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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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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合集).docx

    2023年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合集) 第一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共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供应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供应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允、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随实力相适应的原则。国家激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供应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凡属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供应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或产权人、运用人的看法,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经济承受实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转变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修理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 第九条: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商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支配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供应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托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南充宏敬物业公司抄 2023年3月20日 其次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供应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供应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允、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随实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激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供应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供应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或产权人、运用人的看法,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经济承受实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转变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修理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 第九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商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支配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供应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 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托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违背本方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供应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背本方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方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进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居民供应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究和进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鉴于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亲热协作,共同做好暂行方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一般建筑标准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时,要留意从紧驾驭;对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依据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防止和克服乱收费现象,努力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供应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供应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承受实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激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供应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供应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运用人的看法,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经济承受实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转变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修理及保养费; 绿化管理费; 清洁卫生费; 保安费; 办公费; 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法定税费。 本条第项至第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 第九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运用人的代表协协商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商定。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支配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供应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托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违背本方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供应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背本方法的行为。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方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说明。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四篇: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以及房地 产开发企业附设临时机构代管的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系指由特地机构、人员依据业主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维护、修理、整治并供应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方法,分级管理。中心在陕、军队驻陕和省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附设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中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收费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修理养护费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暖气费、中心空调费以及为业主供应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供应管理服务的合理费用开支提出看法,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看法后,依据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物业部门在核实本钱费用的基础上,以独立小区、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服务内容与管理费用转变等状况,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协商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呈送收费报告,须附报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物业托管合同复印件;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收费标准的看法; 三收费标准的计算根据;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并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承受实力相适应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本钱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核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四环境绿化美化、清洁保洁、平安保卫费用; 五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居民住宅管理的本钱利润率暂按驾驭,别墅、公寓可适当放宽。 本条其次至七项所称费用,均系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后,必需相应供应以下管理和服务: 一负责楼宇外墙面、屋面、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空间以及附属配套建筑物、道路、场地、路灯等的管理与修理养护,保持完好无损; 二负责管理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采暖、制冷系统及电梯、消防、共用天线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护、整治和修理业主户内上下水、暖气、自然气、煤气管道及供电线路修理,材料费由业主担当,保持正常运行、运用。 三负责管理区内的平安保卫与事故防范,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楼道、楼梯间、电梯间、道路、院落、化粪池、污水井等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与垃圾粪便清运,保持环境整齐; 五负责园林、绿地、楼前屋后、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和管护,保持环境秀丽; 六负责协调处理管理区内日常发生的有关公共事务和纠纷; 七供应物业托付管理合同中商定的和接受业主托付的其它服务项目,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承诺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九条物业业主应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逾期不交者,从超过规定时限之日起,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日加收所欠交费额的滞纳金。 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以及合同商定的收费标准,运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修理养护费及车辆停放保管费一般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即在月度或季度结束之后限期收缴。 物业产权人与运用人互相分别的,物业修理养护费应向产权人收取,其他费用应向运用人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与物业修理 养护费一般以业主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收缴。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以及业主购置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仍应按规定交纳物业修理养护费和不高于规定标准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收取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属于代办性服务,应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 准和收费周期代收代缴。对于逾期不交者,可以依据有关收费部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代缴水、电费,应按不同用处、不同价格指生活用、商业用等分别计量、计价,不得混合收费或就高收费;除管线损耗部分可以向业主合理分摊外,不得加价加费,水电费收缴状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 电梯、中心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用电的电费及其它共用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由经营者定价的自设供暖系统的冬季采暖费,应依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状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采暖期滚动运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房屋公共部位及公共建筑、公共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编制具体支配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查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首先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留移交的公共设施专项基金中列支;无此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不敷运用的,由受益人共同合理分摊。工程完工后,其收支状况须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新建商品房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的大中修与设备更换,应由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费用不得由业主负担。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发生的收费争议,业主委员会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物价部门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理: 一未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标准的; 二在本方法的规定和业主托付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以及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供应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管理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背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方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本方法发布之前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方法不一样的,均以本方法为准。 第五篇: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附设临时机构代管的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系指由特地机构、人员依据业主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维护、修理、整治并供应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方法,分级管理。中心在陕、军队驻陕和省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附设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中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收费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修理养护费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暖气费、中心空调费以及为业主供应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供应管理服务的合理费用开支提出看法,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看法后,依据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物业部门在核实本钱费用的基础上,以独立小区、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服务内容与管理费用转变等状况,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协商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呈送收费报告,须附报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物业托管合同复印件;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收费标准的看法; 三收费标准的计算根据;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并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承受实力相适应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本钱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核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四环境绿化美化、清洁保洁、平安保卫费用; 五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居民住宅管理的本钱利润率暂按35驾驭,别墅、公寓可适当放宽。 本条其次至七项所称费用,均系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后,必需相应供应以下管理和服务: 一负责楼宇外墙面、屋面、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空间以及附属配套建筑物、道路、场地、路灯等的管理与修理养护,保持完好无损; 二负责管理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采暖、制冷系统及电梯、消防、共用天线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护、整治和修理业主户内上下水、暖气、自然气、煤气管道及供电线路修理,材料费由业主担当,保持正常运行、运用。 三负责管理区内的平安保卫与事故防范,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楼道、楼梯间、电梯间、道路、院落、化粪池、污水井等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与垃圾粪便清运,保持环境整齐; 五负责园林、绿地、楼前屋后、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和管护,保持环境秀丽; 六负责协调处理管理区内日常发生的有关公共事务和纠纷; 七供应物业托付管理合同中商定的和接受业主托付的其它服务项目,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承诺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九条物业业主应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逾期不交者,从超过规定时限之日起,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日加收所欠交费额3的滞纳金。 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以及合同商定的收费标准,运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修理养护费及车辆停放保管费一般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即在月度或季度结束之后限期收缴。 物业产权人与运用人互相分别的,物业修理养护费应向产权人收取,其他费用应向运用人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与物业修理养护费一般以业主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收缴。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以及业主购置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仍应按规定交纳物业修理养护费和不高于规定标准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收取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属于代办性服务,应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代收代缴。对于逾期不交者,可以依据有关收费部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代缴水、电费,应按不同用处、不同价格指生活用、商业用等分别计量、计价,不得混合收费或就高收费;除管线损耗部分可以向业主合理分摊外,不得加价加费,水电费收缴状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 电梯、中心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用电的电费及其它共用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由经营者定价的自设供暖系统的冬季采暖费,应依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状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采暖期滚动运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房屋公共部位及公共建筑、公共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编制具体支配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查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首先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留移交的公共设施专项基金中列支;无此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不敷运用的,由受益人共同合理分摊。工程完工后,其收支状况须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新建商品房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的大中修与设备更换,应由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费用不得由业主负担。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发生的收费争议,业主委员会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物价部门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理: 一未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标准的; 二在本方法的规定和业主托付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以及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供应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管理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背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方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本方法发布之前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方法不一样的,均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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