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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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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发布并实施。经过25年的变化,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从2012年8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前前 言言汇汇 报报 提提 纲纲一一 、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出台的背景出台的背景二二 、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条款变化条款变化近些年来,我国生产建设快速发展,国民经济逐年增长,综合国力进一步加强。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意识不强,滥采滥用自然资源,任意排放有害物质,致使空气、水、土壤等污染严重,直接威胁着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u 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全国大范围雾霾天气频发。u环保部发布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按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仅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达标,达标率仅4.1%。(一)大气环境污染严重“有水皆污”严重影响群众饮水,特别广大农村地区饮水和食品安全。u2013年,长江、黄河、珠江等十大流域国控断面中,类和劣类水质的分别达到19.3%和9%,不具备饮用水源功能。u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仍为中度污染。u60个湖泊(水库)中,富营养化状态的占25.0%。(二)地表水遭到污染(三)地下水环境污染u地下水资源长期过量开采,导致全国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2009年共监测全国地下水降落漏斗达到240 个。u 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优良水占39.1%;地下水污染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全国9个重要海湾水质:优(1):黄河口良(1):北部湾差(3):辽东湾、胶州湾、闽江口极差(4):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海洋赤潮灾害多发海洋赤潮灾害多发(四)近海环境污染 全国3亿亩耕地正在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威胁,占全国农田总数的1/6。环保部文件显示,在对我国3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有害重金属抽样监测时发现,有3.6万公顷土壤重金属超标,超标率达12.1%。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五)土壤环境污染(六)政府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后,首次组织修订。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违法犯罪的入罪门槛,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实现了从“理念”向“行为”的转变。体现出新一届政府以法律手段,用高压态势整治环境的坚强决心。(七)法律监管严苛汇汇 报报 提提 纲纲一一 、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出台的背景出台的背景二二 、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条款变化条款变化 新环境保护法共分七章70条,其特点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环保公益诉讼”、“治安拘留”以及“环境税”、“按日计罚”、“罚款不设上限”等新规定彰显。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l 新环境保护法实现了三个突破:一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二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三是加重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授权环保执法部门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对环保执法部门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二)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六)政府部门承担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条款内容明显变化,并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一)建设项目监督管理u 原条款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u 新增条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u量刑与处罚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u新法与旧法的差异新法增加了对拒不执行停工建设的行为将采取治安拘留的严厉处罚模式。(二)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u新增条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u新法与旧法的差异新法授权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设备设施的权利。u量刑与处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u新法与旧法的差异旧法的处罚上限为20万元;新法以日计罚,不设上限,且对拒不执行处罚的行为,引入治安拘留的严厉处罚模式。(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u新增条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u量刑与处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u新增条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u量刑与处罚企业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五)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u新增条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六)政府部门承担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长期以来,由于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大部分情况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污染犯罪专门作出司法解释,采取“刚性”手段保护环境,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规定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皆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二)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三)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四)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五)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六)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七)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八)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u量刑与处罚:因违反以上条款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责任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6月解释实施后至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发布期间,全国因污染环境罪获刑共计1290人)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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