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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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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精品).ppt

    质量技术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时营时营Zjj_质量技术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一、46号令与号令与137号令的区别号令的区别二、二、137号令解读号令解读三、注意的有关问题三、注意的有关问题一、一、46号令与号令与137号令的区别号令的区别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0年年7月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号发布。1996年年9月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发布。号修正发布。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共八章四十一条。共八章四十一条。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管辖管辖第三章第三章受理受理第四章第四章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第五章第五章审理审理(国家总局第(国家总局第138号令)号令)第六章第六章执行执行第七章第七章结案结案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 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5年年12月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令第42号公布。号公布。1996年年12月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令第47号修正发布。号修正发布。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共十五条。共十五条。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1996年年9月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令第49号发布。号发布。自自1996年年10月月1日起实行。日起实行。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共十七条。共十七条。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规定 2011 2011年年1 1月月1313日,经国家质检总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2011年年3 3月月2 2日以总局令第日以总局令第137137号号公布;公布;自自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共八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共八章,六十五条。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6条)条)第二章第二章管辖管辖(5条)条)第三章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21条)条)第四章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9条)条)(原(原听证工作规则听证工作规则)第五章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4条)条)(原(原现场处罚规定现场处罚规定)第六章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11条)条)第七章第七章期间与送达期间与送达(6条)条)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3条)5、修改的原因及背景、修改的原因及背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1996年年3月月17日,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过,自1996年年10月月1日实施。日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多年执法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的总结;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践的总结;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的实际需要。二、二、137号令解读号令解读总则(共六条)总则(共六条)第一条第一条制定本规章的法律依据制定本规章的法律依据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三条第三条办案总体要求办案总体要求第四条第四条办案过程中的内、外部关系办案过程中的内、外部关系第五条第五条监督检查和重大案件的督办监督检查和重大案件的督办第六条第六条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管管辖辖第七条第七条管辖权的规定管辖权的规定1、执法主体:省、市、县(市)质量技、执法主体:省、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依法委托的组织或术监督部门;包括:依法委托的组织或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2、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管辖、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管辖的行政地域范围内。的行政地域范围内。3、管辖范围外的调查取证。、管辖范围外的调查取证。第八条第八条指定管辖指定管辖1、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2、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指定。、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指定。3、上级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上级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第九条第九条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在管辖权上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在管辖权上的规定。的规定。第十条第十条案件移送的规定。案件移送的规定。一次移送,不得再次移送。有异议时,报共一次移送,不得再次移送。有异议时,报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同的上级指定管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共二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案源及立案的规定案源及立案的规定(1)自发现之日起)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要完成核查,日内,要完成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决定是否立案;(2)检验、检测、检定和鉴定等所需时间)检验、检测、检定和鉴定等所需时间除外。除外。(3)立案审批,质量技术监督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批,质量技术监督负责人批准。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的规定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的规定 1、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少于两人,2、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3、记录在案。、记录在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证据种类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主、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证人证言主、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报告等。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报告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1、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2、通知当事人到场;、通知当事人到场;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4、必要时,可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情况。、必要时,可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询问调查询问调查1、个别调查;、个别调查;2、核对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核对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证明;3、告知权利和义务;、告知权利和义务;4、制作调查笔录;、制作调查笔录;5、调查笔录上要逐页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上要逐页签名或盖章。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收集证据的要求收集证据的要求(1)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由提供人标明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经核对与原件无误”;(2)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办案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办案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收集证据的方式收集证据的方式(1)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件有关的证明材料。(2)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拍照等方式。第十九条假冒产品鉴别第十九条假冒产品鉴别1、交由被假冒的企业鉴别;、交由被假冒的企业鉴别;2、查证后的鉴别材料可作为证据;、查证后的鉴别材料可作为证据;3、出证的企业应负的责任。、出证的企业应负的责任。第二十条抽样及检验第二十条抽样及检验(1)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2)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文书使用)。当事人(执法文书使用)。(3)法律、法规、规章有复检规定的,应当告)法律、法规、规章有复检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知当事人复检权利;(4)抽样的规定可参考)抽样的规定可参考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登记保存第二十一条登记保存1、采取或者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经质量技、采取或者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2、登记保存期限为、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日。第二十二条保存证据处理第二十二条保存证据处理1、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2、对登记保存后的证据采取三个措施:、对登记保存后的证据采取三个措施:(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施;(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二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1、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2、不需要继续采取时,及时解除。、不需要继续采取时,及时解除。3、采取或者解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采取或者解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批准。第二十四条拒绝调查的处理第二十四条拒绝调查的处理1、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接受调查;2、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处理办法处理办法:(一)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一)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二)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材料上载明情况;(二)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三)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作料加以证明;(三)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为见证人。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执行。第二十五条终止调查第二十五条终止调查 1、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2、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义务承受人等原因;3、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第二十六条案件审理第二十六条案件审理 设立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设立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审理制度。按照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告知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告知的规定 1、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听证等权利;3、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八条案件复核第二十八条案件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按照当进行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听证的条件一、听证的条件(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的规定:1、对公民罚款、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元以上;2、对个体经营者罚款、对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元以上;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元以上。二、组织实施二、组织实施 由案件审理办公室负责。由案件审理办公室负责。三、听证时限规定三、听证时限规定 1、告知后、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日内提出申请;2、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日内组织听证;3、举行听证的、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通知申请人;4、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可延期举行听证。