行政法院非行政化、行政法院非行政化n就行政司法体制来看,德法亮过,都实行双轨制。在普通法院之外,都有独就行政司法体制来看,德法亮过,都实行双轨制。在普通法院之外,都有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权管辖。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权管辖。但德国行政法院是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行政部门干涉。但德国行政法院是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行政部门干涉。n第二节第二节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n 一、依法行政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n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成立的最基本要素。德国行政法的依法行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成立的最基本要素。德国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由两部分组成:法律优先的原则和法律保留的原则。政原则由两部分组成:法律优先的原则和法律保留的原则。n(一)法律优先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n法律优先即,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他法律优先即,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行政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行政权的行使应基于国民的意思,以国民的利益为之。代表人民总意权的行使应基于国民的意思,以国民的利益为之。代表人民总意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自应优越于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行政命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自应优越于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行政命令。因此一个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之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令。因此一个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之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之前,其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高性。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之前,其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n德国基本法第德国基本法第2020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立法权受宪法的限制,行政权立法权受宪法的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权利的限制。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权利的限制。”n就行政领域而言,法律优先即法律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就行政领域而言,法律优先即法律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行为与法律抵触者不生效力。律指导行政,行政行为与法律抵触者不生效力。n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之明文依据,只须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为都必须有法律之明文依据,只须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n(二)法律保留原则(二)法律保留原则人的尊严受国家的保护,不可侵犯人的尊严受国家的保护,不可侵犯n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活动。法律优先仅仅消极地要求行政按照现存法律办事,而法律活动。法律优先仅仅消极地要求行政按照现存法律办事,而法律保留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个人自由保留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干预,只有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在没有法和财产权利的干预,只有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行为。这就是德国经典意义的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行为。这就是德国经典意义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律即无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n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n目前被列入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目前被列入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可以分为下列几种。n1.1.干预行政。对于个人自由和财产的干预行政,全部纳入法律保干预行政。对于个人自由和财产的干预行政,全部纳入法律保留范围。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只有通过法律或者以法律为根据才留范围。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只有通过法律或者以法律为根据才能予以限制。能予以限制。n2.2.福利行政。大多数的福利行政都已经受到法律的规范。福利行政。大多数的福利行政都已经受到法律的规范。n二、比例原则二、比例原则n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n(一)适应性原则(一)适应性原则n即所采取的国家措施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或者法律所规定的目的,即所采取的国家措施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或者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不得偏离。不得偏离。n(二)必要性原则(二)必要性原则n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在所有能够达成行政目的之方式中必须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在所有能够达成行政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比如警察执法要求采取最温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比如警察执法要求采取最温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则早在威玛时代的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的一句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则早在威玛时代的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的一句名言:名言:“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只用鸟枪即可)(只用鸟枪即可)若换成若换成中国俗语类似中国俗语类似“割鸡焉用牛刀割鸡焉用牛刀”,表明了严厉的手段唯有是在已,表明了严厉的手段唯有是在已成为最后手段时,方可行之!