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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正式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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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正式稿).docx

    2023年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正式稿) 第一篇:员工违规处理方法(正式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 工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经中国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2023年8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的内控管理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合规经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违规,是指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员工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方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同本行境内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内退员工。 境外机构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各境外机构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本行实际状况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条 处理违规员工必需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精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缘由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觉察在本行工作期间严峻违规且情节严峻的,仍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应赐予处分的,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材料。 其次节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六条 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 一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二责令辞职或撤职;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解除聘任职务; 四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条款可合并运用。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审批。 第八条 上级机构觉察辖内机构的处理确定存在程序违法、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订正。 各级工会认为处理员工不适当时,有权提出复议看法。 第九条 从证明员工违规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应在5个月内作出,其他处分或处理应在3个月内作出。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在证明员工违规后60日内报出,赐予其他处分或处理的应在30日内报出。管辖机构均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回复。 第十条 证明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终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检、法和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员工受处处分后,依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降低当年绩效考核等级,并且在确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聘任职务,其中: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至少24个月内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至少36个月内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第三节 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意违规,且情节严峻的; 二指使、教唆他人违规的; 三受处处分的员工再次违规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隐瞒事实,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互相串供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八违规造成严峻后果的。 本方法所称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且情节略微的; 二相识问题看法较好,主动说明违规问题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峻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实行补救措施,有效避开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对上级违规操作确实定或指示抵抗无效,被动违规,事后刚好上报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方法所称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本行调查前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或在调查期间说明调查人员未驾驭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情节略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过失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情节严峻是指: 一两次以上有意违规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经教化后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四诬陷他人,推卸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负有干脆责任的经办人员的干脆上级;其他责任人员是指负有干脆责任的经办人员和对违规负有间接责任的其他员工。 第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员工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条 本方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方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节 处理程序 其次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觉察违规问题,需要对员工进行处理的,由监察稽核部门提出处理看法,由有权机构依据员工管理权限集体审批后,依有关程序处理。 其次十二条 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在业务监督检查中觉察违规问题,需要对员工进行处理的,应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责任认定材料移送监察稽核部门,由监察稽核部门审查并综合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处理看法,由有权机构依据员工管理权限集体审批后,依有关程序处理。 其次十三条 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在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状况。被调查人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其次十四条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有意躲避调查的,加重处理。 其次十五条 员工因违规需我行境内机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级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看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机构应当探讨工会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其次十六条 处理确定应书面通知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应通过挂号邮递等有效方式送达。 其次十七条 员工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在收处处理确定次日起30日内向同级监察稽核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监察稽核部门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审确定;如遇特殊缘由可延长期限30日。 其次十八条 员工对复审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确定次日起30日内向上级管辖机构的监察稽核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监察稽核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核确定;如遇特殊缘由可延长期限30日。 其次十九条 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确定照旧有效。 经复审或复核,撤销原处理确定,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比照新的处理确定,对执行原处理确定扣减的薪酬、福利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 员工受处处分可在确定期限后向原作出处分的机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警告处分满12个月,记过、记大过处分满24个月,撤职处分满36个月。 原作出处分的机构可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做出延长解除处分期限确实定,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员工在处分期限内发生新的违规问题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章 分则 第五节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各业务经营和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海外机构的外派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背规定,擅自越权制定、修改本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对监管规定和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拖延传达或变相抵抗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对上级确实定或指示无故拖延,对上级违规操作确实定、指示未抵抗,或对下级反映的状况未刚好解决或答复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确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选购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确定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赐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单笔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赐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上级管辖机构明显失察的,赐予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1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撤职。 