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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及经典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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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及经典案例.pdf

    食品安全法及经典案例食品安全法及经典案例1食品安全法内容体系 1979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共10章10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3宗旨与适用范围 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 无毒无害:无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食品安全管理活动 第一责任: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45食用农产品 供食用的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 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制定标准、公布信息6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 卫生部承担办公室工作,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地方政府负总责 部门分段监管与卫生部门综合协调相统一 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7地方政府负总责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垂直管理部门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 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落实责任制,对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行使职权,承担责任8全社会参与机制 行业组织 自律 诚信建设 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社会宣传与监督 举报权、知情权、建议权 鼓励科学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9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10风险监测制度 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 风险监测计划:统一计划,分级实施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制定计划 根据国家计划,省级卫生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监测方案 风险信息交流与监测计划的调整:有关部门向卫生部通报信息,卫生部核实调整计划11风险评估制度 卫生部负责组织评估工作,有关部门提出评估建议,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成立风险评估委员会: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多学科专家组成 风险评估对象与内容:组织评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 参与评估: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的安全性 评估要求:科学为基础,监测信息、科学数据12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 提供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依据 制定、修订标准 有关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提出风险警示13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14制定标准的宗旨 宗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准则 科学制定标准的基础 合理可操作性 安全目的 可靠技术稳定 是食品的唯一强制性标准15标准体系与内容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本企业生产的食品产品标准、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本企业生产的食品产品标准、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等标准的制定发布17卫生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国标委提供GB编号卫生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国标委提供卫生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国标委提供GBGB编号编号标准管理与执行标准整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整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执行标准执行标准18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19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生产经营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基本要求场所设施设备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布局与流程用具卫生贮存运输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用水洗涤消毒禁止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回收食品有害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营养不符合要求的婴幼儿食品变质、掺假掺杂异常死亡食用蓄禽及其制品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包装污染超过保质期无标签防病要求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20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许可对象与范围许可对象与范围许可对象与范围许可对象与范围 许可对象 食品生产许可质监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工商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食药部门 授权地方人大立法: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许可办法 原则 不重复许可 例外: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 许可对象 食品生产许可质监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工商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食药部门 授权地方人大立法: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许可办法 原则 不重复许可 例外: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申请与审查申请与审查申请与审查申请与审查 申请资料 场所环境 设施设备 布局流程 管理人员与制度 审查 资料 现场 结论 申请资料 场所环境 设施设备 布局流程 管理人员与制度 审查 资料 现场 结论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 对职工进行培训 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食品检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鼓励良好生产规范、HACCP 认证机构的监管责任:跟踪调查、撤销认证并通报、不得收取费用22生产经营环节的控制及追溯制度23健全记录制度24标识标签25按照食品标签警示按照食品标签警示、注意事项销售食品注意事项销售食品按照食品标签警示按照食品标签警示、注意事项销售食品注意事项销售食品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实施召回的情形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召回制度的内容 立即停止生产 主动召回已上市的食品 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召回食品的处理 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26严格食品广告管理 广告真实性规定 不得以广告推销食品 监管部门 食品检验机构 行业协会 消费者组织 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27新品种审批 审批对象 新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申请者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 卫生部组织审查安全性评估材料28食品添加剂的使用29食品添加剂的准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审批对象: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食用量 审查重点 技术上是否确有必要 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公告并列入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目录(GB2760-2007)30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31食品与药品食品与药品 严格界定食品与药品 严禁食品加药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按目录管理(卫生部制定、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品名单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保健食品 定义 声称 特定功能 保健 特别管理(严格监管)安全性 功能的真实性 标签说明书 审批?国务院规定32第五章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 卫生部规定资质条件和检验规范 独立检验人制度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承担检验报告责任 废止免检制度 监管部门抽检职责 不定期抽检 购买样品 不得收取检验费 委托检验33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食品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我国法律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新品种审批 卫生部负责审批 准予许可的及时制定国家标准 进口风险预警、控制与通报 进口与销售记录制度34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35预案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预案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36事故报告37事故处置 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应急救援 采取控制措施 信息发布 事故调查与问责 查明事故单位责任 查明监管认证失职渎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事故现场卫生处理 流行病学调查38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人民政府成立指挥机构,启动预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省事故卫生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39第八章监督管理4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地方政府组织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部门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意义 体现地方政府负责,减少部门色彩 有利于形成合力 体现抓发展与抓监管的统一 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41卫生部门 协调有关部门拟定监督管理计划 依职责做好投诉举报受理、答复、核实、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公布4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卫生部统一公布的信息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其他重要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统一公布的信息 限于特定区域信息可以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43第九章法律责任(略)44认真学法依法履行职责45认真学法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46主要问题与挑战严峻的形势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分散式种植养殖,自产自销小作坊、摊贩科学技术的滥用法规标准的进一步配套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风险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安全标准与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分段管理的衔接农产品收购环节企业、行业的社会责任如何培养成熟成熟的消费者粮食与食品产业政策成本与价格:基本成本与合理分摊规范新产品研发行为47明确职责 积极稳妥加快机构改革步伐 细化各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六大职责 综合协调 风险监测与评估 组织事故调查处置 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制定、公布标准 新产品行政许可与检验机构规范48综合协调的手段建立健全协调议事规则和督办制度具体落实部门责任,无缝衔接全面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监测评估预警通过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整合各部门技术资源,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卫生部门用好两支队伍卫生监督队伍协助做好综合协调CDC为依托的监测网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的早期报告系统49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政府 转变传统观念和思路 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 增强敏感性 社会动员 企业 行业 专家 媒体 公众50抓好当前整顿工作 深化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加大查纠力度企业自查、行业梳理问题 加大打击力度非法添加黑名单、滥用行为 统一抽检发现问题评价效果(重点食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标准、严格准入、日常监管 客观评价整治效果 认真做好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卫生部承担整顿办公室工作 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力度,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51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立法打架”。近部法律、近部行政法规、近部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机构打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个。“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项,废止国家标准项;清理行业标准项,废止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生产兽药的企业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兽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门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由商业部门负责;生猪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质检和卫生部门负责“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一家公司生产的月饼,卫生部门称抽查合格,质监部门却称不合格;对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有的部门说会致癌,另一个部门却称可以放心地吃到底该信谁?(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三)责任不清,权责必须明确“咸鸭蛋现象”商家不知道咸鸭蛋是如何加工的,厂家不知道原料鸭蛋是在什么环境下生产的,养鸭农户不知道种鸭、饲料的来源是否可靠单靠食品卫生法,如何监管像咸鸭蛋产业这样的整个产业链?(四)法律责任“守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低”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一)概述 食品卫生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7月1日起实施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以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食品安全法 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共十章一百零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共7个用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共11个用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 用于食品用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1、目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 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食品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2、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3、监督制度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3、监督制度 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食品卫生法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食品安全法 加强行业规范,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管等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该食品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如需要应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透露,将对食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5类食品将定为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乳制品、肉制品、酱腌菜、食醋、饮料5类(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照本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五)食品生产经营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审批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药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6、对生产经营食品的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不得加入药品,但是,可以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7、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7、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8、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的要求(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9、建立各种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建立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标明散装食品制度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标明散装食品制度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10、集中交易市场的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违反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1、保健食品的管理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12、食品广告的管理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六)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1、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和有关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的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检验检测实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检验检测人负责制。(六)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七)食品进出口管理1、进口食品的管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进口食品的管理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农业、工商和食药监部门通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1、进口食品的管理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出口食品的管理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3、进出口企业的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 1、预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3、采取的控制措施(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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