成为最后手段时,方可行之!18821882年年7 7月月1414日普鲁士高等法院在日普鲁士高等法院在著名的著名的“十字架山案十字架山案”判决中,对警察机关援引促进福祉而制定判决中,对警察机关援引促进福祉而制定的建筑禁令,以未获法律授权、不得为必要措施为由,判决该命的建筑禁令,以未获法律授权、不得为必要措施为由,判决该命令无效。该判决宣示了行政权力必须依法律及在必要的范围内方令无效。该判决宣示了行政权力必须依法律及在必要的范围内方得限制人权。得限制人权。19311931年年6 6月月1 1日公布的日公布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规定,警察处分必须具有警察处分必须具有“必要性必要性”方属合法,并在第方属合法,并在第4141条第条第2 2项将项将“必要性必要性”明确界定为明确界定为:“:“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护公共安全或秩序,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护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择其中一种。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之方法为之。损害最小之方法为之。”自此,必要性原则被广泛采纳。自此,必要性原则被广泛采纳。n(三)均衡性原则(三)均衡性原则n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须合比例或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须合比例或相称。即一个措施虽然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相称。即一个措施虽然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以予人民过度之负担。所谓过度的负担是指法律(或一以予人民过度之负担。所谓过度的负担是指法律(或一公权利措施)所追求的目标和所使用的方法,在造成人公权利措施)所追求的目标和所使用的方法,在造成人民权利损失方面,是不成比例的。若以中国俗语,可比民权利损失方面,是不成比例的。若以中国俗语,可比喻成喻成“杀鸡取卵杀鸡取卵”形容一个行为(杀鸡,剥夺鸡之生命)形容一个行为(杀鸡,剥夺鸡之生命)和所追求的代价(一个鸡卵)之间,不成比例失去均衡和所追求的代价(一个鸡卵)之间,不成比例失去均衡的关系。的关系。n三、信赖保护原则三、信赖保护原则n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发展成功的又一项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发展成功的又一项行政法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n第三节第三节 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内容n一、委任立法一、委任立法n委任立法制度的核心是委任立法权。委任立法权是指议会通过法委任立法制度的核心是委任立法权。委任立法权是指议会通过法律把自己的一部分立法权转交给其他机关行使的权力。得到立法律把自己的一部分立法权转交给其他机关行使的权力。得到立法委托而实施立法的活动,称为委任立法。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行委托而实施立法的活动,称为委任立法。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行政机关基于议会通过法律授权而实施的立法活动。政机关基于议会通过法律授权而实施的立法活动。n行政立法有基于行政机关职权的立法,也有基于议会通过法律授行政立法有基于行政机关职权的立法,也有基于议会通过法律授权的立法。这种议会通过法律委托行政立法。但是德国的委任立权的立法。这种议会通过法律委托行政立法。但是德国的委任立法,有以下条件限制:法,有以下条件限制:n1 1、可以实施委任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关行政机关,并非所有行、可以实施委任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关行政机关,并非所有行政机关,这些机关包括:联邦政府;联邦部长;各州政府。政机关,这些机关包括:联邦政府;联邦部长;各州政府。n2 2、行政机关实施委任行政立法必须有具体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实施委任行政立法必须有具体法律的授权。n3 3、行政机关实施委任行政立法必须符合授权法所规定的内容、行政机关实施委任行政立法必须符合授权法所规定的内容、内容、范围。内容、范围。n二、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n行政行为是德国行政法中一个重要概念,行政行为就是有权机关行政行为是德国行政法中一个重要概念,行政行为就是有权机关为管理公共领域的特定事件而采取的,能够直接引起外部法律后为管理公共领域的特定事件而采取的,能够直接引起外部法律后果的命令、决定和其他主权措施的总和。果的命令、决定和其他主权措施的总和。n(一)行政行为的特点(一)行政行为的特点n1 1、德国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德国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n2 2、德国的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而不是内部行政行为。、德国的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而不是内部行政行为。n3 3、德国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德国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n(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二)行政行为的分类n德国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分类:德国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分类:n1 1、命令性行政行为、创设性行政行为和宣告性行政行为、命令性行政行为、创设性行政行为和宣告性行政行为n这类划分是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的划分。命令性行政行为是这类划分是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的划分。命令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指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即行政命令行为。即行政命令行为。n创设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设立、变更或取消某一具体行政法创设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设立、变更或取消某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n宣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明确相对人法律地位的行为。宣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明确相对人法律地位的行为。n2 2、受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受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n这类划分是依据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所产生的结果的不同划分的。这类划分是依据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所产生的结果的不同划分的。n3 3、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非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非自由裁量行政行为n这类划分是依据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程度划分的。这类划分是依据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程度划分的。n三、三、行政瑕疵行政瑕疵n在德国,行政瑕疵范围大于行政违法,主要包括,不合法的行为、在德国,行政瑕疵范围大于行政违法,主要包括,不合法的行为、不正当的行为、不适当的行为。