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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五篇) 第一篇: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 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 盛光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03月14日19:4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3月14日下午,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大会在原铁道部实行,中共中心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出席并讲话。 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务院批复明确: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心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盛光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要职责是: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运输经营管理,担当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定铁路投资建设支配,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平安,担当铁路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这位负责人介绍,盛光祖在大会上代表中国铁路总公司表示,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平安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动铁路建设,按期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平安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力。要接着深化铁路企业改革,依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当前要细心组织改革方案的实施,全面做好铁路各项工作,确保运输平平稳定,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当实施。 其次篇: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方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和刚好性,充分发挥总公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进展、推动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 总公司采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方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 第三条 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据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需真实、精确、完好、刚好地供应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好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肃穆性,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打击报复按照本方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谋取不正值利益。 第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爱惜。 第十条 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探讨,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支配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其次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需由职能机构担当,其机构名称应表达统计管理职能。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统计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需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探讨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供应数据。 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 四拟定总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管理方法和数据质量考核方法,组织开展总公司统计质量检查,关心相关部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公布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编制总公司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手册,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提出统计询问建议。 七提出总公司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需求,推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五条 总公司运输企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方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各专业统计工作,并向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供应数据。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方法和数据质量考核方法,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订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完成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报送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负责管理、发布本单位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询问建议。 七依据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六条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方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专业统计工作和普查、调查任务,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供应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方法和数据质量考核方法,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检查,订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询问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足够的统计岗位,配齐具有相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依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条件,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 总公司建立统计岗位资格管理及接着教化制度。统计人员必需取得统计岗位资格,并接受统计接着教化。 第十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组织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学历教化和接着教化,为其创建学习条件。 其次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不受侵扰: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照实供应有关状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精确的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和报表。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刚好精确地向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状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良建议;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会议,供应统计询问。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刚好探讨并妥当解决。 其次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上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一样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背本方法及统计制度的行为。 其次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刚好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其次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保证统计工作的一样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其次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方面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归口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其次十五条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由总公司确定。 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方面的规定。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依据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或者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调查项目、规定和实施方法,但不得与总公司的规定相抵触,不得与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冲突,不得影响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并应报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六条 总公司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含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制发专业性统计调查表,应当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其科学性、一样性进行审查,对调查表进行登记、统一编号。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各业务部门向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需经同级统计机构审查、批准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其次十七条 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统一编号等标记。 对未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其次十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需执行总公司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支配、统计调查制度,保证总公司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好和统一。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其次十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台账的规范与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制度,防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 第三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总公司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精确、完好。 第三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统计资料的保存、交接、保密、调用和归档等管理制度,按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制度。供应的统计资料,必需由本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统计负责人确认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根据专业统计制度或规则供应,并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供应给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确认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好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刚好向本单位统计机构供应统计所需的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数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定期公布主要指标数据。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本单位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各部门运用统计数据时,必需以公布的为准,未公布的必需商统计主管部门核定,以规范口径,保证正确运用。 信息技术等部门、单位代为存储的统计数据,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供应或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所属部门运用统计资料时,必需以本单位统计机构公布或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义务向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供应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建立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考评制度。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各级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执行本方法及统计制度的状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统计数据质量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总公司规定,建立健全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制度。 第四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设置统计监察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职统计监察人员。 第四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监察人员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一要求受检单位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文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报表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索取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 二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和与统计原始信息、数据相关的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填发统计监察查询书,向受检单位查询有关事项。 五根据检查结果填发统计监察记录,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根据检查状况,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 第四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质量责任,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限制度,对统计工作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对涉及运输生产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清算及总公司机关考核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数据精确。 第四十五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的统计违纪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指责及提出处分建议。责任单位必需依据规定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统计主管机构。 第四十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发生统计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 对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虚假统计资料的不当得利,按总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赐予嘉奖。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必需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依据总公司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统计标准,整合系统资源,强化数据集成,逐步实现信息采集自动化、数据管理集中化、系统应用网络化、统计产品多样化,推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保障铁路统计信息的刚好、精确、完好。 第五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主动推动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各专业信息系统资源,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开发应用计算机程序并供应数据接口,逐步实现原始信息的自动采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可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由总公司支配统计部负责说明。 