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C2号楼及地下车库一区总包施工合同325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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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C2号楼及地下车库一区总包施工合同325定稿.docx
C1C2号楼及地下车库一区总包施工合同325定稿甲方: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鉴于乙方拟承建Cl、C2号楼住宅及地下车库一区建筑安装工程,甲方同意了乙方以人民币(暂 定)48869382元(大写:肆仟捌佰捌拾陆方玖仟叁佰捌拾贰元整)做为本工程施工及竣工保修的 总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1)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2) 本合同;(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书;(5)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6)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与有关技术资料;(7)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 图纸;(9) 其他有关文件。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与解释,如有不清或者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4 .考虑到甲方将按下列合同规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与甲方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 工程的施工、竣工与保修。5 .考虑到乙方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与保修,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与时间 付款给乙方。6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乙方(公章) 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合约部9.26. 乙方在施工中务必遵守甲方制订的“样板引路”制度(详见9.26. 1-9.26.4),进场后20天 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 积开展。9.26.1. 样板引路清单及奖罚办法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有关约定。9.26.2. 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包含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特别 是关于渗漏方面的务必实行样板引路制。要紧步骤如下:9.26.2.1. 明确工艺流程:样板制作之前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牵头,甲方工程管 理部、乙方协助,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细则、有关的规范、法规等明确工 艺流程与质量标准。9. 26. 2. 2.制作统一样板:甲方项目部将根据工程情况,在开工前明确需要制作样板的清 单。9. 26. 2. 3.样板做法:施工工艺流程明确后由乙方编写施工方案与质量操纵要点,监理单 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与质量检查标准,经审核后由乙方实施,制作样板时要显 示每道工艺的结果,由一系列样板构成,而不仅仅是显示完成面的情况。9. 26. 2. 4. 样板确认:样板做好后务必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并办好书面手续。9.26.2.5. 样板交底:样板确认以后,由乙方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监理单位 监督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9. 26. 3.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分阶段提交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样板引路监理细则,由甲方代表进行审 核。9.26.4.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甲方将委托监理单位审核乙方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各项准备 工作,包含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类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 准用证。9. 2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者其他原因,受 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判,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 成缺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殳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者保修款中扣除。9. 28.乙方在甲供材料管理上的义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计划、联系、现场管理协调,对材料 质量验收进行把关。乙方对甲供材料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后,需书面与供料单位办理移交手 续;移交后,所有材料损伤、丢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在对甲供材料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对材料供应情况签字确认。9. 29.乙方须与包含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 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严 禁出现因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及时,农民工干扰甲方销售现场、办公场所的情况,若出现 此类情况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甲方可视情节恶劣程度,对乙方实行10000-50000元/次不等 的扣款。9.30. 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甲方发出的涉及现场整改的工作联系单务必限期回复, 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扣款500元/次。且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 任由乙方承担。9.31. 甲方物业细部检查与甲方分户验收部门发出的整改工作联系单务必限期完成,如屡次整改不 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造成甲方管理成本增加,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每延期一天扣除违 约金500元.9.32.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与工程缺失,应对甲方的缺失给予全部赔偿。第10条.材料设备供应9.33. 乙方按照甲方或者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与质量保证书,有条件的应提供产品封样。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验收。9.3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0. 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 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 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 议定。10.30.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10. 7.如乙方不遵守上述第10. 1款的约定而定货,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如乙方不能按时签定供货合 同,甲方可代为定货。因此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10. 8.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全部过程管理,包含计划、联系、问题协调、付款审批、数量统计、验 货、发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甲供材料的二次 搬运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者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同意厂方技术 人员的指导。10.9.关于甲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分包单位,乙方应提供水、电源、垂直运输、施工通道、施工操作 面、操纵线、现场管理标准与要求、成品保护要求、仓储场地、办公场地、住宿及现场现有工程设备等协助。如因工程需要,乙方对甲方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 该项管理配合费取费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有关约定。10. 10.乙方在甲供材料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 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连带责任。10.11. 