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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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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ppt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市(建市(建市(建市(2007200720072007)202202202202号文件号文件号文件号文件 二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印发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印发 20072007年年8 8月月212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分为7个部分,共46条:一一、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条件 二、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 三、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四、四、资质证书(略)资质证书(略)五、五、监督管理(略)监督管理(略)六、六、标准说明标准说明 七、七、过渡期有关规定(略)过渡期有关规定(略)主要内容概括八句话主要内容概括八句话一套报表一套报表一套报表一套报表 二个释义二个释义二个释义二个释义 三项政策四种变更三项政策四种变更三项政策四种变更三项政策四种变更 五年有效五年有效五年有效五年有效 六十失效六十失效六十失效六十失效 七种申报七种申报七种申报七种申报 八项说明八项说明八项说明八项说明一套报表一套报表-各设计序列、勘察统一报表 二个释义二个释义-对160号部令、86号文件解释 三项政策三项政策-对原证书(行业、部分、工艺、专业和综合事务所)设年过渡期;对原专项证书设年过渡期;对暂定级转正的自选年 或年有效期(过渡期已过)四种变更四种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五年有效五年有效-新版证书设5年有效期 六十失效六十失效-对考核人员设定年龄高限 七种申报七种申报-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变更、重新核定 八项说明八项说明-排名、资本、技术条件、职称、专业设置、个人业绩、企业业绩、专有技术工艺包重点介绍重点介绍 一一、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条件 (三)(四)(五)(八)(三)(四)(五)(八)二、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 (十一)(十二)(十一)(十二)(十一)(十二)(十一)(十二)8 8 (十五)(十五)(十五)(十五)(十七)(十八)(十七)(十八)(十七)(十八)(十七)(十八)(十(十(十(十 九)(二十)九)(二十)九)(二十)九)(二十)2 2 三、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四、四、标准说明标准说明 (三十五(三十五)(三十八)(四十)(三十八)(四十)一、资质申请条件 主要内容涉及主要内容涉及:取消取得乙级二年后升甲级的限制取消取得乙级二年后升甲级的限制;综合涵盖所有序列,不需另行取证综合涵盖所有序列,不需另行取证;行业涵盖全部类型,行业涵盖全部类型,不需另行取证不需另行取证;建筑工程行业、建筑工程专业涵盖六个建筑工程行业、建筑工程专业涵盖六个 专项,不需另行取证专项,不需另行取证;行业、专业乙级可申请本资质内一个或行业、专业乙级可申请本资质内一个或 多个甲多个甲 级;级;母、子公司资质条件资源不得重复使用。母、子公司资质条件资源不得重复使用。重点介绍:第三、四、五、八条重点介绍:第三、四、五、八条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如建筑行业,如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根据住建部建市资函(根据住建部建市资函(根据住建部建市资函(根据住建部建市资函201056201056号文号文号文号文“关于取得建关于取得建关于取得建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筑行业及建筑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筑行业及建筑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筑行业及建筑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中第三条规中第三条规中第三条规定,也是不可以申请的。定,也是不可以申请的。定,也是不可以申请的。定,也是不可以申请的。)(五)属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五)属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五)属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五)属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按照升级申请办理:按照升级申请办理: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筑装饰甲级资质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筑装饰甲级资质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筑装饰甲级资质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筑装饰)2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业甲级资质的;业甲级资质的;业甲级资质的;3.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质的;质的;质的;4 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级资质的。级资质的。级资质的。(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二、申报材料 主要内容涉及:主要内容涉及:主要内容涉及:主要内容涉及:三项要求:申请表、附件材料、格式统一;三项要求:申请表、附件材料、格式统一;三项要求:申请表、附件材料、格式统一;三项要求:申请表、附件材料、格式统一;五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五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五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五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地跨省;地址、注册地跨省;地址、注册地跨省;地址、注册地跨省;七种类型: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七种类型: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七种类型: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七种类型: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变更、重新核定。变更、重新核定。变更、重新核定。变更、重新核定。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权力阳光结合权力阳光结合权力阳光结合权力阳光运行网上申报要点运行网上申报要点运行网上申报要点运行网上申报要点,原件扫描上传。原件扫描上传。原件扫描上传。原件扫描上传。重点介绍第(十一)(十二)重点介绍第(十一)(十二)重点介绍第(十一)(十二)重点介绍第(十一)(十二)8 8 (十五)(十五)(十五)(十五)(十(十(十(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七)(十八)(十九)(二十)2 2条条条条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料:料:料:1.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件;件;件;5.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专业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册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事证明材料;事证明材料;事证明材料;9.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 。(十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十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交以下材料: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需强调的是,(需强调的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试运行的。)丙级升乙级不需提供企业业绩。丙级升乙级不需提供企业业绩。(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延续注意事项:延续注意事项:1、不需要提供企业业绩材料。、不需要提供企业业绩材料。2、不需要提供个人、企业业绩核查表。、不需要提供个人、企业业绩核查表。3、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住建部建市资函(住建部建市资函(住建部建市资函(住建部建市资函20101062010106号文号文号文号文“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规定,企业首次申请规定,企业首次申请规定,企业首次申请规定,企业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设计资质,自或升级、增项设计资质,自或升级、增项设计资质,自或升级、增项设计资质,自20112011年年年年4 4月月月月1 1日起,考核公用设日起,考核公用设日起,考核公用设日起,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业;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业;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业;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十七)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十七)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件;3.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5.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十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十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合并等情况;2.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材料;(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十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十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变更,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设计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工程设计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 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建设部办理。建设部办理。建设部办理。