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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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江苏海事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桥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 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 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 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 定(2021年)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桥梁建 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 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桥梁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第四条 施工建设前,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征求 海事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建设涉及临时工程的,应 按规定办理海事相关手续。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 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 保障措施。第六条桥梁施工单位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 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在施 工期间,桥梁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良好的作业秩 序,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一)按照批准的作业内容、水域范围和安全作业条件 进行作业;(二)配备相应的安全和应急设施设备,落实专业力量, 做好施工水域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三)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和有关警示标志,并做好维 护工作;(四)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 计划与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尽可能减小对通航 水域的占用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五)加强对施工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船员教育, 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六)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第七条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 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 列规定:(一)按有关规定正确显示信号;(二)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 联系,及时通报船舶动态信息;(三)遵守有关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规定和相关限 制性规定。第八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要 求,落实桥梁防撞设施、安全监控设备和导助航标志等水 上交通安全设施,桥梁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 发展需求。第九条桥梁建设竣工验收后,桥梁建设单位或管理单 位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通航安全技术参数,经备 案通过后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航行通告。(一)桥梁名称、位置;(二)通航桥孔、通航净空尺度;(三)设计通航水位;(四)设计代表船型;(五)通航桥孔梁底标高、设计最低弧垂高度、安全富 余高度;(六)防撞设施及防撞能力;(七)导助航标志及设施;(A)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第十条桥梁投入使用前,桥梁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应确定桥区水域,其范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管理 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及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确定并公布。第三章桥梁运营通航安全保障第十一条 桥梁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并应遵守下列 规定:(一)加强对桥梁防撞设施、安全监控设备和导助航标 志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二)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 施设备检测,结合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变化提升桥梁防撞能 力和通航安全保障水平。第十二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 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水文情况 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区水域满足通航 条件。第十三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 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加强桥区安全监 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置,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三)设置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主动、被动防撞装置并 定期检测维护;(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应急力量,建立 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 练。笫十四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桥 区水域的安全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 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五条进行桥梁维修、检修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作 业前,应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作业及活动许可。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船舶在桥 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桥区水域水上 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实施监督检查时,可 以采用现场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 料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桥 区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桥梁管理单 位、船舶以及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桥梁安全。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桥区水域存在交通安全 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桥梁,是指跨越江、海水域,供铁路、道路、渠 道、管线等使用的水上建筑物。(二)桥区水域,是指桥梁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三)桥梁管理单位,是指对桥梁负有实际管理责任的 经营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四)非限制性桥梁,是指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内河桥 梁或通航水域中不设桥墩的跨海桥梁,其他桥梁为限制性桥O(五)施工船舶,是指经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在施工作业水域内参与桥梁施工建设和为桥梁施工建设提 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 料船、交通船等。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 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 26号)、长江江苏段桥梁施工期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通告(2014) 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