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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行规定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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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行规定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docx

    2023年行规定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 第一篇:行规定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京房地评字第78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方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能是: 1.负责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年审工作; 2.制定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标准; 3.规范本市评估机构的行业行为。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4.负责本市房地产评估人员的注册、培训、考核及接着教化。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市评估所)负责本市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及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4.组织章程; 5.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6.房地产评估实例;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8.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市评估所对申请资质认定的评估机构审核后,报市房地局审批,颁发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临时证书。评估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一年后经市房地局审查合格,换发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1.甲级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以“房地产评估为主要经营业务; (3)获得市房地局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估价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7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和一名高级房地产经济师),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50%; (4)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满三年以上。 2.乙级 (1)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获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结构专业工程师和一名房地产经济师),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40%; (3)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满两年以上。 3.丙级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获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35%; (3)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满一年以上。 第八条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地价的评估由市房地局确认的评估机构担当,估价结果须经市房地局审定,方可生效。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评估由市房地局确认的评估机构担当。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评估由市、区、县房地局设立的事业性评估机构或贷款银行设立的取得正式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担当。 第十一条 房屋买卖过户评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和其他政府指定的房地产项目评估,由市评估所和各区、县房地局设立的事业性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 第十二条 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包括的各类业务,各级评估机构须按以下要求承接: 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担当土地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同时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担当土地总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同时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担当土地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同时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 土地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项目为特大评估项目。此类项目由市评估所组织多家评估机构共同担当。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到市房地局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供应三年内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三份典型估价报告等文件。审查合格的机构予以公布。 甲级评估机构在三年中至少完成三项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五项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业务; 乙级评估机构在三年中至少完成三项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五项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业务; 丙级评估机构在三年中至少完成三项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的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年第39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分估价师和估价员两级: 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的人员为估价师。已取得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仍须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岗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资格,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经市房地局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为房地产估价员: 1.具有北京市户口; 2.具有中学、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在市房地局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任职。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在评估作业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索取、收受托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值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变更注册机构,应刚好申报备案。评估机构对兼职估价人员的评估业绩应有记录。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开展业务。 其次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按季度向市房地局报送评估业务统计报表。表格式样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发。 其次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托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评估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随便向他人供应。 其次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变更名称或注销的,应于变更名称或注销后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评估所办理更名或注销手续。 其次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其次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受理评估项目,凡越权评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背本规定,致使评估行为无效或评估结果失准,造成损害的,应担当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 房地产评估师违背本方法,依据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惩处;评估机构违背本方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惩处。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 其次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行政答应条件及申请核定资质申报材料 一、行政答应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含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誉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含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誉档案;)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誉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四新设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依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二、申请核定资质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7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9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誉档案信息; 11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3份。注:全部证件材料由窗口办核对原件 第三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试行的通知 襄房征办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办制定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当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第四条 市房管局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阅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状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阅历; 三无不良监管记录。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处的; 七实行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扬等不正值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八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方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已列入的,退出备选名录。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备选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备选名录。申请时,需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看法,到达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备选名录。 第七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发布公告,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7天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告的备选机构中实行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看法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布。第九条 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得票数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50%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第十条 通过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状况,现场抽签摇号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依次确定的编号。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抽签方式确定一名抽签摇号人。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摇号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摇号。