可延期举行听证。四、参加听证的人员四、参加听证的人员 1、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2、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3、当事人,也可委托、当事人,也可委托1至至2名代理人参加。名代理人参加。五、听证会程序五、听证会程序1、宣布听证会纪律;、宣布听证会纪律;2、核对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并告知权、核对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并告知权利和义务;利和义务;3、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以及处罚意见;4、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六、听证笔录及签字六、听证笔录及签字1、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听证主持、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2、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案、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案审会进行重新审理。审会进行重新审理。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无效1、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2、未依法组织听证的、未依法组织听证的3、未履行上述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未履行上述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二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规定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决定书的内容(执法文书);、决定书的内容(执法文书);3、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印章。、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三十条责令改正第三十条责令改正1、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2、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术规范的规定执行。3、改正期限无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改正期限无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日。4、超过、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报请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一条案件报批第三十一条案件报批1、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2、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日内作出决定。*第三十二条办案期限第三十二条办案期限1、自立案之日起、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2、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日。3、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请上一级质、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适用原则一、适用原则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2、对公民处以、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办案要求二、办案要求1、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记录在案;、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记录在案;2、收集物证、书证、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物证、书证、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3、使用现场处罚决定书,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使用现场处罚决定书,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据;4、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要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要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时要注明情况;时要注明情况;5、要履行告知程序。、要履行告知程序。三、当场收缴罚款三、当场收缴罚款1、自收缴罚款之日起、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行政日内,交行政机关;机关;2、在水上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在水上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日内,交行政机关;内,交行政机关;3、行政机关应在、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四、当事人的权利四、当事人的权利1、无听证权利,即无听证程序;、无听证权利,即无听证程序;2、对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对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讼。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一、送达一、送达1、指执法文书的送达;、指执法文书的送达;2、送达执法文书要使用送达回证;、送达执法文书要使用送达回证;3、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第第六十条六十条)、委托或邮寄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日内送达。送达。二、执行二、执行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2、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量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量的百分之三。3、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应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期限届满之应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日起180日内。(日内。(2012年年1月月1日起日起行政行政强制法强制法实施实施)4、确有经济困难,可延期或者分期执行。、确有经济困难,可延期或者分期执行。5、执行中止的三种情形(第五十二条)。、执行中止的三种情形(第五十二条)。6、执行终止的情形(第五十三条)。、执行终止的情形(第五十三条)。三、物品处置三、物品处置1、罚没物品的处置(第五十条);、罚没物品的处置(第五十条);2、涉案物品的处置(第五十一条)。、涉案物品的处置(第五十一条)。四、结案四、结案结案的要求(第五十四条)结案的要求(第五十四条)五、案件的报告、备案五、案件的报告、备案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六、立卷存档六、立卷存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三、注意的有关问题三、注意的有关问题 第一个问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第一个问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批准权。批准权。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项负责人批准的事项立案审批。立案审批。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责令改正的期限超过责令改正的期限超过30日。日。结案。结案。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事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事项项 案件承办人、审理人和听证主持人的回案件承办人、审理人和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延长30日。日。因特殊原因,终止调查并结案。因特殊原因,终止调查并结案。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涉案物品的处置。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涉案物品的处置。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二个问题:执法文书的种类及用途。第二个问题:执法文书的种类及用途。1、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15种)种)(1)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2)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3)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抽样单)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抽样单(4)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5)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6)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存)决定书(7)质量技术监督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质量技术监督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封存)决定书(8)质量技术监督封条)质量技术监督封条(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10)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1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12)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13)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更正)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通知书(14)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5)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2、内部使用的执法文书(、内部使用的执法文书(13种)种)(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封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3)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4)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5)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记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记录(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结案报告(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11)质量技术监督变更(暂停)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变更(暂停)行政执法委托书执法委托书(1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指定管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书(1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表第三个问题:行政执法的相关时限规定。第三个问题:行政执法的相关时限规定。(1)立案:发现之日起)立案:发现之日起15日内。日内。(2)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日。(3)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不超过)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不超过30日,批日,批准后可超过准后可超过30日。日。(4)案件办理时间为)案件办理时间为3个月,主要负责人个月,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批准可延期30日,延期超过日,延期超过30日上报日上报批准。批准。(5)上级部门批准时限为)上级部门批准时限为15日内。日内。(6)案件报告、备案为结案后)案件报告、备案为结案后15日内。日内。(7)听证的时限要求: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的时限要求: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第二天起之日第二天起3日内提出,日内提出,15日内听日内听证,提前证,提前7日通知,延期听证应在日通知,延期听证应在30日听证。日听证。(8)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9)公告期:公告送达为)公告期:公告送达为60日;涉案物品返日;涉案物品返回的公告期为回的公告期为60日。日。(10)复议、诉讼期:复议期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复议、诉讼期:复议期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起60日内;诉讼期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诉讼期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90日内。日内。(11)查封、扣押的时限:产品质量为)查封、扣押的时限:产品质量为3个月,特种个月,特种设备为设备为15天;超期限要报上级批准。天;超期限要报上级批准。谢谢大家!谢谢大家!二二0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案件来源案件来源移送移送听证听证立案立案调查和取证调查和取证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假冒产品鉴别假冒产品鉴别抽样及检验抽样及检验告知告知决定决定执行执行结案结案立卷存档立卷存档现场调查现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案件来源案件来源移送移送听证听证立案立案调查和取证调查和取证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假冒产品鉴别假冒产品鉴别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告知告知决定决定执行执行结案结案立卷存档立卷存档现场调查现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案件来源案件来源移送移送听证听证立案立案调查和取证调查和取证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假冒产品鉴别假冒产品鉴别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告知告知决定决定执行执行结案结案立卷存档立卷存档现场调查现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复议、诉讼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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