不正当的行为、不适当的行为。n(一)不合法行政行为(一)不合法行政行为n不合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违背法治的行为,包括无效行为和可撤不合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违背法治的行为,包括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但这两种行为,基本上没什么区别,所以对无效行为的销行为。但这两种行为,基本上没什么区别,所以对无效行为的相关规定,可以覆盖所有不合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类行为主相关规定,可以覆盖所有不合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类行为主要包括:要包括:n1 1、未表明行为机关的要式行政行为;、未表明行为机关的要式行政行为;n2 2、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行政机、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行政机关不予送达的;关不予送达的;n3 3、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主体管辖,、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由其他行政主体管辖的;但由其他行政主体管辖的;n4 4、行政机关进行管辖权以外的行为而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权以外的行为而未经授权的;n5 5、行政行为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实施的;n6 6、该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刑罚或罚款的;、该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刑罚或罚款的;n7 7、该行政行为违背善良风俗的。、该行政行为违背善良风俗的。n(二)不正确行政行为(二)不正确行政行为n不正确行政行为是指与其预期目的明显矛盾,也叫错误行政行为。不正确行政行为是指与其预期目的明显矛盾,也叫错误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主要包括:n1 1、打印错误;、打印错误;n2 2、计算错误;、计算错误;n3、自动化设备出错导致行政行为错误;n4、某些错误的省略。n5、其他错误。n不合法行为和不正确行为都属于行政瑕疵,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包括:首先,从性质上说,不合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正确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从效力上说,不合法行为是无效的,但不正确行为未必无效。n(三)不适当的行政行为n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律的目的。主要包括:n1、需要采取比较适当的方法而未采取的;n2、与行政机关部门规章不一致的行政行为;n3、没有很好地行使裁量权的行为。n四、行政申诉四、行政申诉n在德国行政法中,行政申诉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行在德国行政法中,行政申诉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申诉是行政相对人控告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政申诉是行政相对人控告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范围超过行政复议,但不包括行政诉讼。范围超过行政复议,但不包括行政诉讼。n(一)申诉委员会(一)申诉委员会n申诉委员会是德国处理申诉案件的机关之一。由申诉委员会是德国处理申诉案件的机关之一。由2929名成名成员组成。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时,有比较广泛的员组成。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时,有比较广泛的权利,包括要求有关机关提交档案的权力,进行实地检权利,包括要求有关机关提交档案的权力,进行实地检查的权利等。查的权利等。n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的处理是通过向联邦政府提交处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的处理是通过向联邦政府提交处理建议来进行的。理建议来进行的。n(二)异议审查(二)异议审查n在德国,行政申诉案件除了通过申诉委员会来进行外,在德国,行政申诉案件除了通过申诉委员会来进行外,还可以通过异议审查制度,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种还可以通过异议审查制度,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种制度叫作异议审查。制度叫作异议审查。n异议审查制度是行政那个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异议审查制度是行政那个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在异议审查阶段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行政在异议审查阶段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n第四节第四节行政诉讼行政诉讼n一、行政法院体制n德国的行政法院分为3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初等行政法院设在各邦,通常每邦只设一个初等行政法院,较大的邦也可以设立多个。高等行政法院每邦设一个。n德国的审判等级制度很特殊,实行审级不封顶原则。n二、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种类n(一)诉讼范围n德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n1、行政法院不受理公民控告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宪法的案件;n2、行政法院不受理公民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n3、政府方面为了公共福利而引起的财产请求,及违反合法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由一般法院受理;n4、控告行政机关违法,或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n(二)行政诉讼的种类(二)行政诉讼的种类n1 1、确认无效之诉。即要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行为无效的诉讼。、确认无效之诉。即要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行为无效的诉讼。n2 2、强制履行之诉。即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某种法定义务、强制履行之诉。即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某种法定义务的诉讼。的诉讼。n3 3、宣告之诉。即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宣告之诉。即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讼。n4 4、变更之诉。即要求上级法院改变下级法院判决的诉讼。、变更之诉。即要求上级法院改变下级法院判决的诉讼。n5 5、确认补救之诉。即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弥补相对人权利损、确认补救之诉。即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弥补相对人权利损害的诉讼。害的诉讼。