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
资源ID:69755052
资源大小:22.80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XX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 法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XX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xx省全 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XX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司法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XX市司法局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 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 法信息的活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办 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 行政执法类别等;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 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不得自行保管。执法音像资料由法制与执法监督科负责保 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等情况,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 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 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 应当立即向所属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第十八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 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第十九条执法科室需要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 则等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 用制度,确定归档、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 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执法记录的日常管理与使 用制度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管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XX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相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 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方亶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 电子数据的;(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 执法记录设备的;(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 记录损毁、丢失的;(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及行政执法现场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 进行音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程序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8118号)XX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XX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 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 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 指XX市司法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与 执法监督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是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 机构,由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 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与本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承办科室)分开设置。第六条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 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 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第八条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 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 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达到同等数 额、对机构处5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达到同等 数额的;(七)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或者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 法制审核的。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第十条体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进 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由执法承办科室提交局务 会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xx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XX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三 茜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 10个工作日的法制审核时间。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 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审核:(-)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 滥用职权;(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 法、一人执法现象;(三)程序是否合法;(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A)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执法案件,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五条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 向执法承办科室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六条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处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程序合法的,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 意见;(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 审核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 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第十七条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审核后,应当出具书 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科室, 一份留存归档。第十八条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科室要根据 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 次提交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进行审核。执法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局法制与 执法监督科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科室 启动协调机制,交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九条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条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 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第二十一条XX市司法局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定、完 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 法性负责。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 核意见负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 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二)执法承办科室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 提供伪证或隐匿、毁灭执法证据;(三)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 象、内容、比例、方式等;(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 途径、方式和期限等;(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 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六条在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 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 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七条在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 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八条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b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 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 信息:(-)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 外的自然人名字;(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公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XX市司法 局门户网站为主,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 门户网站等为补充,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咨询台等。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 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 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照XX市司法局 政务公开审核制度的规定,将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报 局领导审批后发布,未经审核不得发布。第十四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予以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 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撤回原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 及时更正。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公示或选择性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 令相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XX省行政程序规定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8118号)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x政办发201939号)x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 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司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 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XX市 司法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 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 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五条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所需费用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 录。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 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 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 式。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 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 方式。第七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 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记录 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八条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 的情况;(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 及询问内容;(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 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注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四)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 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 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 地点及听证情况;(六)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九条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二)承办科室的处理意见;(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四)审批决定意见;(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十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 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 录以下事项:(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 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 或者寄达查询记录;(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 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第十二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第十三条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举行听证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调查取证、现场执法、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 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范围。第十五条 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开展执法活动时 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 束时停止。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 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 向所属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