跨市、县变更需交以下材料:跨市、县变更需交以下材料:跨市、县变更需交以下材料:跨市、县变更需交以下材料:(1 1)原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原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原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原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书面文件;(2 2)提供申请表及表中人员的社保证明;)提供申请表及表中人员的社保证明;)提供申请表及表中人员的社保证明;)提供申请表及表中人员的社保证明;(申请表上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需盖章)(申请表上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需盖章)(申请表上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需盖章)(申请表上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需盖章)(3 3)简单变更的有关材料。)简单变更的有关材料。)简单变更的有关材料。)简单变更的有关材料。(二十)材料要求(二十)材料要求 2.附件材料采用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权力阳光运结合权力阳光运结合权力阳光运结合权力阳光运行网上申报要点行网上申报要点行网上申报要点行网上申报要点,原件扫描上传。原件扫描上传。原件扫描上传。原件扫描上传。报省:申请表一份。报省:申请表一份。报省:申请表一份。报省:申请表一份。根据厅根据厅根据厅根据厅苏建建管苏建建管苏建建管苏建建管(2012201220122012)640640640640号号号号文文文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通知通知”、苏建建管(苏建建管(苏建建管(苏建建管(2012201220122012)690690690690号号号号文文文文“省住房和省住房和省住房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向省厅报送申请表要求,向省厅报送申请表要求,向省厅报送申请表要求,向省厅报送申请表的同时需报送的同时需报送的同时需报送的同时需报送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原件一式二份,审批办、科研设计核查汇总表原件一式二份,审批办、科研设计核查汇总表原件一式二份,审批办、科研设计核查汇总表原件一式二份,审批办、科研设计处各一份处各一份处各一份处各一份。(首次、升级、增项、综合)(首次、升级、增项、综合)(首次、升级、增项、综合)(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资质、重新。延续资质、重新。延续资质、重新。延续资质、重新核定不需业绩核查。核定不需业绩核查。核定不需业绩核查。核定不需业绩核查。报省变更的,提供变更审报省变更的,提供变更审报省变更的,提供变更审报省变更的,提供变更审核表一份。核表一份。核表一份。核表一份。报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信报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信报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信报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信息采集表一份、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企业息采集表一份、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企业息采集表一份、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企业息采集表一份、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含企业基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含企业基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含企业基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含企业基本信息表、申请表、业绩核查表)。本信息表、申请表、业绩核查表)。本信息表、申请表、业绩核查表)。本信息表、申请表、业绩核查表)。报部的业绩报部的业绩报部的业绩报部的业绩核查材料核查材料核查材料核查材料按照建办市按照建办市按照建办市按照建办市201236201236号文号文号文号文“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查工作的通知查工作的通知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涉及铁路、交通、水涉及铁路、交通、水涉及铁路、交通、水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申请表、附件材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申请表、附件材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申请表、附件材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申请表、附件材料各加一份。料各加一份。料各加一份。料各加一份。报部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审核表两报部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审核表两报部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审核表两报部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审核表两份、附件材料一套。份、附件材料一套。份、附件材料一套。份、附件材料一套。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签不清、难以辨认的,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签不清、难以辨认的,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签不清、难以辨认的,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签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受理。资质受理部门可不受理。资质受理部门可不受理。资质受理部门可不受理。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主要内容涉及主要内容涉及主要内容涉及主要内容涉及:甲级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甲级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甲级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甲级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级受理,建设部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级受理,建设部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级受理,建设部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级受理,建设部审批;其他乙级下放省建设厅审批。审批;其他乙级下放省建设厅审批。审批;其他乙级下放省建设厅审批。审批;其他乙级下放省建设厅审批。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重新从乙级申请。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重新从乙级申请。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重新从乙级申请。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重新从乙级申请。整体改制、合并继承后不升级、不增项简化办整体改制、合并继承后不升级、不增项简化办整体改制、合并继承后不升级、不增项简化办整体改制、合并继承后不升级、不增项简化办理。理。理。理。分立按实际情况分别重新核定级别。分立按实际情况分别重新核定级别。分立按实际情况分别重新核定级别。分立按实际情况分别重新核定级别。中央企业和直管的第一层设计院、教育部直管中央企业和直管的第一层设计院、教育部直管中央企业和直管的第一层设计院、教育部直管中央企业和直管的第一层设计院、教育部直管高校设计院甲级和部委乙级直接报建设部。其他乙高校设计院甲级和部委乙级直接报建设部。其他乙高校设计院甲级和部委乙级直接报建设部。其他乙高校设计院甲级和部委乙级直接报建设部。其他乙级报省建设厅。级报省建设厅。级报省建设厅。级报省建设厅。重点介绍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重点介绍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重点介绍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重点介绍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 (二十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二十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首次申请办理。(二十四)对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设(二十四)对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设(二十四)对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设(二十四)对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规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规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规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定执行:定执行:定执行:1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整体改制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整体改制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整体改制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 2、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本实施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本实施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本实施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升级或增项的,按照升级或增项的,按照升级或增项的,按照升级或增项的,按照160160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 3、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新核定资质。新核定资质。新核定资质。具体按照建市具体按照建市具体按照建市具体按照建市20072292007229号文号文号文号文“关于建设工程关于建设工程关于建设工程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执行。该文件规定,下列类型申请执行。该文件规定,下列类型申请执行。该文件规定,下列类型申请执行。该文件规定,下列类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1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企业新设分立(也称、企业新设分立(也称、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解散分立解散分立解散分立”),即即即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2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新企业新企业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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