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docx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 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范本 编号:_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 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 注册地址: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 负责人:_ 通讯地址:_ 为确保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权利的实现,甲方情愿以其全部的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供应双方协商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运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全部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样,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1抵押人供应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抵押担保。共有人:签字 1.2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其次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商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担当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马上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保险 4.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全部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实行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供应必要关心,并担当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实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好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全部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状况 第六条 抵押人的义务 6.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抵押人应刚好告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供应新的担保。 6.2 抵押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修理及保养等费用。 6.3抵押人应合理运用并妥当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运用抵押物,应定时修理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6.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5抵押人应协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运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状况进行检查。 6.6 有以下情形时,抵押人应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1抵押物的平安、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实行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转变。 6.7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8 抵押人应关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6.9 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变更合同币种、非因法定缘由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抵押人仅按本合同商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担当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以下任一状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2抵押人未按第6.1条商定另行供应担保。 第八条 保证条款 8.1因以下缘由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条商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缘由。 8.2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品评估价值的50%。 主合同中商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终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8.3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8.1条所列缘由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接着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10.3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抵押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10.4 本合同经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发生纠纷,或甲方未按主合同商定日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依据公证书给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干脆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情愿接受强制执行。 10.6 贷款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贷款抵押人应向贷款抵押权人供应相关报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有关抵押物评估、等级,合同公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抵押物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 其他商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 _ 抵押权人 _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_年 _月 _日 签署日: _年 _月 _日 其次篇: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协议书 协议书 根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抵押权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为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贷款合同,由以下简称为抵押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作抵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总金额为人民币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因此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是无条件不行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 经抵押人、借款人及抵押权人协商一样,达成协议如下: 一、抵押物 抵押物是抵押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抵押股权金额为。 抵押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抵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 二、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在签署本抵押书前,抵押人未曾将本抵押股权抵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也不将本抵押股权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抵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它缘由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本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抵押书的有效性时,抵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抵押书,使其与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样。 本抵押书如因不行抗力的缘由必需作确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抵押人保证任何变更将不会免除或削减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担当的责任,不影响或侵扰抵押权人在本抵押书项下全部的权益。 抵押权人对抵押股权拥有登记保存权,抵押人有义务关心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抵押物的处理 在发生以下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抵押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在本股权抵押抵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抵押人不能按本抵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抵押人有其他违背本抵押书或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实行各项处理抵押物措施,包括: 从抵押人保管帐户及存款帐户主动扣取款项; 宣布拥有该抵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抵押人在公司的股东地位; 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实行其他手段处臵该抵押股权,抵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本抵押书自抵押人有效签章后生效。 本抵押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抵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所在公司公章: 公证机关公证章: 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小额贷款公司的格式抵押合同 抵 押 合 同 编号: 号 乙方提示: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细致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刚好询问,乙方确定主动解答。甲方有权选择运用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精确无误的理解。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 话: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商定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供应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第1条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合计为大写小写¥。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抵押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商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转变,则以借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商定,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提前到期,则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3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基本状况可另制抵押财产附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房屋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抵押人声明若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胜利,本人同意将下述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 房屋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4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共有人 一有效证件号码: 共有人 二有效证件号码: 第5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协作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6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双方自愿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给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同意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主合同商定的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状况时,径直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时,将其持有的与抵押物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及有关资料移交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短暂保管。在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歼灭后,抵押权人应将该等材料返还抵押人。 第7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其次部分共同构成;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8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机构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二 部 分 第9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商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第10条 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商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状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第11条 乙方有权实行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11.1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1.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得的款项按以下依次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第12条 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依次。 第13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14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第15条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16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始终维持保险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担当,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第17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7.1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债务人供应抵押担保; 17.2 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合法的全部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3 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4 甲方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运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状况书面告知乙方; 17.