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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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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精品).ppt

    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主讲人主讲人 王朝霞王朝霞2010 年年 10月月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一、一、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简介简介 2005年年4月月27日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日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自2006年年1 月月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是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具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有里程碑意义。1、公务公员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务公员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2、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决定可申辩与申诉、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决定可申辩与申诉3、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建议改正或撤、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建议改正或撤销销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制5、从业限制:亲属关系、离职、兼职、从业限制:亲属关系、离职、兼职6、聘任制公务员的上岗与人事纠纷的解决、聘任制公务员的上岗与人事纠纷的解决7、公务员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公务员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二、二、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第第13条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三、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第第12条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四、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第(第53条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 图表:近年全国行政复议纠错比例逾三分之一图表:近年全国行政复议纠错比例逾三分之一 新华社发新华社发 2009年河南省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年河南省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类别部门类别情情况况列前四位的分别是:公安类、土地类、城建类、劳列前四位的分别是:公安类、土地类、城建类、劳动类,占申请总数的动类,占申请总数的86.4%。其中公安类占其中公安类占37%,土地类占,土地类占34%,城建类占,城建类占8%,劳动类占劳动类占7.4%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分类情况分类情况因对因对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占决定不服的占43%因对因对 行政确权行政确权 不服的占不服的占23.9%因对因对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的占不服的占7%因认为行政机关因认为行政机关 不作为不作为 的占的占5.84%因对因对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决定不服的占决定不服的占4.2%因对因对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 不服的占不服的占3.6%其他其他12.46%3、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审理情况 在已审结案件中,在已审结案件中,作出作出 驳回申请驳回申请 决定的占决定的占2.3%作出作出 维持维持 决定的占决定的占50.9%作出作出 撤销撤销决定的占决定的占11.5%作出作出 变更变更决定的占决定的占1.4%确认确认 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违法 的占的占0.6%责令责令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履行履行 法定职责的占法定职责的占0.9%调解调解 结案的占结案的占3.1%,终止终止 的占的占18.2%作其他处理的占作其他处理的占0.4%2009年,我国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年,我国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约议约8万件左右,案件数还略少于行政诉讼,万件左右,案件数还略少于行政诉讼,而有的国家两者之比而有的国家两者之比10 1,甚至达到,甚至达到24 1。同时,我国现有同时,我国现有70%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交流会议上的讲话 一、行政复议法简介一、行政复议法简介 1999年年4月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日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自1999年年10月月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2007年年5月月23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次常务会议通过过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自2007年年8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的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由国家局进行复议的门规章(仅适用于由国家局进行复议的案件):案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年10月月1日颁布施行)日颁布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查办理办法(2006年年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二、食品药监系统可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二、食品药监系统可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行为 2、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3、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 4、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行为 5、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 6、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三、了解行政复议的原则三、了解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 6、合法性与适当性双重审查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双重审查原则四、食品药监机关被复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四、食品药监机关被复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题1、尊重申请人的复议权;、尊重申请人的复议权;2、关注申请人是否适格(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注申请人是否适格(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对人或相关人);3、关注自身是否为适格的被申请人;、关注自身是否为适格的被申请人;4、关注申请人复议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关注申请人复议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60日);日);5、及时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及时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6、依法行使申辩权;、依法行使申辩权;7、合理定夺复议期间是否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定夺复议期间是否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执行;8、依法运用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依法运用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9、积极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积极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五、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运用五、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运用1、和解与调解的依据:、和解与调解的依据: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自愿达成和解的,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纠纷。2、对和解的要求:、对和解的要求:(1)双方)双方自愿自愿(2)和解)和解范围范围要符合规定:要符合规定:自由裁量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类自由裁量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类除外)除外)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3)时限时限规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规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4)内容内容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合法权益(5)程序程序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获得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解协议,并获得行政复议机构准许。3、对调解的要求:、对调解的要求:(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2)调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调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自由裁量类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类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3)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六、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新动态六、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新动态1、2008年年9月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71号文号文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以下,确定以下8个省、直辖个省、直辖市为行政复议试点单位:北京市、黑龙江、市为行政复议试点单位:北京市、黑龙江、江苏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贵州省。2、2009年年5月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发84号文号文关于开展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试点工作的通知作的通知,决定在省政府本级和郑州、安,决定在省政府本级和郑州、安阳、驻马店三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阳、驻马店三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作。3、2009年年12月月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283号号文文 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知,12月月24日下发日下发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按照按照规定规定要求,郑州市设立市、县要求,郑州市设立市、县(市市、区、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办公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中央垂直管理的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其中,行政复。其中,行政复议委员会聘请专业人士、专家学者作为成员议委员会聘请专业人士、专家学者作为成员,参与审查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参与审查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和监督本区域行政复议工作。复议案件,指导和监督本区域行政复议工作。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52万余件,原告胜万余件,原告胜诉率占诉率占30%。据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统计:据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统计:郑州市郑州市“民告官民告官”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2006年年800起左右起左右 2007年达到年达到1000多起多起 2008年就有年就有1200多起多起 2009年年1400多起多起 原告胜诉率在原告胜诉率在3035%一、行政诉讼法简介一、行政诉讼法简介 法律类法律类:1989年年4月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自1990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高院司法解释类:高院司法解释类:1、1999年年11月月24日通过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自,自2000年年3月月10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2002年年6月月4日通过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自2002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3、2007年年12月月17日通过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自,自2008年年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4、2007年年12月月17日通过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自2008年年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9年年7月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行政应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诉工作规则建立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建立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实行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实行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问责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问责制制应诉案件分级报告备案制等应诉案件分级报告备案制等 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出台后首例一把手出台后首例一把手”应诉案应诉案件件 2009年年8月月1日郑州市交警三大队的日郑州市交警三大队的“一把手一把手”大队长朱则军坐在了被告席上大队长朱则军坐在了被告席上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食品药监机关应诉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食品药监机关应诉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以平常心态对待被诉、以平常心态对待被诉2、关注原告是否适格、关注原告是否适格3、关注自身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关注自身是否为适格的被告;4、关注诉讼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关注诉讼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5、及时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及时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6、依法行使申辩权、依法行使申辩权7、合理定夺诉讼期间是否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定夺诉讼期间是否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执行 8、恰当运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恰当运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9、积极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积极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书 讲课结束,谢谢大家!讲课结束,谢谢大家!更多资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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