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首次图纸会审后15日内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该计 划包含材料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等,如乙方需补充或者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 材料设备进场前60天提出),乙方不及时上报或者上报计划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10.12. 12.乙方务必根据甲方提出的房修备品备件配置要求,在最后一批供货数量中提供必要的备品 备件。第11条.指定供货与指定分包11.1. 为发挥乙方总承包作用并确保部分材料及安装质量,甲方将部份指定供货与分包单位, 并由乙方签订采购或者工程合同,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与供应商或者分包单位谈定的价 格,另计管理费做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11.2. 乙方务必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价格、指定付款方式与甲方指定供应商签约。乙方每月的 付款申请中应包含各指定供应商的付款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相应工程款项后15天内 支付款项予指定供应商。一旦发生非甲方原因与指定供货商、指定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 的工程款拖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天内提交已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 证明,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下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 单位,另外乙方务必支付相应金额的20%违约金。假如乙方对甲方指定供应商进行压价, 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差额部分,另加相应金额的20%违约金。11.3. 乙方对甲方指定供应商产品验收标准有异议的,最终以甲方提供的产品验收标准为准。11.4.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指令后15天内与指定供货方或者指定分包方及时签订合同。如由于合 同签约延期造成节点工程进度延误,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指定 分包合同结算总价的5%。11.5. 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的材料设备或者分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甲方确认工程无质量 缺陷时,应在15天内向指定供货商或者指定分包单位付清扣除因产品保修产生的费用后 所余全部质量保证金。乙方凭指定供货商或者分包单位收款发票复印件,向甲方申请支 付总承包工程质量保证金。第12条.对甲方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分包单位的配合与管理12.1.有关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及独立分包配合管理费计取的条款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的约定。12. 2.独立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施工的,甲方及独立分 包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12. 3.乙方须对整个项目(包含分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及时将甲方发给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 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12.4. 向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免费提供他们正确施工所需之一切合理设施,包含但不限于 下列项目:12.4.1. 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现成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给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在互不妨碍 的情况下使用,或者在工地上提供地方给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架设自己的辅助设 施及贮存仓;12.4. 2.提供工地上通路给其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12. 4. 3.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爬梯、室内外脚手架及安全护栏等给其共同使用;12. 4. 4.提供卫生设施给其共同使用;12.4. 5.提供指定分包工程或者独立工程施工所需以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12. 4. 6.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并看管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的物料以防损坏遗 失;12.4. 7.提供各楼层及各楼层内各单元合理的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电,提供试验 所需负荷,并承担相应的电费;12.4. 8.提供各楼层及各楼层内各单元合理的临时用水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水,并承担相应的水 费;12.4. 9.对已完成并已移交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作出保护以防损坏,并作出防水防风雨的措 施;对正在进行中的分包工程作出指导以防损坏;12.4. 10.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给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作卸货、水平及垂直的运 输;12.4.11.清理指定分包工程或者独立工程的废料及垃圾,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须遵守乙方 规定,将其废料及垃圾自行运至乙方规定的合理地点,废料及垃圾存放点应由乙方负责搭 建(如有必要应配合分区搭建);12.4. 12.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给其共同使用;12.4.13.与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联系协调,熟悉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全面需要包含所需资料,在适当时候配合与提供。12.4. 14.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地熟悉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工程细则,主动地要 求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施工呈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 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12.4.15.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 孔洞、梯眼等的位置,并给予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 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12. 4. 16.预留管子槽、孔洞、桦眼等,预埋套筒使用之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 道的缝隙以适当及认可的胶泥填充。12.4.17.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门与门洞之间的缝隙空间。12. 4. 18.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含清洁指定分包工程或者独立工程的设备。12.4. 19.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指定分包人或者独立施工单位作为其进行自身定位的根据。12. 4. 20.若指定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工程同意政府质量监督站之竣工验收,乙方须予以总体协调 并协助妥善安排。12. 5.除以上通常责任外,乙方对下列指定分包工程提供的管理及配合事宜还须包含:12. 5. 1.电梯设备工程:12. 5. 1.1.乙方负责给电梯安装单位搭设脚手架并负责其安全性,对电梯安装单位安全使用 脚手架进行监管;12. 5.1. 2.在电梯门口及电扶梯井边架设围板防人坠落;12. 5.1. 3.电梯安装后,在厅内安装临时的保护板防止损坏;12. 5.1. 4.在电梯机房内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的梁或者勾。12. 6.前述由独立施工单位执行的工程(包含已完工程及独立工程)之图纸、合同文件及其他有关的 资料可与发包方预约在发包方的办公室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查阅。12.7.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所有独立施工单位在工地上已完成工程的定位,若发现错 误须立刻通知发包方。若发现已完成工程(隐蔽工程除外)的质量有问题,乙方亦须立刻通知 项目经理。若未能遵从此等规定,使到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此等错误或者缺陷而错误地建造, 则在项目经理要求时,乙方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12. 8.乙方须负责保护此等经移交给乙方之已完成工程,并须自费修复任何受破坏之工程。12.9. 