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台竞技式教学法_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改革.pdf
第8卷 第12期2008年12月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18,No112Dec12008收稿日期:2008-11-07作者简介:曾粤兴(1965-),广东兴宁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储教授在1989年初发表的 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 一文,为刑法学人打开研究思路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内容如今已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他随后在1991年上半年接连发表了 刑法研究的思路 和 刑法学论文写作谈 两篇文章。在前一篇文章当中,他呼吁在刑法学之中、之上以及之外研究刑法。所谓“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就刑法论刑法的解释刑法学是刑法学科的基础,对司法实践有重大价值,不可取代。”“所谓在刑法之上就是要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刑法不会自我推动向前迈进,它总是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两头的制约和影响,即刑法之外的事物推动着刑法的发展,这是刑法的发展规律。”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就是指通过研究推动刑法发展的外部现象而研究刑法。他同时指出:“前两个方位是我国刑法学界的薄弱环节。”在后一篇文章中,储槐植教授提倡用犯罪学 刑法学 行刑学一体化知识以及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史学、政治学、心理学、逻辑学、数学、系统论、控制论等等知识研究刑法,加深研究的纵深度,拓宽研究的横向联系。概括起来说,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可以说就是应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方法研究刑法问题。以上三篇文章均已收入储槐植教授论文集: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345页。同台竞技式教学法 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改革曾粤兴(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224)摘 要:刑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其本科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不同的教师因对刑法的理解以及司法实务经验的不同,对案例的分析方法亦不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两名教师经多年实践,采用同堂竞技法教授刑法案例分析,对于加深刑法理论的理解、拓展学生思维模式,大有裨益。关键词: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改革中图分类号:G64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08)12-0090-07On Athletics-teachingM ethod The reform of case teaching modules in cri m inal lawZENG Yue2xing(School ofLaw,Kunming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Kunming,Yunnan 650224,China)Abstract:Criminal law is a disciplinewith very strong practicality.In the undergraduate teaching program,case teaching is a very i mportant link.Because different instructors may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ecri minal law and judicial experience,they may adopt different method in doing case analysis.After years ofpractice,two instructors use“athletic-teaching method”to analyze the case of the cri minal law,which is ofgreat benefit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theories of cri minal law and i mprove studentsthinking abilities.Key words:criminal law;case teaching;mode innovation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并非为学而学,而是为了能够具备熟练的法律实践能力,毕业后能谙熟法律业务。因此在大学本科课堂教育中,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应用能力的培养。刑事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科,刑法学的研究学界亦有不同的方法,包括“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这涉及刑法的广度;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这涉及深度;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这是起点和归宿。”但是笔者以为,不论是在刑法“之上”、“之外”或是“之中”研究刑法,归根结底都是在为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做努力,学者的研究如果对刑事司法理念及刑事司法实践起不到促进、指引、推进作用,其研究成果的价值就值得怀疑了。