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桐庐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 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特制定本预案。1. 2工作原则1.1.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畜 牧业安全生产,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1.1.2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对可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建立 并不断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扑灭,处置 果断、有序。1.1.3 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县人民政府负 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 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1.1.4 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反应迅速,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1. 3编制依据2小时内将疫情按规定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一旦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 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 限制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定;根据决定, 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 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 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和疫区当地的党委、政府要做好疫区内生产、 生活安排,保持社会稳定,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4.1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 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 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 应当将有关疫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指挥部。4. 2 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疫情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本乡 镇、街道的应急预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立即按规定上报疫情。县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 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方案及建议,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统 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并 督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迅速扑灭疫情。4. 3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 本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 迅速采取强有力的综合性防控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4. 3. 1县人民政府应急措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出专家组和 兽医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 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 施建议,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并同时将疫情按规定上报市防治重大动 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对 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进调拨人员、物资、资金、药品、疫苗等,督 促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 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4. 3. 2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4. 3. 2.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 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4. 3. 2. 2根据疫情的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4. 3. 2. 3根据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调拨紧急防疫的经费、物资、药品等。5. 4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饲养、经营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分析疫情动态, 发现可疑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 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 及其产品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指派技术人 员到现场,采集病料,送指定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 报请市级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疫情经确诊后,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划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 应急预案及措施建议。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向上 级指挥部上报疫情情况。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 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决策;根据决策,县人民政府 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 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 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根据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启动 应急预案。4.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疫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操作规程扑灭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 测,无新增病例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止, 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时 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5保障措施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 扑杀动物的补偿、征用物资的补偿;县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指导污染 物的收集、消毒、清理等工作,尽快消除疫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秩 序,保持社会稳定。4.1 信息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技术平台,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 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等工作。6. 2人员保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 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及相关人员参加疫情处理中所需的公安、交 通等人员保障。6.2 . 1设立县牲畜口蹄疫、猪蓝耳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 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 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6.3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紧急防疫预备队。5. 3物资保障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贮备制度,并在县畜牧兽医管理局(指 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保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 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 解决。5. 3. 1县紧急物资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口蹄疫、猪蓝耳病和 禽流感疫苗能满足本县畜禽免疫剂量,并随时处于有效期)、药品库 (足够用于一次较大疫情扑灭处理全过程的消毒要求)、器械库(足 够用于一次较大疫情扑灭处理全过程的消毒要求)、用具库(包括人 员防护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5. 4技术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鉴定定型诊断等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 督所或省指定实验室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建立专家库, 并对采集病料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 指挥部统一调动,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禽流感的定型诊断由省指定 的实验室检验确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疫区疫点施行强制封锁、强制隔离、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技术指导。5.5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资金的调配,该资金 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管理。5.5.1 县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一定动物紧急防治经费,于每年 年初划拨到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扑杀补助按比例由县、乡二级财政承担。5.5.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根据当地应急预案的 规定安排专款用于紧急防疫、病畜扑杀、疫情监控等工作。6附则6.1奖励与责任6. 1. 1对在重大动物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6. 1. 1.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6. 1. 1.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 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1.2.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隐瞒、缓报、谎报的。6. 1. 2.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 式阻碍、干涉调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6. 1. 2. 5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有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贪污、挪用、盗窃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和物资的。6. 1. 2. 7对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6. 2其他事项6. 2.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 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6. 2.2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 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6. 2.