n三、起诉的条件三、起诉的条件n1 1、起诉内容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起诉内容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n2 2、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起诉、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起诉n3 3、原告必须具有起诉的资格、原告必须具有起诉的资格n4 4、必须穷尽行政救济、必须穷尽行政救济n5 5、必须选择正确的诉种及形式、必须选择正确的诉种及形式n6 6、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时效、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时效n原则上是一个月原则上是一个月n7 7、所诉行为没有处于审判过程之中。、所诉行为没有处于审判过程之中。n四、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和判决执行四、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和判决执行n(一)特点(一)特点n德国行政诉讼总体上有德国行政诉讼总体上有4 4个特点:个特点:n1 1、公开审理、公开审理n除以下除以下4 4种情况外,行政法院的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种情况外,行政法院的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n(1 1)公开审理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公开审理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n(2 2)公开审理将对一方当事人或某个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公开审理将对一方当事人或某个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影响;n(3 3)公开审理会导致泄漏个人隐私;)公开审理会导致泄漏个人隐私;n(4 4)审理未满)审理未满1616周岁公民的案件。周岁公民的案件。n2 2、审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n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德国行政诉讼采用的审问式诉讼,法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德国行政诉讼采用的审问式诉讼,法官在诉讼中不是消极的仲裁人,而是诉讼的组织者,法院的责任官在诉讼中不是消极的仲裁人,而是诉讼的组织者,法院的责任是调查事实。是调查事实。n3 3、处理原则、处理原则n德国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起诉后改变诉德国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起诉后改变诉讼请求和撤诉等,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讼请求和撤诉等,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n4 4、公益代表人、公益代表人n设置公益代表人并由其参加诉讼,这是德国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设置公益代表人并由其参加诉讼,这是德国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德国十分注意在行政诉讼中保护公共利益。为此,在要特点。德国十分注意在行政诉讼中保护公共利益。为此,在行政法院法行政法院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即把联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即把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分别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分别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州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n(二)判决执行(二)判决执行n德国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德国行政诉讼中有以下5 5种判决:种判决:n1 1、确认无效的判决。即判决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无效的判决。即判决行政行为无效。n2 2、强制履行的判决。即判决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强制履行的判决。即判决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n3 3、宣告性判决。即以判决的方式宣告某种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宣告性判决。即以判决的方式宣告某种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n4 4、变更性判决。即改变下级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判决。、变更性判决。即改变下级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判决。n5 5、确认补救的判决。即判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承担补救责任。、确认补救的判决。即判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承担补救责任。n对上述判决的执行包括两个方面:对上述判决的执行包括两个方面:n1 1、对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行政法院除按、对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行政法院除按照普通方法执行外,还可以对行政主体处照普通方法执行外,还可以对行政主体处以搞到以搞到20002000马克的罚款,并且这种处罚可马克的罚款,并且这种处罚可以反复进行。以反复进行。n2 2、对相对人的强制执行。可以由有关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执行。可以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机关依据行政执行法行政执行法实施直接的强制实施直接的强制执行。对于执行。对于行政执行法行政执行法没有规定的,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院的执行程序。适用普通法院的执行程序。n日本行政法n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一、日本行政法概述(一)日本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组织、作用以及调整其关系的公法,行政法即有关行政的公法。(田中二郎)(二)总体特点1.特殊的行政案件诉讼制度2.单轨制司法系统3.行政判例发达二、日本行政法行政活动的基本原理(一)法治主义 (二)信赖保护(三)行政裁量 三、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三、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n1 1、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分类n日本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权的归属者,即行政法律日本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权的归属者,即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管理者。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管理者。n日本的行政主体包括两大类:日本的行政主体包括两大类:n(1 1)国家,国家是行政权的归属者。日本中央政府是国家的代)国家,国家是行政权的归属者。日本中央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具体负责行政权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表,具体负责行政权的实施,是行政主体。n(2 2)公共团体。公共团体是指出于国家并由国家规定其存在目)公共团体。公共团体是指出于国家并由国家规定其存在目的的法人。