同理,高等院校的本科刑法学教学也应该侧重于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包括对条文的理解及立法原意的理解)与适用,这样刑法案例教学就必不可少。从传统的刑法学本科教学来看,是由一名教师讲授刑法总论或分论,其优势在于教学体系的完整性,但缺陷在于不利于学生就某一具体案件适用刑法时多种思维方式的拓展。此外,无论是在我们的教学中,还是每年的司法考试的试题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是分而考之,而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例的分析是实体刑法和程序刑法的综合运用,对同一案件的认定出现公、检、法意见不一甚至在同一部门讨论案件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持不同观点司空见惯,故笔者认为,在刑法教学中向学生展示不同教师在实体刑法和程序刑法的视野下对同一案件的思考方式及思考过程对学生全面理解刑法和正确分析案例的意义勿庸置疑。基于此,笔者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探索和尝试了一种新的课堂教学方式。即以某一案例为基础,两位刑法专业的老师同堂竞技,分别用自己的方式对该案例进行分析阐释,将自己对案例的分析思考过程进行展示,学生亦可以在教学过程中提出自己对该案例的不同看法。笔者在下文分别介绍这种探索的理论与经验来源,并一两节课的教学实践为例,结合学生对这种教学模式的反馈,最后做出一个综合的总结和评价。一、探索和尝试的理论与经验来源在目前反思和批判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强调法学教育中的职业性、实践性诉求之背景下,研究和借鉴与大陆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育等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不过,就教学方法而言,我们认为,将这种研究和借鉴回溯至英美法系法律教育之早期的学徒式或者说律师公会的法律教育,从中“取经”,是有其独特的启示作用和意义的。普通法系传统上把法律视为一门艺术,一种实践理性,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学习方能掌握1。在这种法律观的影响下,普通法系国家采取了与大陆法系国家迥异的法律教育方式。在英国,从中世纪到19世纪的法律教育都由律师公会垄断,其法律教育“侧重实践和经验,得到更多发展的是职业技术而不是学者型的科学。徒弟们学习法律的途径是:参与法庭诉讼和模拟法庭的诉讼,在模拟法庭中由律师公会的主持担任法官;听取富有经验律师的讲座,主要是与资深者经常性接触学习法律并通过日常讨论实际问题以提高他们自己的教育水平。但这些律师行会不仅对他们新成员的法律知识感兴趣,而且还致力于塑造他们的品格,为他们提供一般性的教育,以增强行业的凝聚力。”2 为此,律师和学习者共同生活,共同参加宗教仪式、戏剧表演会等活动。具体说来,律师公会从外席律师中挑选最优秀的人充当讲师,并把案例讲解和模拟审判作为主要的法律训练手段。案例讲解的过程“通常是这样的:每年主管挑选两名讲师 在某些隆重的场合,他们中的一个人要就某些有丰富法律内涵的法令发表一个演讲。讲师首先要详细介绍整个事情的经过,然后对这个案例的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概括并且提出他自己的看法。外席律师接着就讲师提出的观点和他进行讨论,最后,那些列席的法官和高级律师轮流发表他们的看法。”“模拟审判是对真正审判的一种排练。外席律师和内席律师在大厅当着主管的面对案件进行讨论。当晚餐的号角吹响时,一张写着晚餐后要讨论的案例的告示就放在餐桌的旁边。接着,晚餐结束后,模拟审判在宽阔大厅开始了。一位内席律师走到桌子跟前,以法律法语 代表想象中的委托人对某些行为进行陈述。另外一位内席律师代表假想的被告进行回答,而讲师和主管轮流发表他们的看法。”3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在教育方法上表现出如下几方面的特征:首先,授课教师和人数:无论是案例讲解还是模拟审判,都在两位律师(亦即教师)的主导之下进行,多位法官、高级律师参加。显然,虽然形式上只是多一位讲授者,却与我们传统的教学方式里由一位教师进行的教学区别甚大,其意义待后文详述。第二,案例作为重要的教育素材:介绍相关法令和案例,亲身参与和引导对案例的讨论,以探讨、分析、评价有关判例,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技巧。第三,参与:学习者参加案例讲解和模拟审判的过程中进行学习,如同一位普通学徒随同师傅进行各种实际工作一般,学习者的主体性很明19第12期 曾粤兴:同台竞技式教学法确,其参与不只是一种象征,而是一种必须:案例的介绍、对不同观点的概括以及自己看法的提出、对他人观点的评论,都是为学习者更好的领会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技能。第四,讨论:两位律师(教师)之间通常要展开探讨和争论;其他参加者也同样要求参加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在一定意义上说,讨论是进行案例教学和模拟审判的核心环节。第五,自由开放的思想。上述人数的设置、对参与的强调、对讨论的要求,同样集中反映的一种理念,即鼓励独立的思考和自由的思想,鼓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正是从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理念及其方式、方法中,笔者得到了启发,并尝试将其与我们现行的课堂教学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开展一种新的教学实践,这种教学实践对象主要是法学本科生,刑法作为学年课,我们在每一个学期用一至两次课展开新的案例教学模式的尝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基本形成了一种新型案例教学模式,笔者将这种案例教学模式归纳为“同台竞技式教学法”。二、同台竞技式教学法的实践:以两堂刑法课为例教学目的:通过两名教师对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了解案例分析的不同方法、角度以及分析的切入点,掌握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教学内容:刑法案例的分析与解答。教学老师:法学院曾粤兴教授、贾凌教授教学对象:法学本科生案例来源:葛某某绑架案教学内容:(一)案例分析模式之一分析刑事案例,最终得出的结论不外乎两个,无罪抑或有罪,若是无罪,则说明无罪的理由,有罪,则需要继续定罪和量刑的分析。1.