第三十八条 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事故是指: 一造成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盗窃、诈骗、抢劫案件; 三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各类平安事故; 四储户挤提或围堵、损毁营业场所,造成辖内业务中断8小时以上的事务; 五计算机系统网络瘫痪或软硬件系统故障,导致辖内业务中断8小时以上的运行事故; 六丢失重要文件、印鉴、印章、密押等,泄露国家隐私和商业隐私,给本行造成严峻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特大事故、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赐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上级管辖机构明显失察的,赐予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特大事故、特大经济损失或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的,上级管辖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撤职。 第四十条 特大经济损失和特大事故是指: 一造成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或盗窃、诈骗、抢劫案件;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各类平安事故; 四计算机网络瘫痪或软硬件系统故障,导致辖内业务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五其他损失或影响程度与以上条款相当的经济损失或平安运行事故。 第六节 违背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有关机构违规聘请、调配、晋升、培训员工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员工录用、调配、晋升、培训和人事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违背任免程序行为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提拔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民主举荐程序,不经过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确定干部任免,或个人、少数人变更集体作出的任免确定的; 三临时动议确定任免的; 四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看法的; 五未执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提拔人员未依据有关规定经过任前公示的; 七其他违背干部选拔任免程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接受违规违纪问题调查的人员予以晋升任用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阻挠组织考察或打击报复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 无故不按规定对重要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沟通或干扰轮岗、沟通,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赐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七条 无故违背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该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臵没有做到互相监督制约的; 二支配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催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违规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实行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失察,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支配到重要业务岗位的; 二觉察重要业务岗位或重要领导岗位员工有不良行为,没有刚好实行调整限制措施的; 三对报告或反映员工有不良行为或可疑等问题后,不刚好调查或实行有关措施且情节严峻的。 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泄露晋升任免机密,造成严峻后果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晋升员工,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选拔任用的; 三为他人晋升、调动施加不正值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在考察、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欺瞒领导和群众的。 第五十条 无正值理由不听从调动或岗位沟通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七节 违背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违背规定转授权、再转授权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实行化整为零等方式躲避授权限制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发送授权权限表、制作授权书、特别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及授权变更通知书等授权事宜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状况检查和监督时,觉察越权行为和违背授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不刚好制止或报告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境外设立机构或进行投资的; 二对外融资的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授信、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等; 三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 四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账户的; 五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 六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 七办理自营外汇资金交易的; 八进行系统内、系统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 第五十六条 有权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或违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本行签发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合同及附属合同、资金业务协议、8 各类托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各类保函含备用信誉证及保证合同、企业资信证明、各类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信誉证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未经有权人批准,对外出具有本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和本机构或部门印章的证明书、说明书、存款接款证明书、意向书、保证书、有关会议纪要等一般性或非正式文件,造成严峻影响或损失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节 违背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多计收入,少计支出,虚增利润;或多计支出,少计收入,虚减利润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 对规定计提和摊销的收入和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情节严峻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需要按比例限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运用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二条 实行挂账等手段躲避费用限制、未经批准超核定指标支出费用,以及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虚列费用支出的,赐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背规定截留收入或虚列本钱设立“小金库,除限期清理并账外,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因报销手续不全短暂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不按规定逐级向上具体汇报状况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背费用专户管理规定,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费用存款账户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未按规定通过财会部门干脆向下级机构或部门收取费用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七条 会计账册内存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等超越财务权限发生费用支出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有以下超越财务授权权限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超过批准金额、不按批准用处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建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四其他违背规定或超越权限处臵资金、财产的。 第六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选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二固定资产投资支配执行状况违规的; 三因运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丢失或提前报废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实物数量、核对固定资产账目,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档案缺失、损毁的。 第七十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固定资产购建或租入、报废、处臵、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 二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项目损失的; 三为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擅自挤占本钱、挪用经营资金、对外拆借资金、违规列支的; 四超标准装修的; 五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 六未经批准,报废、处臵固定资产的; 七超投资或超面积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 第七十一条 在集中选购过程中,违背选购规定,有意规避制度和监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适合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执行其他选购方式,选择服务商的; 二未经批准,干脆指定供货商的; 三未依据选购评审委员会批复的具体条件,擅自实施选购的; 四化整为零自行选购及其他违背规定进行选购的。 第七十二条 在集中选购过程中严峻失职,致使价格明显偏高、选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三条 在集中选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好处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财会部门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支配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觉察后不刚好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汇报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处违背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不照实供应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辖内财务管理混乱,违背财务规章制度问题较多的。 