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货运、物流、快递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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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货运、物流、快递公司).docx
*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 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 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 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 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 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第四条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 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 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第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 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参加营运驾驶员 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 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 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 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 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 作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第七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 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 业资格考试。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 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书。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 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 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 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 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 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 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 活动。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 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 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五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 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 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超过有效期限180日未接受审验的,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由原 发证机关注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 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七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 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 新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考试。第十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 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 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 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 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暂住地所在的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第十九条营运驾驶员从来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 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 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按 规定建立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 员档案资料。第四章罚那么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 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 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 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 运输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 资格证书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 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