无罪当判断一个案例之结论是无罪时,不外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该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当法律没有规定时,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不具备某罪的构成要件或法律特征,例如主观上缺乏罪过属于意外事件,缺乏某罪条文中必备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牟利的目的等等;客观上缺乏具体的犯罪行为;主体不具备责任能力,如未达到责任年龄等。(3)根据刑法典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刑法典第263条抢劫罪,并未规定抢劫罪的数额,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若抢劫数额不大或是未抢到,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如只有威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适用第13条“但书”认定无罪。(4)属于刑法典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当然无罪。作出无罪的判断后,必须有处理意见:(1)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有罪当分析一个案例,其结论是有罪时,就涉及到下列两个问题,其一是定性(定罪),其二是量刑。定性涉及到的内容:(1)罪名;(2)理由,是否具备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或法律特征,重在说明罪与非罪的界限;(3)若案例中涉及到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内容,还要进一步分析是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等特殊形态;29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8卷该案系轰动昆明的“12.19”金碧路劫持人质案,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19日12点左右,葛加友因感情纠纷,在金碧路与崇仁街交叉口浏源小吃店门前,找到马某某要解决二人间的纠纷。后因马某某要上班,两人发生争执,葛加友持匕首对马某某进行威胁,并不顾周围群众劝阻,欲强行将马某某带走。在公安人员赶到后,葛加友用手勒住马某某的颈部持匕首进行威胁,与现场的公安民警对峙,以加害人质要挟公安机关,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向公安机关索要逃跑用车1辆、手机1部。因公安人员未能及时满足其要求,葛加友用匕首刺伤马某某右大腿部。公诉机关认为,对葛加友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绑架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并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详细材料参见柏立诚:“昆明金碧路绑架女友案”系列报道,载 春城晚报,2006年5月11日B3版;段瞾红:“直击金碧路劫持案公审”系列报道,载 都市时报,2006年5月11日A14-16版。此部分由贾凌进行教学。(4)若是案例材料中的被告人涉及2人以上时,必须考虑共犯形态问题,是何种共犯,各个被告人之间的地位、作用如何。(5)若案卷材料中涉及到若干行为,还需要考虑,是否成立数罪。(6)犯罪主体中,是一般主体还是单位主体,若是一般主体,是否具备特定的地位、身份、作用,若是单位主体,在随后的量刑中就要考虑处罚是单罚还是双罚。确定有罪后,则是考虑量刑,我们的学生在考试时做案例分析试题时,对题目中的问题,本案该如何处理,往往误认为是要求达具体的量刑,判几年有期徒刑等。而我们法学本科刑法教学案例分析的目的在于,熟练掌握量刑的法定情节,量刑幅度等内容,至于具体的量刑,即在法定幅度内具体的个案该如何根据案件的酌定情节自由裁量,涉及到法官职业经验问题,是必须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才能掌握的,基于此,我国的司法考试中刑法案例并不要求得出具体量刑几年的结论。所以,在量刑方面,需要注意下列问题:(1)法定量刑情节,如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犯(从犯、胁从犯、教唆未遂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立功、累犯等,这些都是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影响到量刑的法定情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2)法定的量刑幅度,如加重情节的抢劫、强奸等。(3)在有些案例中,存在若干个行为,但是否需要数罪并罚,还需结合最数形态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若具体案例中的若干行为符合总则最数理论中的处断一罪(如吸收犯、连续犯、牵连犯等),则不并罚;而有的数行为是由立法明确规定为一罪,同样不并罚,例如绑架后杀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奸该妇女的,只构成强奸罪一罪;拐卖妇女后又强迫卖淫的,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强奸后又强迫卖淫的,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4)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如共犯责任的承担,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如缓刑等;追诉时效问题的考虑;附加刑的具体运用等等。(二)案例分析模式之二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要想直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需通过全国司法考试,随后可以到检察院、法院从事检察、审判业务工作,亦可以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这样我们的学生就需要首先面临考试个案分析,到实务部门后又面临着司法个案的分析,这两种案例分析的要求是不同的,就考试个案的分析而言,由于我们的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在刑事案例中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考察,因此着眼点不同。