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方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方法 铁总计统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确实定国发2023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书目2023年本国发2023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看法国办发2023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财建202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进展与法律202396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平安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第四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依据投资规模、用处、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其次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运用限额以上中心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运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第六条 运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运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运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运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第七条 运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运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确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运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八条 运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按规定办理审批。其中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基本建设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综合交通进展规划、铁路进展规划是铁路建设项目支配的重要根据。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以及运输经营、平安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支配支配。第十条 国家审批和核准项目由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完成预可行性探讨和可行性探讨,总公司评审后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上报。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总公司与省级政府联合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会同地方投资人联合上报。所属企业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权限自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总公司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组织完成并初审后报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其他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须按原可研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更设计、材料价差及征地拆迁概算调整等,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按规定办理审批后组织实施。主要技术标准转变,建设规模和内容转变引起工程增加投资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需报可研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更新改造资金由总公司和所属企业按确定比例分别管理。 一总公司集中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统一支配的重大运输平安技术改造措施; 2重要干线、主要枢纽及跨运输企业点线实力协调和技术改造重大项目; 3与运营相关的总公司直属单位设备技术改造; 4国家和总公司激励引导的环保、节能减排项目推广; 5总公司确定的全路性技术改造、运输急需、生产生活配套和信息化项目。 二所属企业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保证运输平安的技术改造措施; 2企业管内运输设施设备扩能及更新改造; 3接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 4用于铁路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配套设施的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报总公司审批。所属企业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审批。 第十五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投资较大、技术困难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探讨审批中明确。更新改造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五章 经营开发 第十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运输资产、共用资产及非运输资产等存量资产开发,铁路建设项目新增资产开发及周边土地开发等。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当风险的原则,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一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与建设项目同步探讨,同步取得规划用地。 第十七条 总公司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或项目经营开发方案;需财政部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总公司核报。所属企业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项目审批看法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技术困难、投资及风险较大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探讨审批中明确。经营开发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六章 装备购置 第十九条 铁路装备包含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移动装备及与其配套的车载设备,以及机车车辆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等。 其次十条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装备购置需求建议,总公司根据铁路建设支配、装备更新和客货运输需求,确定装备购置规模和投资;铁路装备购置主要实行总公司集中购置管理方式,总公司负责装备购置,所属企业负责所属装备的运用和维护,以及非总公司集中购置范围内的装备购置。 其次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支配建议,总公司审批投资规模;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由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根据管理权限书目分别实施,主要配件在总公司统一组织下实施选购。 第七章 长期股权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新设股权、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形式,用货币资金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等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次十三条 总公司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探讨报告,总公司组织询问评审后按规定审批。需财政部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自主确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八章 支配支配 其次十四条 所属企业每年8月底前向总公司报送次年投资支配建议。依据国家编制进展支配草案的要求,总公司综合平衡后,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编报次年进展支配草案。 根据总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结合所属企业支配建议,总公司年初编制下达投资支配,所属企业组织执行。涉及地方出资项目的支配支配需征求地方政府看法。所属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款源落实、建设调整等状况,提出投资支配调整申请,总公司适时对投资支配进行调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五条 总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协调、考核和指导,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合规性、资金投向运用、投资支配实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觉察问题催促刚好整改。 其次十六条 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按时将投资支配落实进展状况报总公司,觉察问题刚好整改。 其次十七条 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人员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审批项目、违规运用建设资金、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其次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按本方法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规定履行公司程序后,参照本方法执行。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参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可参照本方法规范执行。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由总公司支配统计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四篇: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铁总财2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 提高科技资金运用效益, 促进铁路技术创新, 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良加强中心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看法(国发 11 号)要求, 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探讨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总公司科研经费的运用范围如下:(一)科研支配课题探讨(包括总公司科研支配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探讨课题)。(二)科研试验(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支配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三)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学问产权专项等)。 (四)科研支配项目管理(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支配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询问、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运用 :(一)分级管理, 逐级负责。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 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总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支配的配套经费, 应纳入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 (二)依法合规, 科学支配。科研资金管理、申请和运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 严格依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 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杜绝随便性。 (三)科学决策, 突出重点。科研资金的支配和运用听从、服务于公司总体进展战略, 基于全局, 整体推动, 同时又集中财力 , 有所侧重, 既重点支持能够提高总公司技术创新实力能形成自主学问产权的重大科研项目, 为铁路进展供应有力支撑,又重点支持能够加强企业管理, 提升效益供应支持的科研项目。 (四)专款专用, 留意绩效。科研经费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实行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科研资金运用各环节的管理、监督, 提高科研经费运用的有效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运用的绩效考核制度, 促进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益。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科研项目总预算。科主管部门应当在科研项目立项前,会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科研项目需求部门编制建议预算, 根据科研项目总预算审核建议预算。科技主管部门应催促科研项目担当单位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商定, 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上,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二)支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纳入相关的投资支配。 (三)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支配状况、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担当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探讨人员、担当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担当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时, 应当在科研合同中表达本方法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 其次章科研经费预算内容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由干脆费、间接费、外委支出费和税金组成。(一)干脆费是指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干脆相关的费用, 包括: 1.人工费: 指干脆参加科研项目探讨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及其附加, 以及在科研项目探讨过程中, 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的相关人员(如在校探讨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5 %;对于软科学探讨项目, 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0 %。2.设备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 或者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23-2023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6 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限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置。3.材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帮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选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担当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差旅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沟通等所发生的在国家和总公司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7.会议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询问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严格限制会议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8.国际合作沟通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项目探讨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 需要支付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学问权事务等费用。 10.专家询问费: 指在科研项目探讨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询问专家的费用, 不支付给参与项目探讨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询问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发国家重点基础探讨进展支配专项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 159 号)等规定执行。(二)间接费是指担当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干脆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包括科研项目管理人员人工费、公用办公费、公用设施运用费等。间接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10% , 实行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 其中: 1.科研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 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依据10 % 以内的比例核支;2.超过1 00万元至200 万元的部分, 依据5 % 以内的比例核支;3.超过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 依据3 % 以内的比例核支;4.超过500 万元至1 00 万元的部分, 依据2 % 以内的比例核支;5.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 依据1 % 以内的比例核支。 (三)外委支出费是指科研项目担当单位将探讨、试验等工作以合同或协议形式, 托付给科研项目担当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委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30 %。 (四)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规范执行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工作程序 , 充分发挥评估、评审对科研项目预算决策的询问作用, 从预算源头保障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探讨提出科研项目立项建议时, 应当同时商计统、财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内容提出经费建议预算。经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和科学试验应当包含项目分经费预算。 (二)总公司科研支配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科研支配项目和重大试验后,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 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进行。总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中, 单项经费预算总公司投资超过200 万元, 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评估审核。所属企业立项的科研项目依据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支配项目管理费由总公司科技成果学问产权管理办公室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每年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 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