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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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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铁总财2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 提高科技资金运用效益, 促进铁路技术创新, 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良加强中心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看法(国发 11 号)要求, 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探讨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总公司科研经费的运用范围如下:(一)科研支配课题探讨(包括总公司科研支配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探讨课题)。(二)科研试验(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支配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三)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学问产权专项等)。 (四)科研支配项目管理(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支配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询问、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运用 :(一)分级管理, 逐级负责。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 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总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支配的配套经费, 应纳入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 (二)依法合规, 科学支配。科研资金管理、申请和运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 严格依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 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杜绝随便性。 (三)科学决策, 突出重点。科研资金的支配和运用听从、服务于公司总体进展战略, 基于全局, 整体推动, 同时又集中财力 , 有所侧重, 既重点支持能够提高总公司技术创新实力能形成自主学问产权的重大科研项目, 为铁路进展供应有力支撑,又重点支持能够加强企业管理, 提升效益供应支持的科研项目。 (四)专款专用, 留意绩效。科研经费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实行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科研资金运用各环节的管理、监督, 提高科研经费运用的有效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运用的绩效考核制度, 促进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益。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科研项目总预算。科主管部门应当在科研项目立项前,会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科研项目需求部门编制建议预算, 根据科研项目总预算审核建议预算。科技主管部门应催促科研项目担当单位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商定, 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上,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二)支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纳入相关的投资支配。 (三)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支配状况、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担当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探讨人员、担当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担当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时, 应当在科研合同中表达本方法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 其次章科研经费预算内容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由干脆费、间接费、外委支出费和税金组成。(一)干脆费是指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干脆相关的费用, 包括: 1.人工费: 指干脆参加科研项目探讨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及其附加, 以及在科研项目探讨过程中, 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的相关人员(如在校探讨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5 %;对于软科学探讨项目, 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0 %。2.设备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 或者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23-2023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6 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限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置。3.材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帮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选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担当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差旅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沟通等所发生的在国家和总公司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7.会议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询问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严格限制会议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8.国际合作沟通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项目探讨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 需要支付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学问权事务等费用。 10.专家询问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询问专家的费用, 不支付给参与项目探讨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询问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发国家重点基础探讨进展支配专项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 159 号)等规定执行。(二)间接费是指担当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干脆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包括科研项目管理人员人工费、公用办公费、公用设施运用费等。间接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10% , 实行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 其中: 1.科研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 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依据10 % 以内的比例核支;2.超过1 00万元至200 万元的部分, 依据5 % 以内的比例核支;3.超过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 依据3 % 以内的比例核支;4.超过500 万元至1 00 万元的部分, 依据2 % 以内的比例核支;5.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 依据1 % 以内的比例核支。 (三)外委支出费是指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将探讨、试验等工作以合同或协议形式, 托付给科研项目担当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委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30 %。 (四)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规范执行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工作程序 , 充分发挥评估、评审对科研项目预算决策的询问作用, 从预算源头保障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探讨提出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建议时, 应当同时商计统、财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内容提出经费建议预算。经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和科学试验应当包含项目分年度经费预算。 (二)总公司科研支配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年度科研支配项目和重大试验后,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 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进行。总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中, 单项经费预算总公司投资超过200 万元, 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评估审核。所属企业立项的科研项目依据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支配项目管理费由总公司科技成果学问产权管理办公室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每年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 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由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务主管部门、支配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确定款源, 报总公司科研支配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 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批;能够事先干脆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支配。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总公司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及相关工作流程确定担当单位, 并按科研经费预算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合同中应包括项目实施预算, 按程序报经批准后,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总公司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后,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项目担当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分年度经费预算、按履行进度支付款项、监督检查条款等内容。办理费用结算时,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执行单位供应合同、预算执行文件、工作进度验收材料、合法票据并填写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见下表), 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财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费拨付。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经费预算, 按科技主管部门供应的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汇总)、合同、合法票据向科研项目担当单位财务部门的银行账户拨付或结算经费。当科研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担当时, 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担当单位的任务、具体分工、责任和经费预算。总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付款材料后, 应根据合同商定向各参研单位财务部门的银行账户干脆拨付或结算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为促进科研项目按期按质量要求完成, 对重大、重点项目和科研试验项目设置启动经费, 在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的2个月内完成, 拨款以经费开支支配和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开具的发票为凭;以后各次续拨款于年度检查结束时进行, 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探讨开发支配项目年度执行状况表, 经逐级审核, 确认探讨工作的进度、质量、经费运用等符合规定后拨付经费;预留重大、重点项目(软科学除外)和科研试验经费总额的10% 作为尾款, 该部分经费应在合同中商定由项目担当单位先行垫付, 在验收合格后补拨, 拨款以项目验收看法为凭。如未能通过验收, 尾款不予拨付。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刚好开具发票寄送总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分为探讨支出与开发支出, 对于单位价值在100 万元以上能形成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具有可用性和获得经济效益可能性的科研支出, 以及能够进行学问产权登记的科研开发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认定为开发支出并予以资本化, 将第十条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支出预算调整为总公司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支配。 