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亮抽签箱摇号机,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将编号输入摇号机。 五抽签摇号人员在抽签箱内随便抓取一枚编号球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 六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编号球号码摇号机摇出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一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选定。 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规模,从备选名录中选定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抽签摇号选定。 第十三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担当。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担当。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担当同一个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根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途、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关心协作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托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托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托付人担当。但鉴定变更原评估结果的,专家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担当。房屋征收评估费用依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 第十八条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完成分户评估报告30日内,将基准价格、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选用等重要数据报市房管局备案。第十九条 本方法在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本方法与之不一样的,依据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各县市和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机构 通知 襄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印发 第四篇: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看法京政发202327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指导监督。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负责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供应技术指导。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阅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状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无不良监管记录。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方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已列入的,退出机构名录。 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机构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机构名录。申请时,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估价师协会、监察、信访、法制等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看法,到达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机构名录。 第七条 列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量超过下述标准时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一一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到达2000户; 二二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到达1000户; 三三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到达500户。 第八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第九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条 协商不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布的机构中实行投票方式,通过产生的多数看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实行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看法的,通过摇号方式选定。投票或摇号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开摇号工作,由被征收人代表负责摇号选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公证机构负责公证。 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被征收人代表选择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摇号确定。 第十三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机构名录中选定不低于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摇号选定。 第十四条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担当同一个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托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托付书。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完成分户评估报告30日内,将基准价格、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选用等重要数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估价师协会。 估价师协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评估业务数据库,对数据信息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行规定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 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追回的赃物、无主财物,下同)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削减财政收入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托付依法实施行政惩处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惩处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二)纪检、政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违纪案件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及追回的赃物;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第三条 执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财物和单位、个人上缴的无主财物,除执罚(执法)机关确认应归还原单位和个人的以外,一律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由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部门托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 罚没财物及无主财物,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宝贵物品应领先估价,然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物品,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列清单,报送政府公物仓。凡属当年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无偿调拨,或者有偿调拨,但原则上不得调拨给收缴该物品的执罚(执法)机关。对不进行调拨处理的物品,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对不相宜拍卖的物品,送交市各定点变价商店,按质定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三)属于专营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罚(执法)机关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2.没收、追回及上缴的有价证券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具证明后,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前往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国库。 3.执罚(执法)机关没收的出土文物和国家禁止买卖、出口的文物,一律无偿交由市文物管理、爱惜机关处理;执罚(执法)机关没收的其他文物,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按规定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或者交各市、县(市)文物商品收购,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4.查扣、没收的各种烟草专卖品、执罚(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交烟草专卖局按规定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5.各级执罚(执法)机关查获的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口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包括危险品),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平安机关处理。 (五)对没收的无运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由执罚(执法)机关销毁的,由执罚(执法)机关进行销毁,没有规定的,由收缴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六)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报关的物品,可由执罚(执法)机关当场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七)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八)对追缴的赃物自行车、摩托车以及由单位和群众拾缴的无主车辆,执罚(执法)机关应刚好与车辆管理所联系,找寻车主,车主在收到认领通知后,超过规定日期或在执法机关发出认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来认领,或者确定查找不到车主的,由公物仓按照上缴罚没物资条款刚好收缴。 (九)对暂扣物资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按“财物登记薄的要求认真登记,经领导批准后转开“江苏省依法暂扣财物专用凭证,并将其次联交当事人收执,暂扣财物必需交指定专人保管,支配平安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确定发还时,必需运用“江苏省发还依法暂扣财物专用凭证,按要求逐项填写,领取人应在收据上签名。暂扣时间不能过长,应当定期清理,有特殊状况的也应尽快处理。罚没财物上缴公物仓时,由财政部门开具“江苏省罚没财物上缴专用凭证。 第五条 公物仓要遵循刚好、精确、平安的原则,组织实施物资的收发、保管,物资入库时,要有执罚(执法)机关经办人员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做好入库的记账工作。 第六条 库内物资要合理储存,进行立卡登记,根据不同的性能和特点,分类堆放,做到堆放整齐,定期查验,保证物品通风、枯燥,防止物资损坏、变质。 第七条 出库物品要凭有效出货凭证,并双方当面验清货物,确定无过失方能出库。 第八条 建立以卡核物,以帐对号制度,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卡三相符,如货物与移交清单不符,必需刚好向领导报告,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才作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 对罚没财物管理,建立双人负责制,财物保管人因工作调动,必需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及薄册上a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确定无过失签章证明后,才能离岗。 第十条 各级执罚(执法)机关、公物仓管理人员要加强罚没财物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各执法单位及所属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防止财产和财务损失,杜绝丢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罚没财物,如违背规定,应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暂行规定的,一经觉察,按国务院违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肃穆处理。 第十二条 三市(县)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六区罚没物资统一纳入市区公物仓一并管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说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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