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乙方;该抵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商定解除抵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抵押财产进行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17.7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再次抵押; 17.8 甲方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17.9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管理和运用。甲方在占有、管理和运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当保管、合理运用、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状况; 17.10 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实行措施以避开侵害;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刚好告知乙方,并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刚好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缘由证明; 17.11 本合同履行期间,假如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状况时,甲方应马上通知乙方; 17.12 如除本合同商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供应的抵押及/或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担当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削减。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缘由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受丢失或削减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担当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削减; 17.13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变更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17.14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供应的信誉信息及相关担保状况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誉信息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誉信息; 17.15 甲方慎重承诺,甲方将对在与乙方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全部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隐私,未经乙方答应,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供应给任何第三方或答应任何第三方运用上述保密信息。否则,甲方愿担当法律责任 和合同违约责任。 甲方慎重承诺,保守隐私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业务洽谈中甲方所获知的乙方信息;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甲方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第1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8.1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8.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削减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原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复原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18.3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关心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运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第19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承诺及保证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20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加盖印章、乙方签字或托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第21条 本合同签订后,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商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样,并达成书面协议。第2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担保债权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商定接着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担当抵押担保责任。第23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第24条 通知和送达 24.1按本合同商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商定必需发出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24.2 如接受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接受图文传真方式,发送胜利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接受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假如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 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商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第25条 无论何种缘由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6条 合同的修改 26.1 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样,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接受书面形式。 26.2 主合同修改时,甲方应对变更后主合同的债务接着担当抵押担保责任。第27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乙方对甲方违背本合同行为的答应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实行行动的权利。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 区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托付代理人: 抵押财产共有人如有: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第四篇: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方法 3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化,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无奇不有- 抵押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平安,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供应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 本管理方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其次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供应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 以下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已领得房屋全部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 二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 以下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全部权有争议的房产;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化,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无奇不有- 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实行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 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 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运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用银行信誉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状况照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接着有效。 第十二条 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第三章 抵押贷款的申请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化,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无奇不有- 第十三条 抵押人申请贷款时须向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抵押标的物产权证明; 二抵押标的物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个人资信单; 三抵押标的物的规格、数量、原值、净值、现状、附属设施及装修状况等的书面说明; 四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抵押标的物状况是否与抵押人供应的书面说明相符合,调查抵押标的物有无权属权益纠纷,调查抵押人的信誉状况、经营状况及还贷实力。 第四章 抵押率 第十五条 抵押率是指贷款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的比例;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的最高金额应低于抵押标的物净值的70。第五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居处; 二抵押贷款的金额、用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化,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无奇不有- 三抵押标的物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标的物权属证件号码、有效运用日期; 四抵押标的物的归还方式; 五抵押标的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商定事项; 八签约日期、地点。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按抵押物类别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交验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 三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运用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权属证书; 其次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行抗力或其他缘由要求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时,应刚好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接受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照旧有效。合同变更或解除-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化,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无奇不有- 后,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其次十一条 抵押合同双方应自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抵押标的物的占管 其次十二条 抵押人应维护其所占管抵押标的物的平安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由对方占管的抵押标的物。 其次十三条 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保存运用权和受益权,同时担当修理和保养的义务,以到达保值的目的,抵押期间抵押标的物发生损坏、灭失而造成贬值的责任由抵押人担当。其次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标的物的运用和处置有监督限制权,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在此期间作出的一切权属处置均属无效。 其次十五条 抵押人出租、迁移其所占管的抵押标的物,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其次十六条 抵押房产依约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并经由抵押保险转让手续,将保险单交给抵押权人。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化,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无奇不有-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置 其次十七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其次十八条 依法处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不担当有关生产及人员安置等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 其次十九条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压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状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担当责任。 第三十条 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供应其他相应的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用处运用借款,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罚息及实行其他信贷制裁措施。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抵押权人有权按合同规定加收罚息并扣收贷款。 第三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附则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化,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无奇不有-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精品 文档- 第五篇: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方法 3 抵押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平安,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供应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 本管理方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其次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供应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 以下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已领得房屋全部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 二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以下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全部权有争议的房产; 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实行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1 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运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用银行信誉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状况照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接着有效。 第十二条 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