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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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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docx

    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 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 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 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 料。第四条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开发企 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 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活 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谁 产生异议、谁负责处理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 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 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相关主管 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 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 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 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正常有效期为1年。在有 效期届满前,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适当 延长有效期限。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等,有效期 可以延长1年;省政府或国家级主管部门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 等,有效期可以延长2年。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较重不良信用信息、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在有效期 届满前,根据开发企业的整改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最多 可延长至整改结束后3年。第八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从确认之日起计算,有 效期届满的,不再作为信用等级评定和惩戒的依据,也不再公开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开发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的,除记入开发企业自 身信用记录外,还将记入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第十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 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主体的正式通知、通报、 通告、公告或确定事实为依据。第十二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时, 应当事先告知信用主体。如信用主体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已被记入“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 可直接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信用主体的书面异 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审核结果。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在其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 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 行为;(三)信用主体应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 承诺不再失信。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统一的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用于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存储。开发企业应及时在 平台中准确地申报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应及时在平台中准确做好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 报等工作。第三章信用等级核定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 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进行核定。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企业信用基本分的基 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随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每月动态变化。开发企业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本分 100 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积分计算周期按照信用信息的有效期同步计算。第十八条 在扬州市区范围内(不含江都区)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分值标准按照扬州市区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在各县(市)、江都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 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分值标准可参照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企 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属地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 定。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及房 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适时进行调 整。第二十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值划分为A、B、 C、D四个等级。A级得分应N110分、B级得分应次0分、C级 得分应*0分、D级得分60分。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首次核定,由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在本办法实施满1年后,按照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进行核 定。在此以后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满6个月 或其开发建设的项目实现上市销售满1个月的,房地产开发主管 部门应完成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首次核定。开发企业信用等级首次核定后,随信用信息和信用分值的变化每月动态变化。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向 作出其信用等级评价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经核查确实 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第二十三条 经确认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开 发企业信用等级,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 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1年,从确 认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公布。第二十五条 良好信用信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开发 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公布期限,延期公布期限不得超过 其有效期。不良信用信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和开发企业的整改情况, 可以适当延长公布期限。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可延长至整改结束 后6个月;较重不良信用信息,可延长至整改结束后9个月;严 重不良信用信息,可延长至整改结束后1年。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抄送其他行政机 关、金融机构等主体,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联合奖惩和金融机 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市住建局应定期将外地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 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转至开发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级结果的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使用范围外,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信用等级A级企业,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 业名单,推荐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在开发企业资质升级、 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给予政 策支持,优先推荐参与优秀开发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2、信用等级B级企业,在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商品房预售 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推荐参与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3、信用等级C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缓 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核减申请。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至 房屋主体封顶,暂缓受理资质升级申请,限制参与优秀企业和优 秀楼盘等评选。4、信用等级D级企业,纳入主管部门重点监控对象范畴, 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提高 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至房屋单体竣工,暂缓受理商品房预售 资金核减申请,暂缓受理资质升级申请,限制参与优秀企业和优 秀楼盘等评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其他行政机关、 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发出警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 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有虚报、瞒报、伪造信用信息或其他 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 批评。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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