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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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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docx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文县子溪养殖农夫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平安方面的规定,运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运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限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依据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依据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刚好改良免疫 支配,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需由兽医确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运用。 2、兽医运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运用非法产品。 3、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变更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运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家禽,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 用。 4、引进雏禽,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雏禽,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马上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好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便急宰,病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淌。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转变、诊断状况。 3已实行的限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需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运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四周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刚好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燃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四周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运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全部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需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别、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需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需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实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禽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视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需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禽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具体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需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留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禽只在诞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禽只在左脚中部加施畜禽标识。 3、禽只的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刚好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运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禽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运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状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 4、禽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 5、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禽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伴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年。 其次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平安方面的规定,运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运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动物疫病预防限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依据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依据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刚好改良免疫支配,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需由兽医确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运用。 2、兽医运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运用非法产品。 3、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变更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运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在地区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水产运至指定地点,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马上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好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便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6限制人员流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转变、诊断状况。3已实行的限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需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运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四周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刚好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燃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四周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运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全部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需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洁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洁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需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刚好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别、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需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需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实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视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需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具体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需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留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诞生生猪,在诞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刚好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运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运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状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诞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伴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第三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书目 (一)规模养殖场卫生管理制度.1(二)免疫制度.2 三用药制度.3(四)兽药、疫苗保存及运用制度.4 五检疫申报制度.5 六疫情报告制度.6(七)消毒制度.7 八无害化处理制度.8 九畜禽标识.9 十养殖档案.10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卫生管理制度 1、养殖场谢绝参观,必需进入时,要经消毒室消毒并换上场内洗净消毒的工作服、胶鞋和帽子,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 2、严禁收购人员及车辆进入养殖场。 3、消毒池内的消毒药应保持有效。 4、车辆需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场,对装卸场地及运输畜禽车辆和用具要做到装前卸后清洗消毒。 5、圈舍内应保持清洁,每周进行两次带畜消毒。 6、畜禽转入、转出前后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7、新引进的猪必需隔离饲养15天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8、养殖场内发生重大疫情,要刚好上报当地兽医防疫部门,经确诊后,应在畜牧部门指导下实行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 9、对病死猪应实行妥当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疫病扩大。 1(二)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平安方面的规定,运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运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限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依据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依据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刚好改良免疫支配,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三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需由兽医确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运用。 2、兽医运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运用非法产品。 3、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变更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运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和保管记录。(四)兽药、疫苗保存及运用制度 1、各种兽药、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国家禁用的、过期、变质、失效的兽药、疫苗一律禁止运用。 2、免疫接种必需严格依据养殖场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 3、免疫注射时,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4、做好免疫支配,免疫记录。 5、工作人员应对病猪刚好诊断、治疗。严格按兽药的用法、用量进行,并记录在案。 6、病猪治疗接受专用注射器,注射器械用后进行严格消毒。 五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家畜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畜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畜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家畜,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仔畜,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仔畜,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六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 1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马上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觉察严峻的或者新觉察的动物传染病时,必需在2小时内马上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主动的关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明疫源。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实行限制和扑灭措施。 3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或者可疑人畜共患传染病,应马上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关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取紧急有效的限制、扑灭措施。 4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和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病。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好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便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家畜进出养殖场。6限制人员流淌。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转变、诊断状况。3已实行的限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七)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需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运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四周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刚好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燃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四周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运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全部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需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别、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八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需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需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削减损失,爱惜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实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当养殖场的畜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视察和治疗。 6、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需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具体的记录、记载。 7、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需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8、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留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九畜禽标识 1、畜只在诞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畜标识。 2、畜只在左脚中部加施畜禽标识。 3、畜只的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刚好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运用。 十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运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状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 4、畜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 5、畜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畜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畜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伴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年。 第四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平安、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依据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需100%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15天,屠宰动物提前3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视察制度。应建特地的隔离视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刚好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需标、证齐全,并隔离视察30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觉察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马上报告。并刚好实行隔离、消毒等限制措施,防止病原扩大。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李腊宜负责片区:冷水铺村电话:* 林昭端负责片区:延寿寺村、滨湖村电话:* 曹伟华负责片区:花果畈村、胥家桥村电话:* 第五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县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平安方面的规定,运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运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限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依据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依据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刚好改良免疫支配,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需由兽医确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运用。 2、兽医运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运用非法产品。 3、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变更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运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 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定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县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马上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好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便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淌。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转变、诊断状况。 3已实行的限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需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运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四周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刚好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燃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四周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运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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