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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六章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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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六章经济法.ppt

    第六章 经济法经济法指导用书n李海波等主编:新编经济法(修订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n丛书编写委员会:经济法捷进,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n考特等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n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n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n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n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n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n三、经济法的形式n四、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n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同时,具有自身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二、经济法调整对象n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n经济管理关系n维护公平竞争关系n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形式n亦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法属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n经济法一般没有法典这一表现形式,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政策和习惯也可作为经济法的渊源。四、经济法的体系n经济法的体系中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n经济组织法;n经济管理法;n经济活动法。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n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n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n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n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n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n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n1、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n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n3、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n4、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n亦称经济法主体,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n主体的特点: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具有相应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n主体的范围:n1、经济管理主体n2、经济活动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n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主要包括:权利与义务。n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包括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n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n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n客体的类型: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n一、法律行为n二、代理一、法律行为n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n有效要件:1、实质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n2、形式有效要件:可采取书面、口头、推定、沉默形式。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n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n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n应该具有的条件:n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n2、是不确定的事实;n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n4、是合法的事实;n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无效的法律行为n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效力的行为。n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是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n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n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n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n享有可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代理n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n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了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代理的种类n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n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n3、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滥用代理权的情形n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n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n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n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权代理n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n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n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n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n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表见代理n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称为表见代理,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n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n第二节 私营企业法n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第四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n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n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n二、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n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n企业的特征;组织性、营利性、独立核算性、法律许可性。n企业的分类:n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混合所有制企业。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n企业的分类:n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分为独资、合伙、有限公司、内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n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n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n调整对象包括:n1、国家与企业间n2、企业内部间n3、企业与外部间第二节 私营企业法n一、私营企业法概述n二、个人独资企业法n三、合伙企业法一、私营企业法概述n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它是我国私营经济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二、个人独资企业法n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n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1、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2、合伙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场所和生产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n设立程序:提出申请;工商登记;分支机构登记。n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n1、会计事务管理;n2、用工管理事务;n3、社会保险事务。个人独资企业n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n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清算规定如下: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n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三、合伙企业法n基本特征:各合伙人组成;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n1、两个以上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n2、有书面协议;n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n4、有合法名称;n5、有营业场所和生产必要条件。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企业财产属共有财产性质,包括出资额和经营收益。n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n1、存续期内,向合伙人以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企业法n2、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n3、合伙人在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n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1、全体合伙共同执行;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并非全部事务。n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处分不动产;改变名称;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担保;聘任外来经营管理人员;其他约定。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2、由合伙人协议执行;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n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1、一般以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未约定,则平均分配和分担;3、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合伙企业法n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n债务清偿: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个人清偿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合伙企业法n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权益规定:n1、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n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n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三、合伙企业法n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n一般说来,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可以以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也可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且必须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法n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n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自愿退伙、法定退伙。n退伙的效果:财产继承:有合法继承权,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愿意。退伙结算:1、合伙人退伙的,按照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三、合伙企业法n2、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实物。n3、退伙时,财产少于债务的,如果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约定分担;如果未约定,则平均分担亏损。n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企业的解散原因:1、经营期限届满,不继续经营的;2、协议约定的解散事宜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其他原因。n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1、清算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合伙企业法n2、处理与清算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n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随后,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2、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债务;4、返还合伙人出资。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n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n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n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n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n六、违反的责任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授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n企业设立特点:1、组建企业的活动;2、一种法律行为(产生一个新的法律关系主体,标志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开始);3、一种经济行为。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形式:n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n2、分立:包括另设分立和新设分立n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n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表现在:1、财产所有权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经营权只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能,不包括收益权能。2、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归所有者自己自由行使,而经营权的三项权能是有限制的。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企业,不能是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种财产是企业的全部财产,而不是某一个单项财产,同时这些财产是国家授予的,不是自身产生的。n有关联营、兼并权n联营形式:1、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2、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n3、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独立经营、各方承担民事责任。n企业有权自愿、有偿地兼并其他企业。形式包括:1、通过购买取得其他企业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行为。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2、在被兼并方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情况下,经批准,由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资产的形式。n有关劳动用工权:包括:1、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考核、录用员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2、有权决定用工形式;3、有权实行合理劳动组合;4、有权依法和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n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四、外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1)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和特征n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n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2、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一般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n(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n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n3、外资企业n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n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其他财产权利。n1、现金出资,只能以可自由兑换外币缴付。n2、实物出资,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外商以机器设备或物料出资,应符合的条件:为合营企业必不可少;中国不能生产,或价格过高或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不能保证需求;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n3、场地使用权。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4、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出资必须符合的条件: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材料、燃料或动力。n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出资比例: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对取得法人地位的外商出资者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出资者比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n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付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15%,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补充规定:n1、注册资本5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个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2、5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个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n3、1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n4、3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n5、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出资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n6、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n特征:1、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另一方为中国投资者;2、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n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n2、平等互利原则;n3、遵循国际惯例原则。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n1、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且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n2、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n 投资总额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n 30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 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n 投资总额 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企业。n属于契约式的企业,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收益分配及风险责任依据合作合同的约定,而不是依据投资比例;合作企业既可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又可以是非法人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较灵活。