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裁判思路.docx
-
资源ID:69853943
资源大小:33.46K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裁判思路.docx
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裁判思路(2022)执业经验045号前情提要:案例以公司名义在销售助动车期间,要求购货单位除 支付4,000辆助动车价款外,还支付返利款704万元,未告 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销售和获利情况,将该款予以上交处 理,个人未占有、使用。原判认定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 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认定徐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当,最终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无罪;原 审被告人徐某某无罪。案例未经许可,自称资深证券分析师、私募操盘手, 并以“牛股师”的名称,在网站上发布以评股、荐股为主要 内容的文章,向众多证券投资人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有偿 咨询服务活动,从而收取股票投资指导费共计人民币351万 余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元。案情简介: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景现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坤祚,上海景现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 某某、王某乙、谢乙、潘某某、殷某、舒某等人的证言,上 海银华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 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罗敏的记账笔记本、聊天记录, 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和相关照片以及出具的搜查笔录、 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罗敏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 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 法经营罪。被告人罗敏到案后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 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 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罗敏对指控的非法经营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 查获的两本笔记本中的台账流水确系本人亲笔所记载的这 几年全部收入,不仅包括违法收取的股票投资指导费,还包 括2009年至2013年案发前的网上装修设计等费用计人民币 225万元、网上广告与刘瑛等人代购等费用计人民币225万 yG o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敏笔记账本 上记录的台账全部是被告人罗敏收取的股票投资指导费,公 诉机关依据审计鉴定报告来确定被告人罗敏的违法经营数 额有误,应以侦查部门已经查实的数额来认定其违法经营数 额,且被告人罗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 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5日至2013年7月16日间, 被告人罗敏未经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自称资深 证券分析师、私募操盘手,并以“牛股师”的名称,在网易 等众多财经网站上发布以评股、荐股为主要内容的文章,吸 引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关注,并通过QQ聊天软件及手机飞信, 向众多证券投资人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 有偿咨询服务活动,从而收取李甲、曹某某、熊某某等众多 证券投资人的股票投资指导费共计人民币351万余元。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罗敏在本区新桥镇的住处被 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敏在重审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 人李甲、曹某某、陈甲、谢某甲、刘某甲、熊某某、韦某、 范某某、靳某某、刘某乙、陈乙、胡某、何某某、刘某丙、 张某某、戴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高某、李某乙、尹某某、 李某丙、凌某某、王某乙、谢乙、潘某某、殷某、舒某等人 的证言以及证人刘瑛的情况说明,上海银华同大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被 告人罗敏的记账笔记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 细和相关照片以及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 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罗敏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系根据 审计鉴定报告的1965笔计801万余元的银行卡账户收款记 录与被告人罗敏笔记本对应台账收款记录在收款时间、单笔 收款金额上的相互印证,并结合相关28名证人的报案记录 等证据而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审计鉴定报告的1965笔计 801万余元的银行卡账户收款记录中,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 中被告人罗敏供述的450万元的其他收入,根据罪刑法定, 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在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中予以扣 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敏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 收取股票投资指导费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提供有偿咨 询服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 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敏到案后能够 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故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 见,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敏犯罪的事实、犯 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一、被告人罗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 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三、扣缴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回到题目,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作者结合 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涉嫌非法经营罪一般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 师团队的帮助。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 出充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 的作用。此类案件由具有丰富专业刑辩经验的律师介入处理 才能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 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近似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假广告罪】【侵犯著 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公安部2001. 03. 20 公经(2001) 253 号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 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 04. 017 .认定非法经营罪应注意哪些问题答: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 名。从定罪方面看,目前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构成本罪的行 为,除了具有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的特征外,还应当注意经营 对象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非法经营的不是国家 有关机关或部门规定应当专营专卖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一般 宜作为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对于私下买卖内容上既不淫秽、 又不反动的碟片或光盘的行为,不能仅仅因为无证经营数量 较大、非法获利较多,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这类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达到严重程度,且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 应以其他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于非法经营行为, 在考虑认定本罪时,一般应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 规定的刑事罚则为依据。不能把非法经营罪当作新的”“口袋 罪”"扩张适用。8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答: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判处自由刑外,还应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可分以下几 种情况判处:一是能够查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的,判处个人 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不能少于一千元);二是单位非法 经营亏损,个人确实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个人的犯罪情节 及缴纳能力,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 定,酌情判处不少于一千元的罚金;三是违法所得名义上归 单位占有,实际被个人以各种名目任意挥霍,或者有迹象表 明个人从中获利的,可以考虑以名义上归单位的违法所得为 基数判处罚金。总之,应当兼顾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严重破坏 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一定要依法判处财产刑,决不能让犯 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二是在经济上制裁犯罪时,也应 当注意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不能把本应由单位承担的刑罚, 转嫁或者同时判给个人承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打击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 08. 09公经2002928号非法代理销售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机票属于非法经 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08. 23法释200226号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 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 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4. 08法发2011155号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 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 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 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 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06. 18 法发2012) 12 号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 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 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 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 116 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 16 号(四)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 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 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 10. 09高检研函字 (2013) 58 号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 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 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 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 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5. 05. 18法2015129号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 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 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5. 09. 18新广电发(2015) 229号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 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 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29号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 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 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 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 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 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 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9. 02.20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准确理解和适用环境解释 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要坚持实质判断原 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 判断。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 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二要坚持综合判 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根据其在犯罪链条 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比如,有证据证明 单位或者个人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 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 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如果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的上游 或者下游环节具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 污染的情形,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 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 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 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 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2020. 02. 