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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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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docx

    202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行政惩处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该套法律文书格式已经集成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请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遵照适用。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国土资发1999417号、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国土资发2023256号废止。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国土执法文书 目 录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作出行政惩处通知书 5、当场行政惩处确定书 6、立案呈批表 7、询问笔录 8、现场勘测笔录 9、鉴定书 10、证据保存通知书 11、违法案件处理确定呈批表 12、疑难或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确定呈批表 1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4、违法案件会审记录 15、行政惩处告知书 16、行政惩处听证告知书 17、行政惩处听证通知书 18、行政惩处听证笔录 19、行政惩处确定书 20、行政处分建议书 21.、行政惩处确定执行记录 22、非法财物移交书 23、强制执行申请书 24、结案呈批表 2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26、法律文书送达托付书 27、法律文书呈批表 国土资件 源 部文 国土资发181号 关于印发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行政惩处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该套法律文书格式已经集成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请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遵照适用。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国土资发1999417号、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国土资发2023256号废止。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 文书格式 通知 附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 其次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 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32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各地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进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允、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臵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托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供应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应依据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托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部托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组织实施、鉴证、公示。 第八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需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供应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供应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需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供应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 交易机构供应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托付书组织。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托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托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托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章 公告与登记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转让人供应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以下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 四有必要实行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状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臵、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状况、出让年限或勘查答应证采矿答应证有效期等;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得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臵;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供应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 5 竞买人或投标人,依据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或转让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起从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十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转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 6 件的密封状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其次十一条 拍卖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状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留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臵;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其次十二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其次十三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 其次十四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其次十五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确实认; 五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臵方法; 七需要商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其次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受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状况,包括地理位臵、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爱惜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答应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商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缘由消退后,应刚好复原矿业权交易。 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转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惩处尚未执行完毕; 三因不行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交易主体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行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交易主体需要中止、终止或复原矿业权交易的,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看法。 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中止、终止或复原矿业权交易,出让矿 9 业权的,需经主管或托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看法;转让矿业权的,需经转让托付人同意,并出具书面看法。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刚好发布中止、终止或复原交易的公告。 第五章 公示公开 第三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状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将相关信息干脆进场公开。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 10 积及地理位臵; 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六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四转让矿业权答应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臵、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状况、资源储量状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协商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 鉴证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的矿业权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矿业权答应证号,转让人、受让人名称; 二签订交易合同的时间、地点; 三需要注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 11 让公示公开系统、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公示交易结果和相关状况,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有必要实行的其他公示方式,公示期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据其性质按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予公开。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收费要与供应的服务相匹配,并确定合理的下限和上限。 第三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成交相关信息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受让人履行相关手续后,转让人、受让人持交易鉴证文书、转让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让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托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实施交易的,中标人或竞得人、转让人、受让人还需持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出让转让交易结果的认定材料,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分类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矿业权交易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省级以下含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 12 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并对重大矿业权交易活动加强事前指导和全程实时监控。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供应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托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存在合同双方商定的违约行为时,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担当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商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商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五条 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发布前,国土资源部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样的,以本规则为准;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样的,依据本规则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将对矿业权交易有关规定刚好进行清理。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实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说明。 第三篇:关于国土资源部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实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发 18号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土资发3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看法,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房地产开发供地支配备案制度,强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支配、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支配,供地支配应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和结构,尽可能的落实到具体地块和供地时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刚好向社会公布。从2023年起,各地确定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供应支配须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不得随便突破。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所辖市、县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供应支配执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进展。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土地市场运作水平 各地要实行有效措施,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信息化、组织化建设,提高市场服务水平。提高土地供应信息的公开度,经营性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必需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刚好对土地市场转变状况进行分析、意料、预警。加快建立全省土地市场信息网,以尽快实现全省土地市场信息共享和远程交易,形成全省统一稳定的土地大市场,提高交易胜利率,降低交易本钱。 三、加强供地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契机,切实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商业、旅游、消遣、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原划拨土地或协议出让的土地需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需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经济适用房用地,可以在明确建设标准等基础上,接受限定销售房价的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供地。严禁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严禁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一经觉察,要肃穆处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供地备案制度,把供地备案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抓紧抓实。要高度相识加强土地供应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 第四篇: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3)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相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需接受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限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本钱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省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需统一思想,提高相识,亲热协作,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决不移地推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需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接着实行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需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处、土地运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23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接受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变更土地用处的,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动本地区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当留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连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领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运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作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建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刚好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状况,科学合理支配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运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状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处、土地运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限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实行灵敏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运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运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商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催促用地者严格依据合同商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四、强化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指导,刚好探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驾驭工作进展状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阅历。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支配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留意觉察案件线索,肃穆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实行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支配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运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刚好精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订正和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背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接着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肃穆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确定,2023年在全国开展工 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专项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状况,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状况。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状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亲热协作,共同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工业用地出让状况逐宗自查,觉察问题要刚好订正、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监察状况,要在2023年10月底前报送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状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状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3)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确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状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心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状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范,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刚好、肃穆地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2023年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状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状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范的状况。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别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处、土地运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3订正工业用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状况。一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实行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是否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 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本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支配此项工作。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方案的要求,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状况逐宗进行检查,觉察问题要马上催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状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状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三)联合检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业用地出让状况进行联合检查。 附表:1工业用地供应状况一览表 2工业用地供应状况汇总表 3工业用地出让违纪违法案件统计表 第五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丶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法的通知 财综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觉察有问题,请刚好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法 2.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状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运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依据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更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用处、容积率等土地运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运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依据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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