法学本科生应该养成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并用法律的眼光来分析的习惯,更应当关注刑法热点个案,其意义在于:首先,关注的专业意义在于,社会热点问题、刑法热点个案往往是典型、重大、疑难的,通过分析热点个案,检查自己刑事法律的学习效果;其次,社会关注案例,无非就是组成社会的具体的个人关注程度高、关注的人多,则表明社会关注程度高,在校法科学生对此类问题多思考,若遇到亲朋好友咨询、询问时也不至于答非所问、瞠目结舌,通过和他人对社会热点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既可以锻炼自己的思辨能力,亦可以结合法院审理的最终判决,同自己的结论进行比较,从而提高自己的刑事案例分析水平。1.考试个案分析技巧就考试个案的分析而言,需注意:(1)在案例中要注意找出案例所给的明示条件与暗示条件,还需注意一些干扰性条件。例如凡是在考试案例中给出被告人的年龄的,都暗示分析该案时要注意刑法典第17条2款的内容等;(2)列出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3)正面分析+排中律,最后选取最佳结论;(4)案例未写明的“可能性”切勿臆测。例如:A在国道上骑自行车,不小心将B撞死。“A”表被告人,其暗示条件是:被告人不存在限制或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情形。“不小心”明示:非故意。“撞死”明示:危害结果。明示条件在客观方面,而暗示了客体是公共安全。可能涉及的罪名:因为行为人是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不外乎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考虑,在结合案例进行正面分析和正确使用排中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排除过失致人死亡(其犯罪客体是人身权),再进一步分析,运用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A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39第12期 曾粤兴:同台竞技式教学法有的牵连犯要数罪并罚。此部分由曾粤兴进行教学。2.司法个案分析技巧就司法个案的分析而言,就不再象应付考试案例分析那样仅仅从实体法方面来考虑,司法实践中,不光要考虑实体刑法的问题,还要考虑程序刑法的问题,因此,在众多大证据材料中需注意:(1)要捕捉构成要件的事实和细节。如葛加友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问题,理由是:在警方准备抓捕时,葛加友已在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放弃抵抗、扔掉匕首、放开被害人,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构成自首。而在该案中的细节是,葛加友匕首落地时现场四周全是警察及旁观者,注定了葛无处可逃,他是被迫放弃抵抗,此时“判断”其为“中止”或是“自首”均与现场情况不符,属于臆断。(2)列出该案可能涉及的所以罪名,当然,在此,可能有的同学会想:正确的罪名肯定只有一个,我直接列出正确来分析其理由足矣。其实不然,上述想法应对考试还行,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控辩双方在罪名上不一定能达成共识(实践中往往各执一词),这样就需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以防对对方提出的与自己所考虑的罪名和理由不一致时无法驳斥。(3)正面分析+排中律,选取最佳结论。葛加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但是葛加友刺其女友一刀最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因而故意伤害罪当然可以排除。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均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故律师提出了非法拘禁罪作为辩护罪名。因此对此二罪进行分析,非法拘禁也可能为了索取债务,着手实行行为也可能公然(公开)进行,但是之后的所债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而在绑架罪中,绑架人质的情形通常具有公开性,但是绑架勒索则往往是隐蔽的,这是由于行为人的目的决定的,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要求行为隐蔽进行;为绑架而绑架是为了对抗他人,故往往公开进行。葛加友案件的起因:失恋并且其前女友马某某家人曾经侵害葛某,但案件中的证据表明葛加友不是约马某某谈赔偿问题而是谈二人和好的事。细节:勒住被害人颈部;匕首刺伤被害人;与警方讲条件;匕首落地;束手就擒;律师取证750村民签名证明葛加友的人品以及村委会在签名上盖公章的证明力问题。通过上述对细节的分析我们应当注意到:葛加友匕首落地的环境条件及其当庭否认伤人,则否定了自首,但是葛加友毕竟在可以选择进一步加害马某某而未为之,显然,其主观恶性减弱,有酌情轻罚之可能,此外,因爱生恨、因失恋而失控、临时起意实施过激行为等,均是酌定从轻处罚的考虑范围。综上,葛加友构成绑架罪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三)上述两种案例分析模式自评正所谓“法有限而情无穷”,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在应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与时俱进性和丰富性时,往往需要“智慧”地看待刑法条文,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案例的分析过程就是一个综合运用情理法得出结论后说明他人接受结论的过程,即案例分析是一种说服众人接受自己观点与结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对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掌握与运用,但是起催化作用的是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切入点即思维的逻辑起点。因此,在刑法基础理论正确理解与运用的基础上,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例进行全面思考分析,能够增强案例分析的说理性与说服力。