乙方须准许独立施工单位按项目经理确认的总进度计划进入他们的施工场地施工,及提早入场熟悉场地。12. 10.乙方须与独立施工单位,就施工场地、工地上通道、工序等,紧密联络及协调,并向他们 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以便他们按项目清理指令施工。12.11.因缺乏协调而引致的延长工期及/或者任何增加费用及/或者窝工的任何索偿,将不获考 虑。第13条.工期及竣工日期13.1.工期奖罚详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第2条约定。13. 2.开工前一周,乙方应根据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第2条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监理、甲方审批, 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操纵的根据。13. 3.以上分段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监理公司共同验收确认。13. 4.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 (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者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 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13. 5.工程若需提早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早竣工协议,乙方按提早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 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早竣工协议内容包含:提 早的时间、乙方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早竣工,甲方不 支付提早竣工的有关费用。13. 6.乙方不及时上报各类施工计划或者计划执行滞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人民币2000-10000 元/次扣款。第14条.开工及延期开工14.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 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与要求。甲方代表应当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 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一致意延期要求或 者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4.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 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第15条.暂停施工15. 1.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 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 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者收到乙方复工要 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顺延工期;因乙方 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6条.工期延误16.1.若本工程或者任何一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由于下列原因:16. 1. 1.不可抗力(不包含恶劣天气);16. 1. 2.非乙方或者指定分包人造成的火灾、爆炸及水灾;16. 1.3.动乱与暴动;16.1.4. 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者标高,而乙方曾在 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适当日期指在考虑到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或者当 时按本条款已给予的工期延长后,与乙方应该获得有关资料的日期接近的日期;16.1.5. 因甲方或者当地政府部门而非因乙方的过失,通知暂缓施工、停工或者间断施工;16.1. 6.由甲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独立施工单位的阻延;16.1. 7.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者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含 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材料设备不符本合同要求;16.1. 8.若工地在接收时有由于甲方的责任而产生的问题足以导致工程延误;不能在原定的完工日或者按本条款而延长了的完工日之前完成,则乙方须在首次出现第16.1条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与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 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甲方逾期不予确认 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以书面全面通知项目经理。16. 2.由于施工地区当地的特殊原因,可能不定期会出现较长时间的停电现象,特别在夏季用电高 峰时段可能会出现一周间歇停电的情况。出现此问题时(指每周停电很多于8小时的情况下), 由乙方根据工期自行安排柴油发电机解决,此有关费用甲方以签证的形式给以费用补贴,但 不予以任何工期顺延。16.3.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 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1%。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备案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者相应部分工程的 竣工备案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 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 程的责任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第17条.工程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17. 1.工程质量:17.1.1. 满足国家、四平市或者行业的现行的质量检验标准。17.1.2. 如乙方工程实体质量屡次发生质量事故,或者有证据说明有偷工减料的事实发生、乙方对 甲方(监理)的合理指令及质量要求拒不执行等,甲方有权向乙方处以人民币5000-10000 元/次的违约扣款。17.1.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缺 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2.安全文明施工:17.2.1. 目标:项目施工期无重大安全事故。17.2.2. 实施细则:满足第五章安全文明工地操作细则的约定。17. 3.质量与安全文明奖罚:按第四章专项条款的约定。第18条.检查与返工18.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要求与甲方、监理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 意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8.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与监理的要求拆除与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 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 3.甲方有权在规范、标准与合同范围内制定验收办法,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参与验收并确 认验收数据。第19条.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者中间 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含隐蔽与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与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验 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9. 2.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 认验收记录。19. 3.不管甲方代表与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 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 赔偿乙方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4.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乙方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内容提交下列材料:19. 4.1.所有原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19. 4. 2.钢材焊接、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试验报告;19.4. 3.地基验槽记录;19. 4. 4.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单;19. 4. 5.内外水电安装方面的资料,如绝缘电阻与接地电阻测试,管线预埋,通水通球试验等资料;20. 4. 6.自检评定表;21. 4.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21.5.