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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安全工作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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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安全工作问责制度.docx

    2023年安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篇:平安工作问责制度 平安工作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实行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平安责随便识,规范平安管理行为,强化平安管理实绩考核,建立层层落实、分级管理、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平安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平安管理工作更加严格科学规范,实现平安进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平安工作问责制,是指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对平安生产工作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的责任部门、车间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作出说明,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车间和人员平安生产责任的制度。 其次条 XX公司成立平安工作问责组,负责平安生产问责工作。组 长:XXX 常务副组长: XXX 副 组 长: XXX 成员 单位: XXX 平安工作问责组职责: 建立和完善平安工作问责机制,组织制定平安生产问责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科学的各级管理人员平安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及方法,严格落实责权一样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定期听取有关平安生产问责工作的汇报,支配、指导、催促、协调平安生产问责工作的开展,并对各部门、车间平安生产问责工作进行考核。 平安工作问责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部,办公室主任由行政部部长XXX兼任。 办公室职责: 在平安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问责工作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开展工作,负责平安生产问责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定期向平安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进展状况,并对各级平安生产问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相应的平安生产问责小组,负责其平安生产问责工作。 第三条 领导责任 各部门、车间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工作全面负责,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平安工作。 第四条 问责范围 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平安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峻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问责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教化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平安生产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责任部门车间发出警告: 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平安指示、文件、规定落实不刚好、不快速的; 二没有依据工作要求刚好处理平安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延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现场没有认真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四平安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五平安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 平安生产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责任部门、车间提起问责: 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平安指示、文件、规定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 三对上级下达的平安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平安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 四平安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 五出现重大平安隐患,未能刚好制定具体平安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提不除,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 七虚报、瞒报、迟报平安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八条 平安工作问责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处理看法和建议。第九条 接受问责的责任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被问责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写出汇报、说明状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缘由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组的询问。 第十条 公司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看法和建议,作出问责处理确定。 第十一条 平安工作问责处理确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指责;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确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确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确定送达当事人;处理确定应当说明处理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处理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行政部、平安环保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确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觉察处理错误,应当刚好订正。 第十四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状况向社会及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五条 平安工作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平安工作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因未落实平安职责而发生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根据平安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肃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平安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非人身损害平安事故,平安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次篇:平安工作问责制度1 平安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实行国家、省、市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及集团公司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方法和平安工作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平安责随便识,规范平安管理行为,强化平安管理实绩考核,建立层层落实,分级管理,有责必问、有过必究的平安管理工作秩序,强力推动平安基层、基础建设,强化现象平安管理,实现矿井平安健康进展,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平安工作问责,指依据此规定对平安工作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的行为的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问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允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有责必问,有过必究,教化和惩办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 平安工作问责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 问责组职责: 建立和完善平安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样的平安生产责任制,支配、指导、落实平安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安科。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在平安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平安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平安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方法,并定期向平安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状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 第五条 问责范围 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第六条 工作问责 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 1、对平安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刚好,不快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 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平安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 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 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 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 1、对平安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 扯皮,给平安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平安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 4、出现重大平安隐患,未能刚好制定具体有效的平安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 7、根据群众、媒体言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状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8、对上级下达的平安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平安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 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 平安工作问责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平安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比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3、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问责组提交处理看法和建议。 4、问责组根据问责工作办公室提出的处理看法和建议,进行审核,并作出问责处理确定。 第八条 平安工作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必需回避。第九条 作出问责处理确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作出书面确定并送达当事人,处理确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根据,处理结果。 