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方式为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 指挥部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 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不报,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重大动物疫病疫情。6. 3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制定,由县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解释。6. 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若有与国家和省级、市级预案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和省级、市级的预案。附件一: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附件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附件三:猪蓝耳病疫情报告、通报附件四: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附件五: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附件六:封锁附件七:消毒附件八: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口蹄疫疫情时, 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 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 人要立即执行,坚决杜绝拒绝或推脱现象的发生。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 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 地点、发病品种及数量、死亡数、临床症状、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 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生可疑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 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 织专家组赴疫点调查,进行现场诊断,2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 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二、疫情报告形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动 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 地点、发病品种及数量、死亡数、临床症状、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 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生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 即向当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 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 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 例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1.4适用范围1.4. 1本预案之重大动物疫病特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 耳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及其产品在养殖、生产加工、运输、经营等环节中 造成动物大量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和人民生命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 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动物疫病适用本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商 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等为成员 单位。指挥部设办公室在县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 组及办公室,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决策有关 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和紧急疫情 的封锁、隔离、免疫、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做好群众的 思想工作和农村社会稳定工作。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专家组赴疫点调查,进行现场诊断,2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猪蓝耳病疫情报告、通报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猪蓝耳病疫情 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 和个人要立即执行,不得绝拒绝或推脱。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 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 地点、发病品种及数量、死亡数、临床症状、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 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生可疑猪蓝耳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 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 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 速组织专家组赴疫点调查,进行现场诊断,2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 报至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一、疫情处理预备队组建预备队由县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组建,由兽医专业人员(包括 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 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 员)、公安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其它方面人员组成。二、任务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三、培训 培训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动物疫病认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二)预防、控制、扑杀动物疫病知识。1.技术知识:病料采 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 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6.其他相关知识,包括个人 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及配合要求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发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疫点周围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 区划定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封锁一、由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封锁令发布: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 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 锁令。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一)疫点1,严禁人、车辆的进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 的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 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2 .对所有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3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 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运行粪便、垫草、 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 害化处理。(二)疫区1 .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 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 消毒。特别情况下,必须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 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2 .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3 .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三)受威胁区.对所有易感运行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 .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四、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 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在最后一头(只) 病畜(禽)处理后21天内没有新发病例的,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 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 发布封锁令的政府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令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 行疫情监测。二消毒前的准备(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口蹄疫或禽流感病毒有效的氢氧化钠、甲醛(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氯制剂等;(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防护服、口罩、 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二、消毒(一)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用薰蒸等方式消毒;(二)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酒精等的 方式消毒;(三)饲料、垫料等,可采用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式 消毒;(四)粪便等,可采用堆积密封发酵或深埋处理等方式消毒;(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用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 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体,可采用浸泡、高压灭菌等处理方式消 毒;(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 采用喷酒的方式消毒;(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一)资金储备1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列入国民经济 发展计划,其中2万元专项用于紧急防疫,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 挥部统一调配使用;3万元用于防疫物资储备。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储备资 金,并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疫苗储备:口蹄疫疫苗常备5万剂量,高致病性禽流感 疫苗常备5万剂量。(三)诊断试剂:诊断试剂应随时有足量贮备。(四)消毒药品:氢氧化钠、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氯 制剂等消毒药品。(五)消毒设备:实用于各种情况下消毒的各类型电动消毒喷 雾机、动力消毒喷雾机、手动喷雾机等。(六)防护用品:透气性连体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七)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各型号注射器、各种 采样器材等。(八)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防疫车等。(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二、管理办法(一)应急经费建立专项账户,严格专款专用。(二)应急物资储备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三)应急物资储备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管理,统一调配。