第五章总公司所属单位担当总公司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一)根据科研项目探讨的合理需要, 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 有自筹经费来源的, 应当供应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处和测算理由等进行具体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担当一个科研项目的, 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担当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研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关心项目担当单位共同编制。 (五)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时, 应当提出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成果及学问产权与科研项目立项单位共有以及收益支配的方案。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研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 应当依据以下程序核批, 并规范执行:(一)科研经费预算总额调整, 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科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 费用项目问预算、科研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 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关心该项目担当单位提出调整看法, 按程序报下达项目的科技部, 科技部提出审核看法, 财务部核定发文。 (三)科研经费预算总额不变, 预算科目调整须按以下原则办理: 干脆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 科研项目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 由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审批, 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需调整科目核定预算的10% , 或超过10% 但科目调整企额不超过5 万元;设备费、人工费、专家询问费一般不予调增, 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沟通费之间可以调剂运用, 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和外委支出费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应严格依据规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 建立健全内部限制制度, 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应当规范运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下行为:(一)以项目费、询问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 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询问费, 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询问费。 (二)从科研经费中干脆提取管理费计入科研项目本钱。(三)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超预算开支。(四)违背规定自行调整科研经费预算。(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六)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七)利用科研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八)将科研项目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 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供应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刚好足额供应配套资金。(十)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十一)科研经费未在单位财务部门账上核算。 (十二)科研经费脱离科研项目担当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随便调账变动支出、随便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三)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十四)科研项目结题后不刚好进行经费结算。 其次十条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照实反映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状况, 并单独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状况报告。报告由科研项目担当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报项目经费下达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其次十一条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一般由科研项目担当单位统一管理和运用, 科研合同另有商定的依据合同商定执行。科研合同中应当商定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成果, 要规范实行项目间共享,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十二条科研项目因故终止, 项目担当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刚好清理账目与资产, 报送下达科研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 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其次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总司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科研项目支配任务调整、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探讨开发支配管理方法(铁总科技 129 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其次十四条各级财务、审计、科技部门应对科研经费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计统、企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亲热协作上述部门, 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其次十五条总公司科技部、财务部认为有必要的且由总公司所属企业担当的科研项目, 可组织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其次十六条项目完成后, 重大、重点项目担当单位须根据合同商定形成专利及专有技术;软科学项目须根据合同商定发表论文、专著或取得由立项建议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项目成果要刚好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其次十七条对科研经费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如下:(一)编报虚假预算, 套取科研资金;(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四)违背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五)供应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其次十八条科研项目验收后应在提交支付所需单据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其次十九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并纳入总公司科研信誉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科研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信誉管理机制。科技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担当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 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并纳入总公司科研信誉系统管理。对供应虚假信息、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的项目单位或负责人, 纳入“ 黑名单 , 取消其今后申报铁路项目资格。 第三十一条加强科技资金监管工作,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财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 情节严峻的终止项目。构成违纪的, 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用中心财政拨款作为科研经费来源的项目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方法。 第三十四条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项目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 依据铁总科技 129号文执行。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所属企业担当科研项目有关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外宾接待费等管理, 依据总公司所属企业相关方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方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铁财 162号)同时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 2023年11月13日发布 其次篇: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良和加强中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5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铁路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心财政拨款、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铁道部和铁路企业探讨开发费以下简称企业资金,以及部属单位担当科研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中心财政拨款进行科研的项目,按相关款源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础性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铁道部探讨开发费,形成建设工程实体或固定资产的部分纳入所依托项目的工程概算。 为工程特有技术问题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相关工程项目概算。 (三)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依据固定资产购臵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企业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到达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科研经费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运用: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主要应集中用于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探讨、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汲取和国产化方面。 (二)科学支配,合理配臵。要严格依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支配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铁路科研经费按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一)铁路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制度。 (二)铁路支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以及纳入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纳入相关的投资支配。 (三)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课题预算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课题预算支配状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担当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探讨人员、担当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其次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铁路科研经费由支配管理费和课题探讨费组成。支配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支配及其经费而发生的课题遴选、评审、招标、监理、跟踪检查、预算评估、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探讨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探讨开发活动干脆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课题探讨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专家询问费、管理费等。 (一)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工资性支出及其附加、劳务费。工资性支出可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经费总预算的不超过15%比例内限制,纳入应付工资管理;劳务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探讨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属于工资性支出。 (二)设备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国发6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限制设备购臵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臵。 (三)材料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帮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选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担当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沟通等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询问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担当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严格限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八)国际合作与沟通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课题探讨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九)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学问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询问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询问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探讨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询问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探讨进展支配专项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159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对运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扣除设备费后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限制, 由课题担当单位管理和运用,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干脆提取。核定方法如下: 1.课题(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依据8%以内的比例核支;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依据5%以内的比例核支;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依据2%以内的比例核支; 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依据1%以内的比例核支。第七条 课题在探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供应相关资料,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铁路科研支配管理费由铁路各级科技成果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探讨提出重大和重点探讨课题以及提出课题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托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铁道部立项的科研课题中,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部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 第十一条 铁道部课题预算由铁道部科技司初审汇总,商财务司、支配司确定款源,报铁道部科技探讨支配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铁道部运输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第十二条 铁道部科研支配管理委员会确定重大工程科研和重大试验后,由科技司会同支配司、财务司、鉴定中心审核预算。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铁道部课题,按铁道部科技探讨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和铁道部科技探讨开发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确定担当单位,并按铁路科研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制度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的招投标工作,按本单位的课题招投标管理方法和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 经批准的重大和重点课题立项后在探讨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课题经费预算及其分解状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在确定课题担当单位后,应当按以下要求组织课题担当单位编制课题实施预算。 (一)根据课题探讨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供应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处和测算理由等进行具体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担当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担当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关心课题担当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课题担当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成果及所形成的学问产权,提出铁路企业共享方案。 第十六条 铁路科研课题合同中应包括课题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铁道部管理的科研课题,由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工作进度,下发科研项目文件,财务司向课题担当单位拨付或结算课题经费。其中:科研项目文件下发后、收到有关单位发票后一个月内拨付相应经费;接受结算经费方式的,决算前完成当年经费结算工作。第一担当单位每次收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根据分项合同的商定向其他担当单位转拨经费。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科研经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商定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担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依据以下程序核批:(一)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关心课题担当单位提出调整看法,按程序报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看法,财务部门核定发文。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询问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之间预算调整的,由课题担当单位根据探讨需要进行调整,按程序报课题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课题担当单位应严格依据本方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建立健全内部限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政府选购的,依据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课题担当单位应当规范运用课题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课题费、询问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课题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二)从课题经费中干脆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本钱。(三)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开支。(四)违背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六)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七)利用课题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八)将课题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供应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刚好足额供应配套资金。(十)课题经费脱离课题担当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十一)课题结题后不刚好进行经费结算。 其次十一条 课题担当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照实反映课题经费预算执行状况,并单独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执行状况报告。报告由课题担当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报课题经费下达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其次十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担当单位管理和运用,科研合同另有商定的依据合同商定执行。科研课题形成的学问产权等按无形资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合同商定执行。课题担当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实行课题间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跨探讨、尚未结题的科研课题,按实际本钱清算;非铁路运输企业尚未结题的课题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接着运用。其次十四条 课题探讨工作完成后,其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担当的科研课题,在预算内按实际本钱清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担当的科研课题,按合同商定进行结题验收和费用结算。未按合同商定完成科研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科研经费。 (三)建设项目支配的科研课题或试验项目,概算内按实清算。 其次十五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担当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刚好清理账目与资产,报送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其次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铁道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支配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担当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依据铁道部科技探讨开发支配管理方法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本单位的课题管理方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 铁路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经费拨付运用状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其次十八条 铁道部财务司对重大科研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科研项目,负责组织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运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支配、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根据。 其次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概算中支配的科研经费,课题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工作支配,组织对科研经费的运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状况报支配科研经费的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资金;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四)违背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五)供应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课题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正确计算课题的实际本钱。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誉管理机制。课题担当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供应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担当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或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终止课题。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赐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科研课题的立项、课题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依据铁道部科技探讨开发支配管理方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说明。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方法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三篇: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铁总财29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铁总财2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技资金运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良加强中心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看法(国发11号)要求,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探讨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 总公司科研经费的运用范围如下:(一)科研支配课题探讨(包括总公司科研支配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探讨课题)。 (二)科研试验(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支配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三)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学问产权专项等)。 (四)科研支配项目管理(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支配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询问、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 13 第五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运用:(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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