第十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处理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向问责工作领导组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确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觉察处理有错误的,应当赐予订正,作出正确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问责结果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刚好向社会及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平安工作警告或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平安工作问责的,要加重一级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平安工作问责处理确定分为: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通报指责; 3.取消当年各种评比资格; 4.诫勉谈话; 5.黄牌警告; 6.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确定可单处,也可以合并运用。 关于加强外委队组平安监管的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矿外委队组平安监管,加大外委队组平安监管力度,提高外委队组平安管理水平,保障我矿平安生产持续稳定进展,实现矿井长治久安,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外委队组平安监管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矿外委队组平安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我矿井下作业的外委组队,必需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矿井平安生产资质的相关证件,方可从事矿井井下作业。第三条 外委队组平安工作必需纳入我矿平安工作总体思路,整体部署,一体支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四统一原则。听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外委队组要根据我矿平安工作支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平安工作健康有序进展。 第五条 外委队组要严格执行“人人都是通风员准入制度,井下全部作业人员必需接受平安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并办理入井证后,方可入井进行作业。 第六条 委外队组要配齐配足特殊岗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岗位工种的人员,必需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经我矿培训部门备案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外委队组取得工程项目后,开工前必需编制作业规程和专项措施,规程和措施必需依据矿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第八条 外委队组必需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劳动组织关系,保持从业人员相对稳定。配齐各级各类管理人员,配齐个人劳动爱惜,保障从业人员平安权益。 第九条 外委队组要大力开展企业平安文化建设,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人人都是通风员平安思想教化和平安理念渗透,逐步规范从业人员从业行为,培育从业人员平安从业的自管性,提高平安意识。 第十条 外委队组要主动参与集团公司和我矿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执行开工前“四位一体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按时整改。 第十一条 外委队组要针对不同灾变组织作业人员开展避灾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作业人员风险辨识实力和防患意识,提高作业人员应对突发事务的应变实力。 第十二条 外委队组要加强平安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 第十三条 矿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化外委队组,支持协作,协调服务,监督指导。不定期对外委队组平安工作进行检查。矿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平安质量标准化检查,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矿支配平安员、瓦检员对外委队组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平安员、瓦检员代表矿行使职权,外委队组要主动协作工作。第十五条 违纪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本矿平安管理惩处规定赐予惩处。 一、没带入井证入井、不系帽带的; 二、没有佩戴个人劳动爱惜用品和配备不齐的; 三、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背劳动纪律行为的; 四、造成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五、损坏平安设施设备、仪器仪表,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六、外委队组当班没有配备跟班上岗干部或无上岗干部的; 七、规程措施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或无规程和措施开工作业的; 八、不参与矿隐患排查,不刚好治理隐患的; 九、不执行矿平安工作支配,不听从矿方管理,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平安管理十条硬性规定 第一条 上岗干部不下井、擅自脱岗,员工有权出井,并从单位工资中支付当班人员2倍工资,当班上岗干部撤职;单位发生重工伤事故,并且工伤本人丢失劳动实力和自理实力的,责任单位正职、上岗干部开除。 其次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火、醉酒的,蹬皮带、往皮带排水的,因损坏通风设施、造成作业区域出现重大平安隐患的,有意损坏防尘设施的,责任者是干部的开除、是工人的开除。 第三条 综采工作面漏顶长度超过10m,掘进工作面漏顶长度超过5m,高度超过2米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设计要求支护,最大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综采工作面头尾端头和超前支护提前回撤连续超过2排超控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无支配停风或者作业场所出现重大隐患,不组织刚好撤人的,责任单位正职撤职、当班上岗干部开除。 第四条 电气设备及线路出现一处严峻失爆,责任单位正职降级、机电副职撤职、责任者开除;如出现两次严峻失爆,单位正职开除、机电副职开除、责任者开除。 第五条 严峻违背运输规定造成跑野车事故,责任单位正职撤职、上岗干部开除,责任者开除。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私甩“三专两闭锁、监控设施或造成双风机双电源无法自动切换的,机电副职撤职、上岗干部开除、责任者开除,发单位两万元。 第七条 不依据规程要求执行长探短掘或探放水措施,情节严峻的,责任单位正职罚款1万元,上岗干部撤职,惩处单位五万元。 第八条 质量标准化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达标或季度排名最终一位的,赐予经济惩处两万元外,黄牌警告并曝光;半年考核不达标或排名最终一位的,全对员工待岗培训,惩处单位五万元。 第九条 平安员脱岗,瓦检工空班、漏检、假检,责任者开除。第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或损失重大的非伤亡事故,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 第三篇:平安生产问责制度 平安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行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 9 3号令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肃穆追究平安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平安和企业平安生产,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平安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平安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平安隐患和发生平安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按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赐予黄牌警告、经济惩处和一票推翻;对单位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撤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平安隐患治理和平安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限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主动性,抓住平安隐患来限制平安生产过程,最终到达平安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平安死亡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平安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缘由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化不放过的原则。其次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平安隐患问责和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平安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平安隐患和平安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平安隐患问责 第九条煤矿重大平安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实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行靠,未实行措施的; 五有严峻水患,未实行有效措施; 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平安评价答应的; 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矿井通风、抽采实力富余系数缺乏,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平安评价答应的; 十二越层越界开采; 十三自然发火严峻,未实行有效措施; 十四运用明令禁止运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行靠的; 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修理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刚好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的,未刚好取得或变更采矿答应证、平安生产答应证、煤炭生产答应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平安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平安隐患。上述煤矿重大平安隐患认定标准依据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安监总煤矿字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上述重大平安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平安大检查、平安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平安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 一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不刚好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支配的重大平安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支配的重大平安隐患。 4、未实现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惩处,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指责的。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不刚好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支配的重大平安隐患; 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支配的重大平安隐患; 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支配的重大平安隐患; 5、未实现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惩处,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平安隐患整改不力的; 2、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指责的。