包括地方共同团体、公共组合和行政法人三种。的的法人。包括地方共同团体、公共组合和行政法人三种。n地方公共团体是指直接依据宪法享有自治权,独立于国家的地域地方公共团体是指直接依据宪法享有自治权,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统治团体,地方公共团体分为普通公共团体如都、道、府、县、性统治团体,地方公共团体分为普通公共团体如都、道、府、县、市、町、村,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如特别区、财产区、地方开发事市、町、村,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如特别区、财产区、地方开发事业团等。业团等。n公共组合是由一定组合成员组成的公共性社团法人,包括土地区公共组合是由一定组合成员组成的公共性社团法人,包括土地区划整合组合、工商组合、健康保险组合等。划整合组合、工商组合、健康保险组合等。n行政法人是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设立的法人,具有公共行政法人是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设立的法人,具有公共财团法人的性质。如国营公司、基金、事业团体等。财团法人的性质。如国营公司、基金、事业团体等。n2 2、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n(1 1)内阁)内阁n内阁即日本中央政府,是日本行政主体的主要承担者,是日本最内阁即日本中央政府,是日本行政主体的主要承担者,是日本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由总理大臣高行政机关。内阁由总理大臣1 1人和各省大臣人和各省大臣1212人、国务大臣人、国务大臣558 8人组成。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内阁的最高长官,由国会提人组成。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内阁的最高长官,由国会提名,参议院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各省大臣分别长官名,参议院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各省大臣分别长官1212个行个行政省(部);国务大臣兼任一些重要厅和委员会的长官。各省大政省(部);国务大臣兼任一些重要厅和委员会的长官。各省大臣和国务大臣都由总理大臣任命。各大臣同总理负连带责任,任臣和国务大臣都由总理大臣任命。各大臣同总理负连带责任,任期相同,一般为期相同,一般为4 4年。年。n日本中央政府由日本中央政府由1 1个总理府、个总理府、1212个行政省和个行政省和3 3个内阁直属机关组成。个内阁直属机关组成。总理府包括总理府本府、总理府包括总理府本府、9 9个厅和个厅和3 3个委员会。个委员会。1212个省分别是外务个省分别是外务省、大藏省、通商产业省、法务省、文部省、厚生省、农林省、省、大藏省、通商产业省、法务省、文部省、厚生省、农林省、运输省、邮政省、劳动省、建设省、自治省。运输省、邮政省、劳动省、建设省、自治省。3 3个直属机关是国个直属机关是国防会议、内阁法制局、内阁官房。防会议、内阁法制局、内阁官房。n日本内阁实行合议制,采取全员一致,共同负责的原则,重要内日本内阁实行合议制,采取全员一致,共同负责的原则,重要内阁决议,必须由全体内阁成员签字。阁决议,必须由全体内阁成员签字。n内阁不投票表决,总理大臣同意内阁成员意见后作出结论,就是内阁不投票表决,总理大臣同意内阁成员意见后作出结论,就是内阁决议。如果大臣不赞成首相的结论,或者自己辞职,或者被内阁决议。如果大臣不赞成首相的结论,或者自己辞职,或者被免职。免职。n日本内阁中,首相具有最高首长的地位,具有以下职权:国务大日本内阁中,首相具有最高首长的地位,具有以下职权:国务大臣任免权、对行政各部的指挥监督权、对追诉国务大臣的同意权臣任免权、对行政各部的指挥监督权、对追诉国务大臣的同意权等。等。n(2 2)独立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机关n独立行政机关,不适用国家行政组织法,具有相对独立于内阁的独立行政机关,不适用国家行政组织法,具有相对独立于内阁的行政地位,如人事院、会计检查院等。行政地位,如人事院、会计检查院等。n人事院是协助内阁专门管理人事的行政机关,是内阁的重要辅助人事院是协助内阁专门管理人事的行政机关,是内阁的重要辅助机构。人事院总裁由内阁总理大臣在人事官中选任。人事院主要机构。人事院总裁由内阁总理大臣在人事官中选任。人事院主要负责主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任免及决定职位分类、工资等事项。负责主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任免及决定职位分类、工资等事项。人事院由人事院由3 3名人事官组成人事院会议,对有关内阁的人事问题进名人事官组成人事院会议,对有关内阁的人事问题进行决策。行决策。n会计检查院,是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检查国家财政的经济监察会计检查院,是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检查国家财政的经济监察机关。检查官经国会同意,内阁任命,天皇认可。会计检查院的机关。检查官经国会同意,内阁任命,天皇认可。会计检查院的经费预算由国会审定,内阁无权干涉。经费预算由国会审定,内阁无权干涉。n3 3、地方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团体n地方公共团体是指以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为区域,以区域内的所有地方公共团体是指以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为区域,以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为组成人员,具有自治权和法人资格的团体。居民为组成人员,具有自治权和法人资格的团体。n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分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分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是指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是比较标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是指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是比较标准的地方团体。特别地方公共团体是指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准的地方团体。特别地方公共团体是指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和地方开发事业团体。合、财产区和地方开发事业团体。n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也就是地方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议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也就是地方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议会组成。地方行政长官和议员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任期会组成。地方行政长官和议员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任期4 4年。年。都、道、府、县各级地方机关的主管称为知事,市以下的地方主都、道、府、县各级地方机关的主管称为知事,市以下的地方主管称为长官。凡年满管称为长官。凡年满3030岁以上的地方居民,有权参选知事;年满岁以上的地方居民,有权参选知事;年满2525岁以上的,有权参选长官。岁以上的,有权参选长官。n4 4、公共组合、公共组合n公共组合也就是社团法人。公共组合也就是社团法人。n5 5、公务员、公务员n(1 1)含义和范围)含义和范围n日本的公务员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共同团体行政公务的职员,不日本的公务员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共同团体行政公务的职员,不包括国会和地方议会议员。包括国会和地方议会议员。