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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1-建设法规概论(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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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1-建设法规概论(精品).ppt

    第一章 建设法规 概论 内容内容: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2.建设法规在整个法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建设法规在整个法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重点重点:1.建设法规的体系;建设法规的体系;2.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办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办法;3.以及建设法律责任。以及建设法律责任。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定义1.建设法规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2.建设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调整的范围:a.建设活动中的建设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建设管理关系;b.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协作关系;C.建设活动中的建设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建设民事关系。二、建设法规的特征特征1.行政隶属性行政隶属性(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关系。调整方式有授权、命令、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消。2.经济性经济性:指令性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强制性;指导性计划:不具有法律约束、可以变动。3.政策适时性政策适时性:举例:国家经济实力较弱时,基建投资就要通过建设法规加以限制或压缩;国力充足时,基建规模就可以通过建设法规给以增加,甚至出台一些投资鼓励、扶持政策。4.技术性技术性:为了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举例:各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等。1.2 建设法规体系及构成一、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1.定义定义: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2.法规的组成形式组成形式:a.宝塔形宝塔形组成形式: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b.梯形梯形组成形式(我国采用):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专项法律体系。3.我国法规体系的组成法规体系的组成:建设法律建设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核心和基础基础):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其他层次的建设监理法规均根据这些法律而制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例如:合同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总理签署总理令公布。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出现。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由各地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只能在本区域有效。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的人民政府制定。注意注意: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的法律效力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二、建设法规的构成构成 中国现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条件下,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宪法为根本,建设法律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基础构成的对建设活动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建设法规的构成习惯上划分为建筑行政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和建筑技术法规建筑行政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和建筑技术法规三种。1.建筑行政法律建筑行政法律 建筑行政法规是国家管理机关从宏观及全局上对建设活动实施管理的法律规范。1)内容内容:a.计划法计划法:计划法主要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制度和指导性计划制度的实行,从而实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凋整,以指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b.税法税法:税法不仅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并可调节社会积累和消费关系,从而促进或限制一定的企业发展。贯彻国家税法也是建设法规的重要内容。c.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调整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建筑法建筑法:建筑法是调整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建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e.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是调整建筑勘察设计中形成的各种建筑勘察设计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f.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房地产业和各项房地产经营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特征:强制命令性强制命令性:一方下达命令,另一方只能服从并予以执行,没有选择和讨价还价的余地。非对等性非对等性:主体一方作为国家建设主管机构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作为接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只承担义务,即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灵活性灵活性:课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制定、修改和制止。2.建筑民事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建筑民事法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内容内容:a.民法民法: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原则中的法人制度、自然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对建设活动都有法律约束力和规范性。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依据。b.建设合同法建设合同法:建设合同法是调整建设活动合同约定过程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合同法规定了各类建设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C.建筑企业法建筑企业法:建筑企业法是调整建筑企业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企业法规定了各类建设企业的没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与义务,它为建筑业的现代化经济管理提供了充分保障,增强了建筑企业的活力,促进工建设产业的发展。d.住宅法住宅法:住宅法是调整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特征:平等的有偿性平等的有偿性:在取得利益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范围的选择性范围的选择性: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选择的自由。相对稳定相对稳定:与建设行政法规相比,具有相对稳定性。3.建设技术法规建设技术法规建筑技术法规是调整建设过程中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建设技术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各种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定额及指标等规范性文件。1)内容内容:a.设计规范设计规范: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一般分为:建筑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b.施工规范施工规范: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一般分为:建筑施工规范和安装施工规范。c.验收规范验收规范:指检验、接受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和标准等。d:建设定额建设定额:指国家规定的消费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2)特征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1.3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及实施一、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指建设立法进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一)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或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应冲突;对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必须遵循;与其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有内容应相互协调;建设法规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相互矛盾。本原则即是立法要求,既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又是执法要求,即不能因法律制度的自相矛盾而导致建设法规的无所适从。(二)(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市场经济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与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1、反映在建设立法中,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主体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规划建设设计主体、建设监理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2、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开放性:工程投标市场;3、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要求建设法规本身具有完备性。(三)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三)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表现: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即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二、建设法规的实施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一)建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内容内容:1.建设行政决定;2.建设行政检查;3.建设行政处罚;4.建设行强制执行;(二)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争议的行政行为。内容内容:1)行政调解2)行政复议3)行政仲裁专门的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4.建设法规的遵守: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注意及时学习建设法规,正确理解法规条文,按照法规的要求规范建设行为,不得违反。1.4 建设法律责任一、建设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建设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概念:也称违法责任,指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而应依据法律承担的法律后果。2.特征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法定性(强制性);引起法律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引起法律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法律责任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法律责任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二、法律责任构成要素法律责任构成要素1.一般构成要素一般构成要素: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呢,法律无须明确规定这些条件有损害事实发生;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存在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2.特殊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主体: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特殊结果特殊结果:后果严重、损失巨大。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转承责任转承责任: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讲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三、法律责任的种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3.经济责任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4.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补充补充:1、区分:犯罪与违法区分:犯罪与违法(1)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但不一定是犯罪。(2)一般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3)犯罪是刑事违法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罚款 拘留15天3、犯罪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4、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种类(九种)主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其徒刑、死刑附加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国人或无国籍)(1)管制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一定的自由,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进行改造。期限3个月-2年。(2)拘役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期限1-6个月。(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教育改造,适用频率最高。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教育改造。(5)死刑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死缓(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适用条件:罪当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我国对于死刑的方法:即不废除死刑,又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存在是否合理?(6)罚金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经济制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它牟利性犯罪。区分:罚金:刑事惩罚,主体:人民法院,对象:犯罪分子行政罚款:行政处罚,主体:行政机关 对象:其他违法行为人(7)(8)(9)略四、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被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币,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建设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承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事件1: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签认。事件事件2: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结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网失效,随即向甲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事件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即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工程部分工程停工整改。问题一:问题一:指出事件1中脚手架工程转向施工方案和申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问题二:问题二: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甲施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哪写内容。问题三:问题三:分别指出事件3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案见下一页答案见下一页)问题一问题一 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2、施工现场的质检员不能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为质检员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再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兼任。问题二问题二 1、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说明此次测量数据无效,并要求甲施工 单位负责联系规划局重新放出控制点,并说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施工单位负责。问题三问题三 1、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偏少,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做法正确。2、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时,向乙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做法错误;真确做法是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再向乙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如果此管线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 隐患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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