第十三条对重大平安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赐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不刚好向平安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赐予撤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不刚好向平安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赐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平安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赐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平安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平安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平安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平安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损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马上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缘由,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平安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运用、修理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背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五条对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对发生事故单位扣罚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 3、赐予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平安、技术的副职分别赐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赐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赐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执行集团有关规定。 三单位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赐予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平安、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赐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单位黄牌警告 2、赐予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 2、赐予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平安、技术的副职赐予行政撤职处分或撤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 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的,赐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第十九条以上受撤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运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运用或举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运用;凡被受到平安问责的干部内不能晋级。第五章事故约谈 其次十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缘由和平安生产形势,探讨工作措施,推动平安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平安、纪委、工会、人事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其次十一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平安部进步行约谈。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部室主要领导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托付他人。其次十二条约谈内容 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状况,事故性质、缘由分析及教训,重点是实行的措施、强化平安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其次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平安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事故单位责任人接通知后,持通知书到平安部签到领取约谈表,依据约谈层次找约谈人进行约谈,约谈后,被约谈人将约谈表返回平安部,经同意后方可上岗。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指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四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平安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平安绩效考核,并在确定范围内通报指责。 其次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撤职,取消事故单位当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惩处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指责由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纪委、平安部、工会、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其次十六条对公司副职级以上干部的问责,执行集团平安问责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篇:平安生产问责制度 成都其次绕城高速公路东段A4-1项目分部 平安生产管理问责制 广 西 路 桥 广西路桥成都二绕A4-1项目经理部 二O一一年七月 平安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行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肃穆追究平安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平安和企业平安生产,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平安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平安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平安隐患和发生平安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按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惩处和一票推翻;对部门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撤职处理。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主动性,抓住平安隐患来限制平安生产过程,最终到达平安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平安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缘由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化不放过的原则。 其次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平安隐患问责和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平安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平安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 重大平安隐患和平安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平安领导小组及平安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探讨确定。 第三章 重大平安隐患问责 第七条 重大平安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实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有严峻水患,未实行有效措施; 三、孔桩施工隐患,未实行有效措施; 四、脚手架危险,未实行有效措施; 五、运用明令禁止运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平安隐患。 第八条 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单位的问责 一、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对该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不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支配的重大平安隐患; 3、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部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支配的重大平安隐患; 4、为实现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对部门予以经济惩处,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内被上级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公司通报指责的。 第九条 对重大平安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赐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不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赐予撤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平安隐患,不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不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赐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平安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赐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平安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条 平安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1、平安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2、平安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损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马上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缘由,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3、平安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运用、修理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背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 对发生平安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 一、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部门罚款2000元,扣除事故部门领导班子季度平安奖; 2、赐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3、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对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4000元,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扣除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平安奖; 2、赐予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撤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对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公司领导对项目部分管领导、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项目部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月平安奖。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四、单位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部门当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扣除事故部门领导班子平安奖;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赐予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撤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赐予项目部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五、单位内累计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0元,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 2、赐予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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