n日本的公务员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日本的公务员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第二类是一般职和特别职。一般职就是指,包括上到官厅长官,第二类是一般职和特别职。一般职就是指,包括上到官厅长官,吓到清洁工在内的所有公务员,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文官。特别吓到清洁工在内的所有公务员,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文官。特别职是指对任免有特别规定的职务,如需经国民投票产生的国会和职是指对任免有特别规定的职务,如需经国民投票产生的国会和地方议会议员,总理和各部大臣等。地方议会议员,总理和各部大臣等。n(二)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n在日本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委托,制在日本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委托,制定一般的、抽象法律规范的活动。定一般的、抽象法律规范的活动。n日本的行政立法根据法的形式,可以分为日本的行政立法根据法的形式,可以分为5 5种:种:n1 1、政令;政令由内阁制定,经内阁会议决定,并由天皇发布的、政令;政令由内阁制定,经内阁会议决定,并由天皇发布的规范,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和法律。n2 2、府、省令;府令和省令是分别由内阁总理大臣、各省大臣就、府、省令;府令和省令是分别由内阁总理大臣、各省大臣就其主管行政事务制定的规范。效力等级低于政令。其主管行政事务制定的规范。效力等级低于政令。n3 3、外局规则;如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中央劳动委员会规则。、外局规则;如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中央劳动委员会规则。n4 4、独立机关规则。、独立机关规则。n5 5、告示、指示和通知。指各大臣、各委员会委员、各厅长官就、告示、指示和通知。指各大臣、各委员会委员、各厅长官就其掌管事务发布的规则。其掌管事务发布的规则。n(三)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n1 1、概述、概述n日本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有多种理论,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日本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有多种理论,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是行政厅为了调整具体事实,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政行为是行政厅为了调整具体事实,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采取的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采取的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n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n(1 1)合法性。内容形式必须合法。)合法性。内容形式必须合法。n(2 2)不可争性和不可变更性。(确定力或不可变更力)不可争性和不可变更性。(确定力或不可变更力)n(3 3)公定力。)公定力。n(4 4)执行力)执行力n(5 5)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行政主体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行政主体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给予补偿,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n2 2、行政计划、行政计划n3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n日本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刑罚和秩序罚两种。日本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刑罚和秩序罚两种。n(1 1)行政刑罚就是对违反行政法义务并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行政刑罚就是对违反行政法义务并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制裁。制裁。n(2 2)秩序罚就是对违反秩序义务的人进行的一种金钱制裁。)秩序罚就是对违反秩序义务的人进行的一种金钱制裁。n4 4、行政强制、行政强制n代执行代执行 、执行罚、执行罚 n直接强制,间接强制直接强制,间接强制n即时强制即时强制n5 5、行政契约、行政契约n6 6、行政指导、行政指导n7 7、行政诉讼、行政诉讼n日本的行政诉讼,也叫行政案件诉讼,是指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日本的行政诉讼,也叫行政案件诉讼,是指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作出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使国民的具体权益收到损害时,政权,作出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使国民的具体权益收到损害时,国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理行政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国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理行政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以排除违法状态,救济国民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以排除违法状态,救济国民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n日本的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日本的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类:n(1 1)抗告诉讼)抗告诉讼n抗告诉讼是指国民对于行政厅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抗告诉讼是指国民对于行政厅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n(2 2)当事人诉讼)当事人诉讼n当事人诉讼是指有关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裁当事人诉讼是指有关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裁决的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被告的诉讼决的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被告的诉讼以及关于公法上法律关系的诉讼。以及关于公法上法律关系的诉讼。n(3 3)民众诉讼)民众诉讼n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共同团体不符合法规的行为,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共同团体不符合法规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与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与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的诉讼。的诉讼。n(4 4)机关诉讼)机关诉讼n机关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权限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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