13 市监竞争2020) 13 号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 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 表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景现 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现公司”)、原审被告人徐 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3日作出(1999) 杨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徐某 某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杨 刑监字第5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葛海英、叶和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 表人杨坤祚、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三产上海景鸿(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鸿公司”)与上海现代音像电器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于1997年4月合资联营景 现公司,经营五金交电、摩托车、助动车及配件等,巡警总 队调徐某某任景现公司经营负责人。1997年8月至1998年 2月,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经营的被告单位景现公司,在销 售嘉陵牌、新大洲牌助动车的同时,擅自要求客户上海申浦 文化用品公司以现金支付牌照费,并规定每副牌照费的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 共计倒卖助动车牌照4,000副,非法获利704万元,计入公 司“小金库”账目中。原判认为,被告单位景现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销售助 动车同时擅自规定牌照价格,与助动车分开销售,非法经营, 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被告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 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 09. 01 公通字(2020) 9 号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7种)71.非 法经营案(第225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订)2020. 10. 30七、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 “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 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699号)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03. 01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 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05. 15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 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2 .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 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1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 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 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 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 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 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0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 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 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 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 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 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 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 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 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 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 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 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 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 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 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 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 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 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 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周,又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 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 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 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 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 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 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 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 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 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 线电设备的。(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 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 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1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 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 的;2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 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 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 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3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 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 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 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 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 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2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 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3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等严重后果的。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的;(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 行为十次以上的。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 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 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 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风险提示:本文所有内容均为作者个人办案研究的观点分享,数据 均取自公开渠道,不保证其原始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权 威性,仅供读者参考。同时鉴于司法案件中个案化的差异、办案地区内部规则的不同,文章中的观点并不构成具体的建 议,也不代表作者所执业律所的观点。本文纯属抛砖之作,如有不妥之处请不吝赐教。周钱淇律师202 2年10月14日 地址:上海市吴江路31号东方众鑫大厦17层上海博拓律师 事务所。欢迎合作、咨询:(微信同号)烦请注明来源 口 /抖音/b站/知乎同名。作者简介:周铉淇,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职于广州市公安局 白云区分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 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 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 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周某涉嫌诈骗罪判处缓刑案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案* 李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已取保)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徐某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纠纷案邓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蒋某与陈某租赁合同案白某与候某、河南省某汽车运输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案* 许某与某水利局、某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纠纷案王某与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樊某与某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某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秦某与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徐某等与滕州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橡胶有限公 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某置业有限公 司担保物权纠纷案河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韩某实现担保物权纠 纷案彭某与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 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景现公司罚金800 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704万元 予以追缴。再审中,各方意见如下:原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杨坤祚认为,景现公司未非 法经营,也未非法获利,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宣告被告 单位景现公司无罪。原审被告人徐某某认为,已将销售带牌助动车的返利款 上缴市公安局巡警总队,本人未从中牟利,原判认定其构成 犯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徐某某通过批发销售 带牌助动车,从零售单位批零差价的巨额利润中返利,不能 因此认定徐某某倒卖牌照;景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销售带牌 助动车并不知情,景现公司也未因此而获利;请求宣告徐某 某无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 法律上存在不当,对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的申诉理由及其辩护 人的辩护意见没有异议。经再审查明,1997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三产 景鸿公司与现代公司合资联营景现公司,经营五金交电、摩 托车、助动车及配件等,注册资金100万元,景鸿公司出资 48万元,占注册资金48%,现代公司出资52万元,占注册 资金52%。法定代表人为杨坤祚。同年7月,景现公司注册 成立。原审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景现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并按 要求在有关车管部门配合下,负责销售积压的嘉陵牌助动 车。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徐某某以景现公司名义在 销售附牌照的嘉陵牌、新大洲牌助动车期间,要求购货单位 支付车款时,分三种车型返利,分别为1,430元、1,760元、 2,060元。销售助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票结算, 账目登记在景现公司财务账册中。返利全部以现金结算,不 出具任何凭证,返利账目登记在徐某某管理的小金库账册的 返利项下。购货单位上海申浦文化用品公司除支付4,000辆 助动车价款外,还支付返利款704万元,徐某某未告知景现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坤祚上述销售和获利情况,将该款予以上 交处理,个人未占有、使用。以上事实,有景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人王甲、周 某某、金某某、王乙等人的证词,景现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 以及徐某某的陈述等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再审庭审质证属 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单位犯罪应体现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非法利 益归属的团体性。徐某某除要求购货单位以支票形式支付车 款外,再以现金形式返利,未经景现公司讨论决定,亦无证 据证实景现公司事后获取上述返利款,因此,原判认定景现 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景现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罪 名不能成立,认定徐某某作为景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承担刑事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景现公司诉讼代表人杨坤祚 关于景现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应予采纳;徐某某及 其辩护人关于徐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可予采纳。综 合徐某某在销售带牌助动车过程中收取不当返利,但个人未 占有、使用等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1999)杨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景现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无罪;三、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律师解读:非法经营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 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 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 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 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 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 成本罪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 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 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 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3、本罪的客体为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 场管理制度、市场秩序。4、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 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 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 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 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 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 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 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 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 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