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全面标注各 类管线的具体位置与全面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21.6. 开工前,乙方为配合甲方进行规划验线工作,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为保证放线准 确,甲方限定乙方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W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如放线准确,复 核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甲方要求,复核费用由乙方承担。19. 7.甲方对乙方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 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 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第20条.设备调试20.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20.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含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 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20. 3.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 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20.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 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 试记录上签字。20. 5.双方责任20. 5. 1.由乙方承担设计或者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通过甲 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 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 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20. 5.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通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 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者修理,乙方负责拆除与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 方承担修理或者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 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20. 5.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与设备 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与设备调试的费用。20. 5. 4.因验收或者政府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设备调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 5. 5.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 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办理竣工手续。20. 6.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者需要 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0. 7.乙方有义务在采购或者安装前十个工作日内,对设备的图纸、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进行 复核,并需提早五个工作日将所复核的情况向甲方或者甲方代表书面汇报。因乙方由于自身 原因未尽到该项义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0. 8.乙方施工的安装工程(包含空调、消防等工程)需检测的,由乙方承担其按检测规定所需一 切费用。第21条.竣工验收1.1.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乙方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甲方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乙 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与四平市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七天内组 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假如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第二章廉政管理条款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甲乙 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三达职员手册,如违反 此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判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者纪律处罚。2、 甲方人员参加乙方单位的宴请及各类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会议所发的礼品、礼券(现金)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3、 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乙方廉政管理职责:4、 乙方应熟悉甲方单位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与规定,并遵守执行。5、 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含甲方单位制定的三达职员手册等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6、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或者向甲方人员赠送各类礼品、礼券(现金),如乙方确有特 殊情况需宴请甲方人员或者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券(现金)应先征得甲方单位主管领导的同 意并报送甲方人员的名单,如有违反规定除批判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乙方当事人 200-500元扣款,后果严重的取消乙方单位参加三达开发项目施工招投标资格。7、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 节与因此造成的甲方经济缺失在乙方相应工程款中扣除,甚至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8、 如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者 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缺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9、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连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乙方任何人员向甲方人员行贿,不管是甲方索贿,还是乙方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乙方均自愿在原合同基础上让利100万元。期顺延。1.2. .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保资料(包含项目部自检及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的资料)外,还 要对使用功能进行实测实量及外部观感质量的评定。要紧内容有:门窗喷淋试验、上水管试 压、屋面卫生间盛水试验、避雷电阻测定、电路耦合、房屋沉降、开间尺寸及层高等。门窗 喷淋试验与屋面、卫生间盛水试验按甲方规定的要求进行,有关费用不另增加。1.3. .甲方组织验收后2天以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质检 站及甲方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1.4.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 准,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1.5. .甲方在竣工备案过程中,与竣工备案过程后、交付小业主前召开细部检查会议,组织物业单 位进行细部检查,乙方有责任参加会议并落实会议要求,配合细部检查工作,对细部检查过 程中物业提出的乙方质量问题按计划无条件整改。如未按计划整改或者同一问题整改两次不 合格,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每条1005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组织第三方进场整改,有关费 用与缺失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2L 6.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2周以内,乙方将工 程移交给甲方及物业,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与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 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者清理,关于占用的甲 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6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 方承担。