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依法实施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促使学生认真履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应尽义务,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了基本行为规范和 教育目的,应受到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 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坚持合法、合理、正当和比例原那么。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 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 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 教育工作。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第五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缺乏以 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处在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催促其改正错误。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治安或刑事处分的, 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第七条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 学金评定的资格。第二章学生违纪处分的依据内容第八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A)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第九条学生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处 罚,分别情况予以处分:(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 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拘役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学生参加罢课、罢考、聚众滋事等,影响学校教 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造成的后果,区别主要责任人 和一般参加者,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一条学生以违法行为侵占公、私财物的,应给予纪 律处分:(一)获取赃物、赃款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视情节和 价值的多寡,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属 于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移 交公安部门处理;(二)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从重处分;(四)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学生故意损坏公物的,随意张贴破坏校园公共 环境的,入室推销产品、送外卖、在宿舍内非法经营,视后 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并负责赔偿损失。第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 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违反规定使用网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 舍内留宿,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租房校外住宿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其回校住宿;经屡次劝说,仍 不回校住宿的,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因租房外宿而发生 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本人负责。第十六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参与群体打架的,带头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 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 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打人致伤者,视伤情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并负担受伤人的医疗检查费、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四)对有意导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记过或 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煤油炉、 酒精炉、液化罐等明火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的,情节较轻者, 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 处分。第十八条学生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九条学生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 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条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加入传销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酗酒滋事,伤及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者,给 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 动。对于无故旷课的,首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帮助,旷课时 数累计达一定数量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旷课过多的 应作退学处理。具体掌握标准如下:(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 评;(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 分;(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s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 分;(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s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七)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一周以 上至二周(含二周)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超过二周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 分:(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 考级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三)学生冲撞、威胁、干扰教师监考、阅卷、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 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第二十六条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照本条例分 别予以处理,合并处分。第二十七条留校观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自决定处分 之日算起。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可以提前或延后解除 “留校观察”;在留校观察期间继续违纪,违纪程度到达应 受警告或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毕业班学生不宜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如其违 纪程度到达应该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时,可给予记过处分,并 对其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 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校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第二十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危 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成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 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 好;(三)主动提供调查线索,举报他人违纪行为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三十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阻碍有关部门、 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成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筹划者;(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 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第三十二条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需给予 处分的,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各二级 学院和学生处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属治安、安全以及 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第三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组,由分管学生 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 校团委、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 生处,负责对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给予学生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 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三十六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要按规定期 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七条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XX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第三十八条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可依据XX信息工程学 院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实施方法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原那么上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 教育的学生。第四十条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