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与合资企业比较):n1、合营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而合作企业属契约式合营;n2、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法人地位,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取得法人地位,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存续期内,不得抽资;而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n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有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有关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n1、回收的方式:n 按投资或合作条件进行分配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n 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n 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2、回收的法定条件:n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n 对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申请,并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n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n 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第四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n第一节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n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n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n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第一节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n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n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n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n四、国有企业的监事会n五、国有企业稽察制度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n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n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的主体: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对象: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目的: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有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范围:国有资产,包括三类: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n1、政企职责分开;n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n3、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n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n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n6、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n(一)分级管理n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产监督管理的职责:n制订规章制度;n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n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n制定指标体系,包括:n国有资产保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n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n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n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n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n其他有关职责。n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是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n(二)分工监督n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n2、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的监督职责: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提出、决定或批准厂长(经理)的任免和奖励惩处;提出监事会人员组成;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四、国有企业监事会n是指政府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n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奇数组成,监督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监事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3,均为兼职。n与公司法中监事会的区别:n1、属于政府的监督机构派往国有企业的监督组织;四、国有企业监事会n2、人员的组成是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经济、法律、金融、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以及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n3、监事会不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只行使国有资产财产监督权。n监事会主要职责:监督、审议、评价和提供咨询。n监事会工作程序:每年一至两次,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五、国有企业稽察制度n1、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n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重点大型)行使监督权力的人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n2、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n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60岁以下,政治、业务、思想方面的要求。五、国有企业稽察制度n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工作,由人事部任免,由司(局)处人员担任,55岁以下。n工作管理机构包括:一是在国务院设有总署;二是设有稽察特派员办事处。n实行回避原则。任期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一般负责5个企业。n工作方式:听取、查阅、调查、了解等方式开发稽察工作,并及时提交报告。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n一、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n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n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一、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n产权界定的概念n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n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一、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n产权界定的原则:n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n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n3、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8方面内容:n(1)国有土地、矿藏、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4)国家所有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5)全民所有制企业;一、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n(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n在上述国有资产中,国家所有权有的是十分明确的;有的不够明确,有的虽然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容易造成混淆。因而,有必要对国有财产进行界定。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n1、国家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n2、凡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兴办或所属的事业单位,占用或使用的资产;n3、政党及人民国体中由国家拨款而形成的资产。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n1、国家以货币、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n2、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批准留给企业作为追加投资部分,以及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n3、以全民所有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收益积累的净资产;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n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国的所有者权益;n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经费及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结余)。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三)集体所有制中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n2、国有企业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应取得的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n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应予以追索或协商转为投资。n5、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由国家拨入资本金的;n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四)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n1、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n2、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按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n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份额所占的比例(不包括已提取的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n5、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中方的住房补贴基金;n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n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办理。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n(五)股份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n1、国家投资形成的股份;n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的;n3、全民单位按照投资份额应占有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n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n(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的原则n1、坚持分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变更产权关系;n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n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n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n(二)界定的具体办法n1、国家机关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应与该创办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但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n2、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处理办法:(1)长期占用或租用的房产,经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面积或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n(2)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由出资单位按份额共同拥有产权;n(3)对于全民单位已经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占用方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n(4)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的,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n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n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n三、国有资产评估程序n四、国有资产评估方法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n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议估价。n评估原则: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n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情形:n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4、企业清算;5、其他情形。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n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n1、资产抵押及其担保;2、企业租赁;3、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以下情形必须进行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n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包括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两部分构成。n1、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n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在中央指财政部,在地方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管理专门机构。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n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n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法人机构。n允许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作、合资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我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n国有资产评估程序n1、申请立项;n2、资产清查;n3、评定估算;n4、验证确认。n国有资产评估方法n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和其他方法。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n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n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n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n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的工作:n1、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总公司;n2、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n3、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n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n5、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n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n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n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n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30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n第 一节 公司法概述n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n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n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n一、公司概念、种类和特征n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n公司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n我国公司法规定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n公司的特征:n1、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n2、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n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n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n5、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n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n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n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行为法、强制法规范较多的法律。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n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n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n1、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n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但公司股本不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n3、股东数有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我国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也可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n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n5、股东的出资不能随便转让。如需转让,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n6、财务不必公开,但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n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有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n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n1、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的设立活动承担责任。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n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n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n特征:1、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2、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3、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4、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有一个为外国股东。n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n设立程序和内容与中外合资企业类似。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n三、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n1、适用法律方面。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除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n2、发起人的要求方面。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除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如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在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的,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n3、注册资本的要求方面。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六章 破产法律制度n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n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n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n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n第五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n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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