21. 7.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务必符合国家现行竣工备案要求及合同规定内容。21.8.竣工资料管理详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有关约定。2L 9.如因乙方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成,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有关费 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21.10.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细部验收及整改工作,有关费用已经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第22条.工程保修22. 1.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22. 2. 保修期以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甲方开始办理集中业主入住之 日起计算。如超过3个月尚未办理入住,则保修期开始时间从竣工备案后的3个月开始计 算。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很多 于50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与外墙面与门窗框的防渗漏,保修 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 期为2年。22. 3.甲方代表在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乙方重建、修补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保修期内或者保修 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甲方代表指示的上述工作。22. 4. 假如甲方代表认为修补质量问题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的,则第21. 2款所述的全部工 作应由乙方自费完成,并向甲方(或者小业主)支付维修费用的20%作为赔偿金,如乙方 拒绝支付赔偿金,甲方代表可自行估算维修费用并将维修费用的20%从保修金中扣除,无 需通过乙方认可:a.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缺陷;b.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者工艺;C.乙方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d.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者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e.明显的不符合国家规范的问题乙方未能提出书面意见。22. 5. 假如甲方代表认为修补质量问题的必要性是其他原因造成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工作的 费用。22. 6.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甲方代表修补质量问题的指示时,甲方有权雇佣其他单位来完 成这项工作。属乙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支付。另加20%的甲方管理费。22. 7.在保修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者其他毛病,甲方代表可指示乙方在甲方代表 的指导下调查原因。假如这种缺陷、差失或者其他毛病不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乙方进行 这项调查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假如这种缺陷、差失或者其他毛病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则 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自费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者 其他毛病。23. 8. 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委派专人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协调事宜,若因乙方施工工程质量原因或 者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经甲方与物业公司与业主协调后,由乙方支付并承 担索赔费用,发生索赔的费用不得从保修金中提取。若乙方拒绝赔偿,除赔偿费外,甲方 有权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索赔费用的25%作为罚款,乙方应无条件服从。22. 9.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须在甲 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 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 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22. 10.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或者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 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保 修款待六个月满后支付。23. 11.如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或者乙方未按21. 9款要求及时维修, 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与责任由乙方负责。22. 12.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缺失,则乙方 应承担相应负责。22. 13.工程移交甲方后六个月内,乙方务必委派1名全权代表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 修工作;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维修人员应 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本工程物业管理部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 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购房业主发生任何争吵,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500元。22. 14.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乙方除承担维修费用以外,还须按该次维修费用的20%赔偿给甲 方,其中10%将赔偿给小业主,10%作为甲方处理投诉的管理费及名誉补偿费。22. 1. 保修金返还方式:a.工程结算总价2. 5%的保修金从保修开始(指每批房屋首次交付之日)两年后十五天内 返还(扣除乙方责任款项);b.五年保修期满后十五天内返还剩余保修金(扣除乙方责任款项)。第23条.保险23.1.甲方已为本工程购买了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其范围已包含此承包工程,但相应免赔 额由乙方自行承担。该保险条款的全面内容乙方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甲方的办公室查阅。 对甲方保险条款中的特别除外部分,乙方应以自己的义务考虑加保与否,并承担加保费用。 该项保险若因乙方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23.2.乙方须负责本工程每次索偿事件的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提交的 有关索偿事件所需要的一切证据与资料,乙方确认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 内。甲方所购买的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责任险并不能解除或者减少乙方按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责 任。23. 3.有关一切险的索偿在提交给承保人后,乙方须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缺失或者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者修补、迁离与处理任何残砾与继续执行与完成本工程。所有由保险得到 的款项(减去顾问费),须在本补充合同规定的中期付款相隔时间,分期按中期付款方式支 付给乙方。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乙方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物料的替换与修补、 及残砾的迁离与处理,收取其它费用。若乙方认为甲方所购买的保险未能保障其自身的风险 时,可自费补充投保。23. 4.乙方务必购买下列保险:乙方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 作人员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关于任何分包单位雇用任何人员,假如分包单位已 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使甲方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乙方保险义务即得 到履行,但在必要时,乙方应要求分包单位向甲方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 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全面通过。乙方须对 其雇员的意外或者伤亡负全责。乙方须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 人员包含其自身的施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