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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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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技术规范.doc

    煤矿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 通风1.1 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1.2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 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注1: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注2: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1.3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风速井 巷 名 称允许风速m/s最 低最 高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 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1.08运输机巷0.256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进中的岩巷0.154注1: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注2: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1.4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应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井筒防结冰措施,已经结冰的,要采取除冰措施。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02修改)1.5 矿井施工所需风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煤矿安全规程第103修改、建井手册公式) 立井人工开挖时所需风量可按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标准计算;)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保证井筒的平均风速不小于0.15m/s,确保有效排除炮烟。同时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温度,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通常按排炮烟方法计算:Q 7.8 KA(S·L)2 1/ 3 / T式中:Q 工作面配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分钟(m3/min);K 淋水系数,按表3(0.150.8)取值;A 一次起爆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S 巷道净断面,单位为平方米(m2); T 排炮烟时间,单位为分钟(min)(一般取4060 min);L 掘进井筒(巷道)通风长度,单位为米(m)。c ) 其他施工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d ) 矿井施工总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3; )按掘进巷道、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表3 淋水系数K取值表涌 水 特 征K涌水量小于1m3/h的各种深度的干燥井筒或深度小于200m的含水井筒。0.8井深大于200m,且涌水量为16m3/h的含水井筒0.6井深大于200m,且涌水量为615m3/h的含水井筒0.3井深大于200m,且涌水量大于15 m3/h的含水井筒0.151.6 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安排掘进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掘进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5个(含5个)。(煤矿安全规程第104修改)1.7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煤矿安全规程第105修改)1.8 矿井施工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1.9立井施工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共用一个系统时,应由建设单位统一通风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07修改)1.10 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及时移到合理位置。1.11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08修改)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方式。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贯通后,必须停止附近区域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巷道贯通时,由建设单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统一管理。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本节贯通规定的各项条款。1.12 矿井进风井和出风井的位置应位于当地历来最高洪水位以上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1条修改)1.13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同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应符合本规范1.2规定。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修改)1.14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制定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1.15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安全监测装置、防尘设施的安设地点,当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通风系统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20修改)1.16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修改)使用建井风机时,应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使用主要通风机的,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 立井施工在安装吊盘后必须实行机械通风。井筒施工及主、副(风)井贯通前,建井风机应安装在地面,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m,距离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不得放在井架上;c ) 建井风机或主要通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除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建井风机必须与各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止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d ) 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e ) 低瓦斯矿井施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在井下,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f ) 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的永久通风系统。 1.17 立井施工期间风筒要悬吊竖直,固定牢靠,井筒内吊挂的风筒接头连接牢固。1.18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建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项目部调度室。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负责人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施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修改)1.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设计,明确工作面风量计算、通风方式、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通风机安装位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26修改)1.20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如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1.21 局部通风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选择压入式、抽出式或混合式通风。1.22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不得出现循环风。在全风压通风系统中,局部通风机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范6.2.1.3规定;)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1.23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井下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1.24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131条)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1.25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机电设备硐室设在进风流中有困难时,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投入运行的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2 瓦斯防治2.1 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2.2 建设单位应提供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第一次揭露煤层前应组织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煤矿安全规程第133、176条修改)2.3 建设项目每年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掘进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2.4 新建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涌出量预测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2.5 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达到6.2.2.18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2.6 新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2.7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实施先抽后掘或边掘边抽。2.8 二、三期工程总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2.9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2.10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2.11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2.12 必须从施工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范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范1.2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铁轨和管线,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修改)2.13 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范6.2.1.23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警戒地点和警戒人员都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系统内的供电。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建井风机的停、送风必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排放瓦斯时,井口周围20m范围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141修改)2.14 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接近各煤层时,必须按有关地质资料预计煤层的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探明煤层赋存状况,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石井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2.15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施工时,为避免误穿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事故,应布置超前探钻,探明前方煤层和水患情况。2.16 在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掘进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 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瓦斯抽放管路。2.17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范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2.1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5修改) 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设计为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设计为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设计为0.4Mt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设计为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施工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放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2.19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 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范6.2.2.21的规定;) 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2.20 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对高瓦斯区应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2.21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48条) 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2.22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2.23 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49修改)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进入基岩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 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项目实行单项工程分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2.24 高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0修改)3 粉尘防治3.1 建设项目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1修改)3.2 必须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施工。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煤矿安全规程第152修改)3.3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4、155修改) 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凿井法施工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范6.1.1.3的规定;) 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范6.1.4.13)的规定;)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中掘进时,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3.4 施工单位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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