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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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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pdf

    2010/022010/02原告埃斯科公司在美国注册,于1994年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挖齿”的发明专利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与第三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在其网站上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进行展示、宣传。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制造、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保护范围内,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埃斯科公司专利权的挖齿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26459元。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外专利权侵权纠纷。原告获得了发明专利,该专利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保护范围相同的产品,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我国企业在发挥传统竞争优势的同时,应积极提高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2009 年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9关注埃斯科公司与锦州三和铸造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022010/02瓦房店轴承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物资局站前机电设备经销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原告瓦房店轴承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ZWZ”和“ZWZ+图形”的商标,并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被告均是沈阳五金市场经销轴承的个体经营者。被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法官点评: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保留有效证据。本案的关键,在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诉讼中,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上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即提供善意销售者的合法证据,则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百安居有限公司与沈阳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百安居有限公司(B&Q plc)依法享有“百安居”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在自己的企业名称、宣传资料及域名上使用了“百安居”字样,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后,法院最终裁定,允许原告撤回起诉。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本案原告系世界知名企业,其对商业信誉的重视程度很高。作为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名称申请、域名注册、宣传活动中,应根据行业特点,申请、注册能够体现自身经营特色的名称、域名,从而提高企业的商誉,不得“搭便车”或“傍名牌”,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及报道。本案经法院调解,被告愿意停止侵害、登报道歉、转让域名,本案的审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朱德庸与辽宁XX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朱德庸对其创作的24幅以迎奥运为主题的德庸社体育报道系列漫画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的抚顺新闻网上对原告的其中6幅作品进行传播,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944元。20关注2010/022010/0221关注法官点评:网络的虚拟性,使我们在审理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是,被告是否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本案针对此类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不同网站使用同一备案号的情形,将严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要求原告只要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网站的备案号的主体身份,且该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网站存在的事实,即实现了对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认定。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提供其并非该网站实际经营者的证据。天合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X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天合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天合堂”字号权。被告印制了带有“山东天合堂食品公司”厂名的包装袋、包装箱,并销售带有此包装的肉丸。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由于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天合堂”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字号,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证据。因此,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以擅自使用他人字号为由,主张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前提条件是该企业的字号应当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消费者或同行业人员甚至习惯上用企业的字号替代企业名称,或者说,这一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且与企业名称同等的意义。因此,当被控侵权的企业名称仅与该企业的字号相同的情况下,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企业字号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知名字号。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宝仁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告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芝麻软糖的企业,经过多年研究形成了3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制糖技术秘密。被告胡相军、杜羡馥原在原告公司工作,就原告的技术秘密与其签有保密协议。二人后到被告公司工作,任职与原告公司相同。被告公司还聘用了21名原告的原工作人员,在被告公司从事相同工作。而此前,被告公司并不涉足芝麻软糖行业。被告胡相军、杜羡馥在离开原公司后,将原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立即停止披露及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其他21名员工因未与原告签订保密义务而免责。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论焦点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企业的管理者只有明确企2010/022010/02业拥有的技术信息内容,向员工明示信息范围,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才能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如果要求员工离开本企业后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给予竞业禁止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作为企业的员工,在知悉企业技术信息后,应遵守保密义务,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同业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技术信息,与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歌曲今天你要嫁给我的录音制作者权。原告在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鹏润分公司处购买到由被告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T160、ME630手机产品各一部,发现在该手机中储存有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今天你要嫁给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已构成侵权,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费3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5080元。法官点评: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被告万利达公司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将涉案歌曲复制、存储在其生产的手机中,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涉案歌曲复制、储存到涉案手机中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生产环节之外的其他环节,万利达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作为涉案手机的生产商,其有义务对其生产的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若不能举证,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李X等侵犯著作权系列纠纷案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依法享有新概念英语的著作权。被告在自己开设的书店中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教材及教辅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给付原告1500元。法官点评:本案属于一起侵犯著作权系列案件。作为图书经营者,应依法销售正版合法出版物,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破坏图书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该案以调解形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为规范图书市场起到积极作用。22关注2010/022010/0223关注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玉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郑大志创作的“招财童子”系列美术作品,依法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将该系列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转让给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商晨报在其报纸上刊登了“有钱?不如有权”的房产宣传广告,该广告使用了“招财童子”系列美术作品中的花脸和花旦动漫形象。广告中载明,房产开发商为玉麟公司,创意表现为中原公司。二被告在房产宣传广告中,复制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沈阳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3000元,同时,原告放弃对被告辽宁玉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华商晨报社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中农大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垦丰龙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原告北京中农大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中农大236”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人,被告北京垦丰龙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丁海荣未经原告许可,在辽宁省辽中县销售该品种,侵犯了原告依法取得的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权,构成侵权。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被告停止销售行为,并由北京垦丰龙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法官点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繁育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繁育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的权利范围内,将该权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不得实施该权利的许可方式。独占实施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其许可实施的权利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二被告未经品种权利害关系人许可,销售该品种,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对原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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