第九节 违背会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申请、修改、新增、关闭账户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申请、维护有关公共信息的; 五其他违背柜员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的,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赐予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七条 有意不按规定运用会计科目或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填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八条 有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或以其他方式供应虚假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 违背印鉴卡管理规定,导致印鉴卡丢失、被串换、伪造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 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一条 会计监督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不监督支付、预提利息,造成过失未刚好觉察的; 二觉察问题不查问、不订正,或隐瞒过失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意多计、少计利息、不计利息或有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的; 二违背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更改利率或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第八十三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对费用开支、固定资产、递延资产限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限制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实行挂账等手段处理的,超出比率10%至20%的赐予记大过处分,大于20%的赐予撤职处分。 第十节 违背结算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四条 违背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操作处理不当或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或受理之初未经客户背书的票据经办人员擅自作替代背书,造成退票追索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违背规定保管运用企业印鉴、压数机、密押机及其说明书、汇票专用章、汇票序号章及其印鉴卡或IC卡、密码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压数机、密押机及其说明书、汇票专用章、汇票序号章及其印鉴卡或IC卡、密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12 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峻后果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入册、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申领运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三超权限印制凭证、刻制各类结算业务用章的; 四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违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保管运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规定开立账户,出租、出借账户的; 二为出租、出借账户供应便利的; 三保证金账户未到期提前转款或冻结账户未到期提前解冻的; 四违背谁的钱进谁的账规定的; 五擅自增加、取消收费项目或增减费用标准的; 六违背银行不垫款原则的。 第八十八条 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在现汇存款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收支外汇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 主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除综合柜员制外,支配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 二在汇票和联行业务中支配印、压押、证三岗员工混岗操作的; 三支配联行往来业务划转处理人员与核销、清算人员混岗操作的。 第九十条 违背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赐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规定压单、压票或无理退票的; 二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 第九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托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托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处不符款项的; 二违背规定签发回单和对账单的; 三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第九十三条 将内部往来报单等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依据“审售分别的原则即售汇合规性审核与售汇及其他具体业务操作相分别进行售汇的; 二应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而未运用“系统进行售汇业务操作的; 三不应纳入“系统而擅自纳入“系统操作的; 四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认真审核单据而售汇的; 五没有核销凭证而擅自予以核销的; 六擅自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限额售汇的; 七违背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的其它行为。 第九十五条 违背规定或超越权限办理信誉证、保函含备用信誉证及保证合同、对外核批进口保理额度、办理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保理融资及其它融资授信业务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六条 对境外银行开来的信誉证觉察密押或签字不符,未按规定向开证行查询,也未将密押或签字不符的状况及查询结果通知受益人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十七条 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赐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违背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九条 在汇款业务中违背授权制度规定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出票人、持票人或付款人恶意串通接受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银行资金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零一条 违背国内外监管法规,使本行受到监管当局惩处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造成信誉风险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违背票据托收款项“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有意拖延支付、挪用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对超期未收妥款项不查询或隐瞒过失问题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背票据托收业务处理规定,有意压票,导致票据过期、付款银行退票的,赐予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节 违背出纳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违背现金收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库存调剂、库箱管理及现金领解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或非营业时间现金不入库的,赐予经办人员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或钱账分管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觉察账款不符,不刚好查明缘由,在规定时间内隐瞒不报的,赐予经办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处理长款、短款时,有以长补短、错款不报、擅自追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赐予经办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购置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赐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纳人员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或造成各种有价单证和库款丢失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擅自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用白条、有价证券抵库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背金库钥匙、密码管理、双人管库等金库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工作失职丢失金库钥匙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带着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库房库区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主管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背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规定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解款过程中同意其他人员搭乘解款车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解款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中途办理其他事项的,赐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条 解款联络中向无关人员泄露解款信息,情节严峻的,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节 违背资金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背规定进行资金划拨、叙做外汇买卖、资金拆借、债券交易等资金业务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背规定擅自变动或变相改动资金交易利率、汇率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背规定拆出拆入资金不入账、转移资金不入账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利用拆借资金、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二利用拆借资金、信贷资金贷款给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的; 三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 四为证券、期货交易透支或为新股申购透支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实行汲取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代客外汇买卖时,违背规定擅自为客户做外汇买卖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超越权限向托付人做出不当承诺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挪用银行资金或套取客户资金炒汇、套汇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节 违背储蓄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储蓄业务的授权或操作磁卡、密码、储蓄重要凭证、账卡等违规运用的; 二离岗时电脑不签退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结存无登记、无专人保管的; 四储蓄重要凭证不按种类登记,不设专人保管,申领运用时不按规定立户登记,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五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六违背储蓄重要凭证运用、保管、销毁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节所称储蓄重要凭证,是指人民币、外币储蓄业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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