(四)应急物资根据有效期进行适时更换,保证应急物资处于 有效的状态。(五)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疫情,不得挪用。2. 2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主要职责2. 2. 1研究确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2. 2.3研究确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规则。研究解决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2. 2. 5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2. 2.6负责毗邻市、县(区)的疫情通报、协调工作。2.3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 3.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理、 宣传、教育等工作。2. 3.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 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力量对疫情实施控制、扑灭、消毒 及技术指导工作;贮备和供应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县财政局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资金筹措及防 疫经费的落实。县发改局负责动物防疫相关项目的储备,并积极做好向 上级争取立项、扶持等工作。2. 3. 5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工作,负责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2. 3.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 品和器械,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 以及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2. 3.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人群的预防和 公共卫生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乡镇集市、动物及其 产品交易,禁止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交易;监督、 指导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对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负责提供食品、药 品安全监管信息,保证疫区药品、肉食品安全工作。2. 3. 9县商务局负责畜禽产品的有效储备和供给。2. 3. 10县林业水利局负责野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防范措 施。运用现有检查站,查验运输野生动物检疫证明,禁止未经检疫检 验的、疫区候鸟及其产品的进入;对迁徒候鸟等有可能带毒的野生禽 类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情况。2. 3. 10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2. 3. 10. 1组织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动物活动场地及其 污染物的消毒。消毒可采用1 - 2%烧碱水溶液、30%草木灰或10- 20% 生石灰水等,对畜舍彻底清扫、消毒。清扫的粪便、垫料等进行堆积 发酵处理。2. 3. 10. 2组织实施对被扑杀动物的无害化处理。2. 3. 10. 3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保持社会 稳定,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2. 4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 4.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管理局,是 全县开展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2. 4. 2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 4. 2. 1贯彻落实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 一指挥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2. 4. 2. 2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 有效控制疫情的流行。2. 4. 2. 3负责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 协调解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2. 4. 2. 4根据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 施。2. 4. 2. 5负责对疫情的确认发生可疑疫情时,先由动物防疫检疫员初诊,确定可疑时,2小 时内填写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经县指挥部负责人签字后, 专线报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接到疫情快报表 后,指定两名以上兽医专家立即到现场复诊,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 定可疑时,按规定程序采集病料,送规定实验室检测确诊。同时对发 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发病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 毒措施的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原则上由省、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指定实验室确 认。2. 4. 2. 6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成员 单位报告、通报疫情处理工作情况。3. 4. 2. 7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库,对防治 重大动物疫病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4. 4. 2. 8完成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3预警和预防机制3.1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报告制度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事件报告系统。3.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现)后,疫点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 后,应指派2名以上专家立即赴疫点进行调查、确认,确认为疑似重 大动物疫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县 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3.1.2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经专家认定 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经指挥长签字同意后,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3. 2预警级别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高 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重到轻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口级)、较 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 和蓝色。口蹄疫疫情分三级。5. 2. 1疫情确认1. 1 口蹄疫确认口蹄疫临床确认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完成,并采集病料送市动 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实验室初步诊断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疑似口蹄疫 对待:5.2. 偶蹄动物舌、鼻镜、鼻孔、唇、齿龈、乳房、乳头、 冠状垫、趾间区域及皮肤等部位发生水泡。3. 2. 1. 1. 2在检疫或其他检查中发现偶蹄动物有陈旧性疑似口 蹄疫损伤斑痕。3. 2.1.1. 3在非免疫区疫情监测中发现出现口蹄疫抗体阳性。3.2. 1. 1.4在疫情监测中从动物体内分离到口蹄疫病毒。发生三级以下疫情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两名或两名以上兽医 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现场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依据。3. 2. 1. 2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床确认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完成,并采集病 料送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初步诊断,由农业农村部指 定实验室确认。必要时请国家或省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人员到现 场诊断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3.2. 1.2. 1典型的临床症状的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 且能排除新城疫和中毒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3.4. 未经免疫的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或 病原学阳性的。3.5. 在禽群中分离到禽流感H5、H7亚型病毒或其它高致 病力亚型毒株。3.6. 发生疑似疫情时,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疫情 报告后,由县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到现 场诊断确认,必要时邀请市级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两名或两 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3. 2. 1.3猪蓝耳病确认猪蓝耳病临床确认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完成,并采集病料送省、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局)进行实验室初步诊断,由农业农村部指定实 验室确认。必要时请国家或省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人员到现场诊 断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疑似猪蓝耳病对待:3. 2. 1.3. 1典型的临床症状的病理变化:发病急、精神沉郁、 食欲减少或废绝、发热,出现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腹泻,被毛粗乱, 共济失调,渐进性消瘦,眼睑水肿,部分猪可见耳部、体表皮肤发紫。疫情的分级3. 2. 2. 1 口蹄疫疫情分级按口蹄疫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口蹄疫疫情划分为三级。3.2. 2. 1. 1 一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200头只以上病畜,或特 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3. 2. 2. 1. 2二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 日内发病畜在50-200头只的,或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疫情的。3.4. 2. 1.3三级疫情:在一个乡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少量疫情。3. 4. 2.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 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四级:3.2. 2.2. 1 一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疫点10个以上;或在30 日内发病禽群在3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一级疫情的。3.3. 二级疫情:在30天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 日内发病禽群在13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二级疫情的。3.4. 三级疫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牲畜口蹄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危害特别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导致动 物大量死亡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动物疫病,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 时,县畜牧兽医管理局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建议、措施,报县人民政府,经指挥长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