故在刑法基本功扎实的前提下,所谓殊途同归,不同的案例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应当是一致的,故上述案例分析的两种模式见仁见智,各有所长,不宜简单以优劣论之。三、反馈与评价如前所述,笔者及同事运用这样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已经经历了数届学生的教学实践,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以期更具备推广性与普及性。(一)学生对此教学模式的反馈学生的感受和反映是检验教学效果的直接标准。笔者作为同台竞技型刑法案例教学模式实践课的开拓者,把同学对这种案例教学模式的反馈意见作了认真的收集。与传统的教学方式想比较,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何不同?这两堂课的学习效果如何?对这两堂课有什么感受?经由一定的归纳和整理,同学们的直接感受和反映 在与传统的教学方式比较中 为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对案例把握更全面、清晰。在本次“刑法案例的分析与解答”课堂教学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手49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8卷该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葛加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中掉刀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情节、如何看待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担保书等疑难问题的提出、讨论和解析,让学生对绑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都有更清晰的理解,特别是总结出绑架罪的“绑架人质+索取财物”、“绑架人质+非法要求”、“偷盗婴儿+索取财物”三种行为方式,使得对认定绑架罪更为准确、简便;同样,相关的问题如自首的成立条件、村委会的担保书及其公章与合法证据的关系等,也得到有效的分析和掌握。这一讲中,提出争议问题进行讨论以引发对刑法关于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自首的规定和相关法理的思考,同时涉及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相关知识,也是超越刑法学科藩篱、激发和引导对同一问题进行多角度思考,深化了对相关的理论和知识的理解。第二,获得了更多职业性、实践性技能的锻炼机会和途径。在本次课堂教学中,学生面对的是一个真实的、未经任何修改的同时也是尚无确定答案的案件,而且被要求和鼓励用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和思考并用规范的法言法语表达自己的看法。其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在辩方三位证人说“只听到要车和手机”而控方提出现场警察听到“要十万块钱”的明显对立的表述情形下,必须对被告人是否勒索了十万块钱进行判断;其次,被告人手中的刀掉在地上,辩方坚持的是刀是被告自己(放)掉的,而控方认为是由于抓捕人员逼近而意外掉落(即并非主动放弃刀具),此时需要判断被告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自首(自动放弃作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情节;再次,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担保书究竟是什么性质?最后,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属于绑架还是非法拘禁?在此案件和这些问题面前,学生如同法庭上的法官,必须结合案件的现场情况、法律规定、人情常理等各种因素在明显对立的证据中做出取舍,以对事实做出自己的判断,并用恰当的语言表述自己的观点。这直接涉及对问题的识别判断、解释、对策的寻找,确定最佳的选择,判断相关刑事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法律表达等等实践性的方法和技能,是很大的挑战,同时也是很好的锻炼。在学生充分思考和讨论以后,及时以此案件的分析为例,总结归纳了案例分析的两种方法模式:动态的司法个案分析和静态的考试案例材料分析,让学生同时对分析司法个案(实践)和考试案例(理论)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有了充分的把握。这一整个过程,就是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能力的训练过程。第三,学习和研究方法的启迪。本次课堂教学,从一个具体的案件,到多角度问题的提出和探讨,最后到案例分析模式的,本身就是进行学习和研究方法的总结和演示。第四,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参与教学的两位教师都研究中国刑法,但关注和分析问题的角度却有不同:曾粤兴老师关注案例的解析,贾凌老师着眼于案例分析的基本模式和方法。即曾粤兴老师的案例教学模式是由特殊到一般,由个案拓展为一类案件;贾凌老师的案例教学模式是由一般到特殊,由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拓展到在具体个案的中的运用。两位老师以案例分析的不同进路在竞技的状态中进行教学,形式上是新颖的,同时这种新颖的形式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一方面,两位老师的视角、方法的不同使两位老师之间就存在讨论,这对学生很有吸引力;另一方面,学生被要求和鼓励对问题进行思考、讨论并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即当曾粤兴老师对个案进行分析后,学生能否形成对一类案件分析的掌握;当贾凌老师对案例分析的共性得出结论时,学生能否将其熟练运用于具体个案的分析中去。这样学生和老师都参与到问题的分析中,课堂不再只是老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活动,而是成为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老师与老师之间共同探讨、交流的互动过程,课堂氛围是活跃、主动的。在这样的新颖形式和良好氛围之下,教师之间互相求教、同学之间的互相探讨争论,还昭示着谦虚好学、独立思考、自由言论、积极参与的学习、研究理念和精神,也符合现代法律教育的要求。(二)对此教学方式的综合评价如上所述,仅就课堂教学效果而言,从学生的反馈来看,这种教学模式无疑是成功的。