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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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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docx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一、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概念机动车维修管理,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的职 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活动及其 市场,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处罚的总称。二、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是指经依法设立,按照法定职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车辆性能检测和车辆配件 经营管理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其隶属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1、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的设置当前我国的机动车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交通部、国家 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 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参照各省、市、 自治区有关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管理的机构。具体是:(1)交通部设立公路司,其下设立车辆处,负责对全国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交通区域管理局(处),负 责对地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3)市(地、盟、州)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管辖 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4)县(市、旗)机动车维修管理所,负责管辖区内机动 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全国各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根据其 法律地位,分列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机构两类。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普遍设立机动车 维修管理处。2、机动车维修机构主要职责各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职能基本相同,但由于各地交 通部门设置、法律、地域影响等因素,也不尽一致。上海市 城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机动车维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 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修管处)负责本 市机动车维修活动的具体管理。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活动的具体管理,业务上受市 修管处指导。本市机动车修理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制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业管理法规、管 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2)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资源审批和核法经营许可证。(3)负责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维护以上的资质备案和日常 监督。(4)拟订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指导和监督行业明码 标价。(5)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发票和统一结算凭证的印刷、发 放和管理。(6)负责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刷、发放和维修合 同的实施监督。(7)建立和健全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体系,受理车辆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处理。(8)负责双燃料在用车改装、维修活动的管理和在用车维修与检测制度组织实施。(9)负责组织机动车维修行业主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 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的考核和核发上岗证。(10)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工作。(11)负责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和违法处 罚。(12)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指导行业协会 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管理1、一般经营行为规定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1)票证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维修业统一发票或者增 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维修 业统一结算凭证。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维修业统一发票或者维修 业统一结算凭证的,付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3)维修业统一发票和统一结算凭证,由市税务局行政主 管部门监制,并由市修管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或者涂改维 修业统一发票和统一结算凭证。(2)收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计算费用和材料分项计算。(3)事故车修理事故机动车修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规定。(4)特约维修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维修管理机构核定 的维修范围进行维修。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取得特约维修资格的,应当向车辆 维修管理机构备案。(5)合格证使用1)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合格 证由质量检验员签发。2)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维修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 工出厂合格证。(6)维修质量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 修标准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 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2)经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的机动车和在用机 动车改装的机动车在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机动车的要 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7)维修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维修管理机构核定的 维修范围进行维修。(8)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者在用车改装活动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维修合同应当参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9)强制维护对机动车应当实施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实行强制维护。2、禁止经营行为规定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1)承修报废机动车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2)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3)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质量要求的机动车配件维修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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