但是作为一种新的课堂教学方式的探索和尝试,我们还应把它置于当前法学教育探索和改革的大背景中加以审视。不过,这种审视需要我们就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有一些基本共识。我们认为,对于中国法学教育,这些内容应当是没有什么争议的:首先,法学教育应当是职业性、实践性与理论性、学术性兼容的而非截然对立的。尽管在不同的学科(如法理学和刑法学)、不同的内容(如刑法的总论部分和分论部分)、不同的教育层次(如法学59第12期 曾粤兴:同台竞技式教学法本科和法学硕士)以及不同的问题上可以也应当有所侧重,但我们决不可能接受一种只强调职业性、实践性或者只重视理论性、学术性而彻底排斥另一方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了。4 其次,不管是法律诊所教育,还是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模式和方法,由于成本和经费、师资、管理人员等因素的限制,都不可能替代现有的课堂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的主导模式,而只能是对课堂教学的“修正、弥补和补充”。第三,一种有生命力的教学方式应当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适应性,能“以时俱进”,能够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学教育政策、理念的发展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以上述共识为基础上,结合学生的反馈,我们对上述案例分析教学方式就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归纳起来,我们认为,这种教学方式与其他几种教学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点和优势:第一,具有很强的兼容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能够很好的兼容法学教育对职业性、实践性和理论性、学术性的要求。其次,能够在不同学科之间架构起融合贯通的桥梁,打破单一学科、单一视角的局限;各门学科在专业和教学上的“分”最终是为了更好的“合”,所以当“分”到一定程度和阶段时,就需要把分开的东西“合”起来,而不能依旧使之截然分离。5 最后,能够容纳和协调传统的讲授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模拟法庭教学中的辩论、讨论方法,使之在同一课堂上发挥更有效的教学作用。第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位教师中一方人员的确定、课堂教学的具体方法的选择、侧重实践性技能或者理论性知识的培养等等都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做出恰当的安排;虽然我们的教学对象只是本科生,但是我们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分别针对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不同阶段和专业需要,进行类似的人员、方法和侧重点的组合与选择。第三,成本相对低廉,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其经济性、物质性的投入相对低,只因多一位教师的参与而比传统的一人教学略高,除此不需要增加其他投入;另一方面是指它既有传统课堂教学的一些基本形式,又吸纳了法律诊所教育、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新的教育教学方式的不少合理成分,易为多数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认可和接纳,推行实施的阻力小。第四,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发展性。上述的多方面的兼容性、灵活性和较低的成本,保证了这种教学方式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比如法律诊所教育在更多学校推广、更多的模拟法庭投入正常有效的使用、人们法律教育观念的发展等等)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正,以不断发展和完善。当然,诸多优点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它是没有缺点的。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的缺点或者说其优势的界限之外,正是其他教学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之处。作为一种探索和尝试,我们的构想在于根据法学教育的要求,尽可能把更多的合理因素有机结合在一堂课之中,使其有最佳的教学效果。因此,由于这种课堂教学方式具有为事实所证明的良好教学效果和诸多明显优势,我们将继续以严谨、求实的精神对其进行尝试和完善,同时我们也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参考文献:1 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2 德 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米健,高鸿钧,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英塞西尔 黑勒德姆.律师会馆M.张芝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4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 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6):33-44.5刘远.刑事法哲学初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69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8卷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 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6):33-44.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6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